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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007
第 六 類化學或有關工業的產品
類註:
1.─(a)除放射性礦砂外,凡與第28.44或28.45節規定相符之物品,概應歸入第28.44或28.45節,而不歸入本稅則其他節。
(b)除須符合前述(a)段規定外,凡與第28.43或28.46節規格相符之物品,概應歸入第28.43或28.46節,而不歸入本稅則其他節。
2.─除須符合上述註1規外,凡物品以具有劑量或零售為理由而歸入第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節者,概應歸入各該節,而不歸入本稅則其他節。
3.─物品由兩個或以上不同成分組合成套者,當該組合成分之部分或全部歸屬本類,且組合成為第六類或第七類之產品而該成分具有下列情形者,應歸入該產品應行歸屬之稅則號別。
(a)參照組合方式顯能辨明,不須先經重新包裝即擬供組合用者;
(b)同時進口者;及
(c)根據其性質或申報時彼此間之比例,能辨明供互相調配用者。
總 則
類註1:
在上述類註1(a)中的規定中,所有放射性化學元素和放射性同位素和這些元素和同元素的化合物(無論是否符合化學定義上的無機或有機物)都被列於第28.44節,即使它們可能列於本商品標準分類的其他節。
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鈉及放射性甘油列入第28.44節而非列入第25.01或第29.05節。
同樣地,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和放射性鈷在所有情況中均被列於第28.44節。
吾人應該注意的是,無論如何,那些放射性的礦石是列於本商品標準分類的第五類。
類註中所提到有關非放射性同位素和其化合物(不論其是否符合化學定義上的無機或有機物)分類於第28.45節,而不列於本商品標準分類的別處。
是以,碳的同位素被分類於第28.45節而不屬於第28.03節。
在類註1(b)中提到符合第28.43或28.46節中所描述的貨物,均列於上述適當章節之中而不屬於第六類的其他章節,這也假設這些貨物不具放射性或同位素的形式(若是其放射性或同位素的貨物將分別分類於第28.44節或第28.45節)。
根據此類註所提到的原則,如此,酪朊酸銀(silvercaseinate)被分類於第28.43節而非第35.01節,做為照像使用之,零售包裝的硝酸銀則被分類第28.43節,並不列入第37.07節。
然而在此應該注意的是,第28.43節和第28.46節僅優於第六類的其他章節。
雖然第28.43節或第28.46節所描述貨物也包括於本商品標準分類的章節中,但是此類貨物的分類決定於其是否適合於任何有關的大類或章註和本商品標準分類之解釋。
如此,矽鈹釔礦,它是一種稀土金屬的化合物,照理應包括於第28.46節中,但因第二十八章章註3(a)排除所有第五類礦物產品,所以它被列於第25.30節中。
類註2:
本類註2所提到的貨物(不是屬於第28.43至28.46節),它們包括在第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節者,此因其以已定量之劑量或做為零售之故,而被分類於上列諸節中,縱使它們也可能列於本商品標準分類的其他章節中。
例如,為治療用零售的硫被分類第30.04節而不屬於第25.03或28.02節。
作為粘膠用零售的糊精被列於第35.06節而不屬於第35.05節。
類註3:
一些或所有由兩種或多種分離的成分所組成的貨物將列於第6類中。
這類註是在限制組成成份混合後以獲得第六或第七類中的產品。
如此規定亦即指出假使產品中組成成份符合類註至的條件則屬於此節。
