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履行期限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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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履行期限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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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履行期限工作范文
合同法履行期限
篇一:
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的处理规则构建
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的处理规则构建
内容摘要:
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常见于实务中,它有别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完全未作约定的情形,也区别于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予以规定,而司法实务中以“一刀切”的方式套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理方式过于恣意和武断,是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不当干预。
基于此,本文尝试构建一套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新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
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期限附条件期限确定
合同作为债的一种,自其成立伊始就面向终结。
它是民法世界中的动态因子,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是指向永恒,而是为了保证合同能顺利地按照其目的走向终结。
履行期限的届至则昭示着合同的主要权利所包含的期待利益即将实现,是合同顺利走向终结的关键一环。
又或者,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在期待利益的实现受到阻碍时,得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非常态方式使合同得到终结的诉讼时效的计算起始点(当实际履行期表现为期间时,起始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时)。
因此,当事人通常会对履行期限作出详细约定以确保自己的权利,但实务中也经常出现以下情形:
当事人在对履行期限约定中附加了条件,该条件成就,履行期限方届至。
此这种情形的典型表现如:
A公司向B公司
出售一批货物,其合同中约定待B公司从C公司处收到另一笔款项后才向A公司支付货款;在一桩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车主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先支付赔偿款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等保险理赔后付清。
如果约定的条件始终不成就,那么债权人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呢?
是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还是废除该约定另行由法官确定履行期限?
抑或能否采用其他方式予以确定?
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的现行处理规则及其不足
对于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的情形,学界鲜见文献对之予以探讨。
而司法实务中则认为由于这种情形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应将其作为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案件进行处理,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处准备时间纯粹指履行债务所需要的准备时间)。
即允许债权人随时要求债务人予以履行。
20XX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除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标的和数量外的未约定的合同事项另行达成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依据该解
篇二:
合同履行期限相关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问题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
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几个重点的时间期限
保险空白期:
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段期间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属于空白。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
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于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和极少数的意外保险
犹豫期(又称冷静期):
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
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从而保障客户的权利而设定的
宽限期:
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今后每年的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60天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专家提示要注意落实保单过程中的几个重点注意的细节
1、填写投保单时,必须仔细认真核对,特别是针对健康状况告知里面。
2、收到保险合同后,请确定理解了保险责任,必要时多渠道多途径向保险公司热线,其他代理人或律师请教。
3、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是否和代理人述说的一致,如果有疑问,应及时提出质询。
4、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充分享受犹豫期赋予的权利。
5、一旦想退保,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6、保险单是购买保险和拥有保障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保险单,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
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
7、将投保情况告诉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特别是受益人),避免无人知晓。
8、及时办理银行转账的授权,避免因为耽误缴纳保费,而致使保险合同失效。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处理
案例一:
20XX年9月,王某因经营需要临时向李某借款50万元,承诺于一星期后归还。
但王某逾期一直没有归还,后经李某多次催讨,王某于20XX年2月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
“今欠李某人民币50万元,用本人房产证作抵押,待还清欠款,收回本人抵押的房产证,还款期限为20XX年10月之前。
”
李某不同意王某承诺的还款时间,当场将还款期限划掉。
20XX年3月,李某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
王某对借款和借条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已约定该款于20XX年10月前归还,借条上的归还期限是李某擅自划掉的,现还款时间尚未届至,不同意提前归还。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承诺的归还期限因李某收受该借条而实现合意,李某享有在20XX年10月前收回借款的权利而王某负有在该期限前归还借款的义务。
现李某举证的借条存有瑕疵,只能视为其在未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主张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履行内容,该主张不能成立,李某可拒绝提前归还借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李某的债权应获保护。
关于借条所载还款时间,是王某单方意思表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且借条是在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后,李某在向王某催款过程中形成,李某对王某承诺的还款时间同意与否,取决于李某。
因此,李某对欠条上还款时间划去与否,或者是否征得王同意划去,不影响两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及李某向王某主张权利。
现李某在取得欠条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表明其对王某的还款能力已有疑虑并对王某提出的还款时间予以否认,故王某主张的还款期限对李某没有约束力。
权衡李某合法债权和王某还款时间之抗辩,应以保护前者为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个人浅见:
借条上未明确表述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得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债务人留出合理的履行准备期限。
这个问题似乎有个司法解释的。
另外,提醒楼主一下,此时应该称“借条”。
而非“欠条”。
作为一名法律人,对于一些生活中可随意使用的名词,一定要准确表述。
这也是给法官一个良好印象的表现。
借条上未明确表述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得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债务人留出合理的履行准备期限。
案例二:
20XX年6月19日,原告郑某与被告梅县某公司签订了《订购自建商住楼合同》,在梅县华侨城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购得平方米土地建商住楼。
该合同仅有土地位置、结算方式、交款时间和被告负责办证的约定,却没有办证期限。
至20XX年5月26日,原告陆续支付了142万多元的购地款,所建的商住楼亦已竣工多时,再次要求被告办证,被告则要求原告按投影面积计算地价并付清余款后才同意办证。
原告遂于20XX年8月29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办理并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和赔偿迟延办证损失75万多元,赔偿其它损失30多万元。
一审法院以未约定具体的办证时间及土地款双方仍未结算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日前,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9万多元和补偿其它损失2万元给原告,3万多元的诉讼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点评
在房地产买卖中,双方对于价款、面积、质量和装修要求会比较注意,一番讨价还价过后,却把办证日期忽略了。
由于没有约定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办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就容易产生矛盾。
在办证期限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房屋的,自合
篇三:
合同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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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问题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
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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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几个重点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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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空白期:
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段期间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属于空白。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
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于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和极少数的意外保险
犹豫期(又称冷静期):
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
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从而保障客户的权利而设定的
宽限期:
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今后每年的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60天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专家提示要注意落实保单过程中的几个重点注意的细节
1、填写投保单时,必须仔细认真核对,特别是针对健康状况告知里面。
2、收到保险合同后,请确定理解了保险责任,必要时多渠道多途径向保险公司热线,其他代理人或律师请教。
3、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是否和代理人述说的一致,如果有疑问,应及时提出质询。
4、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充分享受犹豫期赋予的权利。
5、一旦想退保,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6、保险单是购买保险和拥有保障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保险单,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
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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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投保情况告诉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特别是受益人),避免无人知晓。
8、及时办理银行转账的授权,避免因为耽误缴纳保费,而致使保险合同失效。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处理
案例一:
20XX年9月,王某因经营需要临时向李某借款50万元,承诺于一星期后归还。
但王某逾期一直没有归还,后经李某多次催讨,王某于20XX年2月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
“今欠李某人民币50万元,用本人房产证作抵押,待还清欠款,收回本人抵押的房产证,还款期限为20XX年10月之前。
”
李某不同意王某承诺的还款时间,当场将还款期限划掉。
20XX年3月,李某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
王某对借款和借条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已约定该款于20XX年10月前归还,借条上的归还期限是李某擅自划掉的,现还款时间尚未届至,不同意提前归还。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承诺的归还期限因李某收受该借条而实现合意,李某享有在20XX年10月前收回借款的权利而王某负有在该期限前归还借款的义务。
现李某举证的借条存