例如在第30.06節中所規定的牙科填補料(dentalcements)和其他牙科填充料(dentalfillings)和第32.08至32.10節中的某些油漆和顏料和第32.14節中的乳香樹脂等貨物。
關於此類貨物並不含有必要的硬化劑,特別請參見第三十二章的總註解和第32.14節。
應該注意的是,含有兩種或多種組成的貨物,大部份或部份列入第六類,有意免除預先混淆而不列入本類註3。
這類貨物包裝做為零售被分類是依據解釋總綱(通常是規則3),假如它沒有做為零售之包裝,其成分將被分別加以分類。
第二十八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
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章註:
1.─除內容及本章之註另有規定者外,本章之節,僅適用於下列產品:
(a)個別之化學元素及符合化學上之定義之個別化合物,不論其是否含有雜質;
(b)上列(a)項所述產品溶解於水者;
(c)上列(a)項所述產品之溶解於其他溶劑中者,但以該溶液係專為該項產品安全或運輸上理由所採正常必要方法,且其溶劑並不致使該項產品逾越其一般用途,而適合於特定用途者為限;
(d)上列(a)、(b)或(c)項所述之產品為保存或運輸上所必須而加入之安定劑者(包括抗結塊劑);
(e)上列(a)、(b)、(c)或(d)所述產品為易於辨認或基於安全目的,經添加防塵劑或色素者,惟以添加結果,不致使該項產品逾越其一般性用途,而適用於特定用途者為限。
2.─除以有機物穩定之二亞磺酸鹽和硫氧酸鹽(第28.31節),無機性基之碳酸鹽及過氧碳酸鹽(第28.36節),無機性基之氰化物,氰氧化物及氰化物複鹽(第28.37節),無機性基之雷酸鹽,氰酸鹽及硫氰酸鹽(第28.38節),第28.43至28.46節所包括有機產品,暨碳化物(第28.49節)除外,僅下列的碳化合物歸入本章內:
(a)碳之氧化物、氰化氫及雷酸、異氰酸,硫氰酸及其他單或複氰酸(第28.11節);
(b)碳之氧鹵化物(第28.12節);
(c)二硫化碳(第28.13節);
(d)無機性基之硫碳酸鹽、硒碳酸鹽、碲碳酸鹽、硒氰酸鹽、碲氰酸鹽、四硫氰酸二胺基鉻酸鹽(reineckates)及其他複氰酸鹽(第28.42節);
(e)以尿素固化之過氧化氫(第28.47節),氧硫化碳、硫碳醯鹵化物、氰、鹵化氰及氰胺與其金屬衍生物(第28.51節),但氰胺化鈣(不論純否)除外(第三十一章)。
3.─依照第六類類註1之規定,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a)氯化鈉及氧化鎂(不論純否)及屬於第五類之其他產品;
(b)上列註2所述以外之有機無機化合物;
(c)第三十一章章註2、3、4或5所述之產品;
(d)第32.06節之用作發光物的無機產品;第3207節之玻璃熔塊及其他玻璃成粉、粒或細片狀者;
(e)人造石墨(第38.01節),第38.13節之滅火器或滅火彈藥物,第38.24節之零售包裝脫墨劑,第38.23節之鹼金屬或鹼土金屬鹵化物培養晶體(光學原體除外),每顆重量在2.5公克以上者;
(f)寶石或次寶石(天然、人造或再造)及其粉屑(第71.02至71.05節),及第71章之貴金屬或貴金屬合金;
(g)屬於第十五類之金屬(不論純否)或合金或瓷金,包括燒結金屬碳化物(與金屬熔結之金屬碳化物);或
(h)光學原體,例如:
鹼金屬或鹼土金屬鹵化物(第90.01節)。
4.─符合化學上定義之複酸,含有屬於第二分章之非金屬酸及屬於第四分章之金屬性酸者,歸入第28.11節。
5.─第28.26至28.42各節僅適用於金屬鹽或銨鹽或過氧鹽類,除別有規定者外,複鹽或錯鹽均歸入第28.42節。
6.─第28.44節僅適用於下列各項:
(a)鎝(原子序數43)、鉅(原子序數61)、釙(原子序數84)及原子序數大於84之所有元素;
(b)天然或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及十五類貴金屬或卑金屬之同位素),不論是否混合與否;
(c)前述元素或同位素之有機或無機化合物,不論其是否符合化學上定義,亦不論其混合與否;
(d)合金之擴散劑(包括瓷金"cermets"),陶瓷產品和混合物含有前述元素或同位素,或其無機或有機化合物,其放射性超過74Bq/g(0.002μCi/g);
(e)已用畢(受照射已放射)之核子反應器中之燃料元素(添裝藥);
(f)不論是否可使用之放射性殘渣物。
本註及第28.44節及第28.45節所涉及之『同位素』一詞為:
─個別核種,但在自然界中以單一同位素狀態,存在者除外。
─由單一及同種元素所組成之同位素混合物,此種同位素內,至少有一種或數種被濃化。
亦即元素中其天然
之同位素成份,經人工加以改變。
7.─第28.48節包括含有磷成份重量超過百分之十五在內之磷化銅(磷銅)。
8.─化學元素(例如:
矽及硒)經摻雜供電子工業用者如其為抽製時未經加工型態或呈圓柱狀或棒狀,應歸入本章;倘已經切成薄圓片、薄晶片,或類似形狀者,則歸入第38.18節。
總 則
除另有規定外,第28章中只限於個別之化學元素和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個別化合物。
化學上定義之個別化合物係指物質由單種分子(例如共價或離子)組成,此物質成分係指有一定比例的元素,且能夠以明確的構造圖表示者。
在一晶格內,此種分子相當於重複單元晶室。
符合化學定義之化合物的元素,依持定之比率結合,係由其個別原子之原子價及鏈結果來決定。
每一元素的比率均為常數,且為每一個化合物所持有的,因此稱為化學計量。
化學計量比率如發生小的偏差係由於晶格內有隙縫或崁入其他物質,對這些化合物描述如假化學量論,且符合化學定義之個別化合物允許存在此種偏差,但此偏差不可係故意創造的。
(A)化學定義的元素和化合物
(章註1)
個別的化學元素和符合化學上定義的個別化合物包括不純者或溶於水中,仍被分類於第二十八章中。
術語「不純物」專門適用於存在於單一化合物中的物質和直接來自製造的過程(包括純化)的物質。
這些物質可能會有製造過程中的任何因素牽涉於內,特別是下列因素:
(a)未轉化的起始物質。
(b)存在於起始物質中的不純物。
(c)用於製造過程(包括純化)中的試劑。
(d)副產物。
在此須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視為「不純物」的物質都是章註1(a)所允許的。
當這些物質是為了特殊的用途而非一般用途而存於產物中,則他們並不視為可允許的不純物。
一些溶解於非水溶劑的元素和化合物,除非該溶液係專為該項產品安全或運輸上理由所採正常和必要的方法(且其溶劑並不致使該產品逾越其一般用途,而適合於一些用途者為限),否則將不屬於第二十八章。
如此,溶解於苯中的碳氯氧化物(carbonchlorideoxides)、氨的酒精溶液和氫氧化銨的膠體溶液並不屬於本章而列於第38.24節。
一般而言,膠體懸浮液除非其被包括於較特殊的節別中,否則列入第38.24節。
上述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個別元素和化合物為了保存或運輸上的需要而加入安定劑,仍屬於本章。
例如:
在過氧化氫中添加硼酸以促成其安定性,仍分類於第28.47節,但是混合催化劑的過氧化鈉(為了產生過氧化氫)並不屬於第二十八章而列入第38.24節。
在產物中加入某些化學物質以保持其原有的物理狀態亦視作安定劑,它可促進產物的優良品質,而不改變其所想要的目的,且加入的物質並不改變產物的基本性質,致使其特別適合於特殊用途而非用於一般用途。
可根據這些原則的應用而在本章的產物中添加抗結塊物質(anti-cakingagents)。
另一方面像在這些產物中加入防水物質(water-repellents)將以予排除,因為加入的是類物質將改變產物最初特性。
相同的狀況,加入的物質並不做其特殊的用途而僅用於一般用途,在本章中提到的產物尚包括:
(a)加入防塵劑(例如:
在礦油中加入某些有毒的化學物質,以防止使用時的塵埃污染)。
(b)基於便於區別安全的理由,將著色物質加入於危險或有毒化學物質中(例如:
第28.42節的砷酸鉛〝leadarsenate〞)作為「指標」或處理這些物質的警告。
為了其他原因而在產物中加入著色物質(例如:
在矽膠中加入鈷鹽以作為濕度指示劑(humidityindicator)(第38.24節),無論如何,這些不屬於本章。
(B)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的化合物之區分
(章註2)
以下徹底的列出第二十八章中,含碳的化合物,而其節別亦加以分類如下:
28.11-碳的氧化物。
氰化氫、六氰亞鐵化氫(Ⅱ)(hydrogenhexacyanoferrate)和六氰鐵化氫(Ⅲ)(hydrogenhexacyanoferrate)。
異氰酸(Isocyanic)、雷酸(fulminic)、硫氰酸(thiocyanic)、鉬酸氰(cyanomolybdic)和其他簡單或複氰酸。
28.12-碳之氧鹵化物。
28.13-二硫化碳。
28.31-二亞硫磺酸鹽(dithionites)及硫氧酸鹽(sulphoxylates)。
並可加入有機物質以安定之。
28.36-無機鹽基的碳酸鹽和過氧碳酸鹽。
28.37-無機鹽基的氰化物、氰氧化物和氰錯離子化合物(六氰化亞鐵(Ⅱ)、六氰化鐵(Ⅲ)、亞硝醯五氰化亞鐵(Ⅱ)(nitrosylpentacyanoferrates)亞硝醯五氰化鐵(Ⅲ)(nitrosylpentacyanoferrates)、氰基鎂酸鹽、氰基鎘酸鹽、氰基鉻酸鹽、氰基鎳酸鹽、氰基銅酸鹽、氰基汞酸鹽等)。
28.38-無機鹽基的雷酸鹽、氯酸鹽和硫氰化物。
28.42-無機鹽基的硫代碳酸鹽、硒代碳酸鹽(selenocarbonates)、碲代碳酸鹽(tellurocarbonates),硒代氰酸鹽(selenocyanates),碲代氰酸鹽(tellurocyanates)、四硫代氰醯二氨錯鉻酸鹽(tetrathiocyanatodiam-minochromates)和其他兩個或複雜的氰酸鹽類。
28.43-至28.46-下列元素的無機和有機化合物:
(i)貴金屬。
(ii)放射性元素。
(iii)同位素。
(iv)稀土金屬,釔(yttrium)或鈧(scandium)。
28.47-過氧化氫,經尿素固定者,無論其是否安定化。
28.49-碳化物(二元的碳化物,硼碳化物、碳氮化物等)非氫碳化物(碳氫化物)。
28.51-氧硫化碳(carbonoxysulphide)。
硫化碳鹵化物(thiocarbonylhalides)。
氰和氰的鹵化物。
氰胺(cyanamide)和其金屬衍生物(非氰氮化鈣,不論是否精純─見第三十一章)。
其餘碳化合物不包括於第二十八章。
(C)分類於第二十八章的非個別的化學元素和符合化學上定義的化合物
對於本章所提的個別的化學元素和個別的化學定義的化合物有些例外,這些例外包括下列產物。
28.02-膠狀硫(colloidalsulphur)。
28.03-碳煙(carbonblacks)。
28.07-發煙硫酸(oleum)。
28.08-磺硝酸(sulphonitricacids)。
28.09-聚磷酸(polyphosphoricacids)。
28.13-三硫化磷(phosphorustrisulphide)。
28.18-人造鋼玉(artificialcorundum)。
28.21-土色料,其鐵化合物含量以三氧化二鐵估算之重量比在70%及以上者。
28.22-工業用的氧化鈷(cobaltoxides)。
28.24-紅鉛和橙鉛(redleadandorangelead)。
28.28-工業用的次氯酸鈣(calciumhypochloride)。
28.30-多硫化物(polysulphides)。
28.31-二亞硫磺酸鹽及硫氧酸鹽,並可加入有機物質以安定之。
28.35-聚磷酸鹽。
28.36-含氨基甲酸銨(ammoniumcarbonate)之工業用碳酸銨。
28.39-工業用鹼金屬矽酸鹽
28.42-鋁矽酸鹽水合物
28.43-貴金屬之膠體物。
-貴金屬之汞合金。
-貴金屬之無機或有機化合物。
28.44-放射性元素、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有這些物質的化合物(無機或有機)和混合物。
28.45-其他同位素和它們的化合物(無機或有機)。
28.46-稀土金屬、釔或鈧的無機或有機的化合物,或是這些金屬的混合物。
28.48-磷化物。
28.49-碳化物。
28.50-氫化物、氮化物、疊氮化物(azides)、矽化物及硼化物。
28.51-液態空氣和壓縮空氣。
汞合金而非貴金屬的汞合金─見上述第28.43節。
(D)第二十八章除外的某些個別化學元素和某些個別的符合化學上定義的化合物
(章註3和8)
某些個別化學元素和某些個別的符合化學上定義的化合物常不屬於第二十八章,甚至它們是純的物質。
例如:
(1)第二十五章的某些產物(例如:
氯化鈉和氧化鎂)。
(2)第三十一章的某些無機鹽類(即:
硝酸鈉、硝酸銨、硫酸銨和硝酸銨的雙鹽類、硫酸銨、硝酸鈣和硝酸銨的雙鹽類、硝酸鈣和硝酸鎂的雙鹽類、正磷酸二氫銨和正磷酸氫二銨(ammoniumdihydrogenorthophosphateanddiammoniumhydrogenorthophosphate)磷酸銨鹽和磷酸二銨鹽,氯化鉀亦然,雖然若干情況下可能歸入第38.24或90.01節)。
(3)第38.01節的人工石墨。
(4)寶石或次寶石(包括天然、合成或再製造的)和第七十一章的這些寶石的塵埃或粉末。
(5)第十四或第十五類的貴金屬和卑金屬,並包括這些金屬的合金。
分類於第二十八章中某些其他個別的元素或符合化學定義個別的化合物,當它們改變包裝形式或經由某些處理,其化學組成並不改變(*)則可能不屬於第二十八章。
例如:
(a)某些適合治療或預防疾病的產物,以適當固定的劑量包裝起來或為了零售改變形式和包裝(第30.04節)。
(b)某一種發光的產物(例如:
鎢酸鈣),它們被用於發光(第32.06節)。
(c)香料、化粧品或香水的製劑(例如:
明礬),為了某種用途的零售包裝(第33.03至33.07節)。
(d)用於膠或粘著的物質(例如:
矽酸鈉溶解於水中),淨重不超過1公斤的粘膠的零售包裝(第35.06節)。
(e)照像成品(例如:
硫代硫酸鈉),可定量包裝或為了方便照像使用的零售包裝(第37.07節)。
(f)殺蟲劑等(例如:
四硼酸鈉)像第38.08節中描述的包裝。
(g)裝於滅火器中或裝於滅火的玻璃瓶中的成品(例如:
硫酸)(第38.13節)。
(h)做成圓盤、薄片狀或相似形式用於電子方面的化學元素(例如:
矽和硒)(第38.18節)。
(ij)零售包裝的去除油墨的物質(inkremover)(第38.24節)。
(k)鹼金屬或鹼土金屬的鹵化物(例如:
氟化鋰、氟化鈣、溴化鉀、溴碘化鉀等)以光學元素(opticalelements)的形式(第90.01節)或重量不超過2.5克的培養結晶(culturedcrystals)(第38.24節)。
(E)可能分類於第二十八章中兩節或兩節以上的成品
第六類註1處理可能被分類的產品之有關問題:
(a)在第28.44或28.45節,亦可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節別中。
(b)在第28.43或28.46節,亦可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節別中(但有別於28.44或28.45節)。
含非金屬酸(第二副章)和金屬酸(第四副章)符合化學定義的複雜酸,被分類於第28.11節(見第二十八章章註4和第28.11節註解)。
除內容有要求外,其他含有兩個或多個無機鹽類被分類於第28.42節(見第二十八章章註5和第28.42節註解)。
第一副章
化學元素
總 則
化學元素可被分成非金屬和金屬兩大類。
一般而言,本副章包括所有非金屬的種數形式,然而很多種的金屬被分類於別處:
貴金屬(第七十一章和第28.43節),卑金屬(第七十二至七十六章和第七十八至八十一章)和放射性活性化學元素和同位素(第28.44節)和穩定性的同位素(stableisotopes)(第28.45節)。
依照適當的分類,各種已知元素依字母次序排列於下表。
某些元素,像銻可作為金屬和非金屬,並注意此分類是根據本商品分類而定。
元 素
符 號
原子序數
分 類
錒
Ac
89
放射性元素(28.44)
鋁
Al
13
卑金屬(第76章)
鋂
Am
95
放射性元素(28.44)
銻
Sb
51
卑金屬(81.10)
氬
Ar
18
稀有氣體(28.04)
砷
As
33
非金屬(28.04)
At
85
放射性元素(28.44)
鋇
Ba
56
鹼土金屬(28.05)
Bk
97
放射性元素(28.44)
鈹
Be
4
卑金屬(81.12)
鉍
Bi
83
卑金屬(81.06)
硼
B
5
非金屬(28.04)
溴
Br
35
非金屬(28.01)
鎘
Cd
48
卑金屬(81.07)
銫
Cs
55
鹼金屬(28.05)
鈣
Ca
20
鹼土金屬(28.05)
鉲
Cf
98
放射性元素(28.44)
碳
C
6
非金屬(28.03)(但人造石墨見38.01)
鈰
Ce
58
稀土金屬(28.05)
氯
Cl
17
非金屬(28.01)
鉻
Cr
24
卑金屬(81.12)
鈷
Co
27
卑金屬(81.05)
銅
Cu
29
卑金屬(第74章)
鋦
Cm
96
放射性元素(28.44)
鏑
Dy
66
稀土金屬(28.05)
鍰
Es
99
放射性元素(28.44)
鉺
Er
68
稀土金屬(28.05)
銪
Eu
63
稀土金屬(28.05)
鐨
Fm
100
放射性元素(28.44)
氟
F
9
非金屬(28.01)
Fr
87
放射性元素(28.44)
釓
Gd
64
稀土金屬(28.05)
鎵
Ga
31
卑金屬(81.12)
鍺
Ge
32
卑金屬(81.12)
金
Au
79
貴金屬(71.08)
鉿
Hf
72
卑金屬(81.12)
氦
He
2
稀有氣體(28.04)
鈥
Ho
67
稀土金屬(28.05)
氫
H
1
非金屬(28.04)
銦
In
49
卑金屬(81.12)
碘
I
53
非金屬(28.04)
銥
Ir
77
貴金屬(71.10)
鐵
Fe
26
卑金屬(第七十二章)
氪
Kr
36
稀有氣體(28.04)
鑭
La
57
稀土金屬(28.05)
鐒
Lw
103
放射性元素(28.44)
鉛
Pb
82
卑金屬(第七十八章)
鋰
Li
3
鹼金屬(28.05)
鎦
Lu
71
稀土金屬(28.05)
鎂
Mg
12
卑金屬(81.04)
錳
Mn
25
卑金屬(81.11)
鍆
Md
101
放射性元素(28.44)
汞
Hg
80
金屬(28.05)
鉬
Mo
42
卑金屬(81.02)
釹
Nd
60
稀土金屬(28.05)
氖
Ne
10
稀有氣體(28.04)
錼
Np
93
放射性元素(28.44)
鎳
Ni
28
卑金屬(第七十五章)
鈮
Nb
41
卑金屬(81.12)
氮
N
7
非金屬(28.04)
No
102
放射性元素(28.44)
鋨
Os
76
貴金屬(71.10)
氧
O
8
非金屬(28.04)
鈀
Pd
46
貴金屬(71.10)
磷
P
15
非金屬(28.04)
鉑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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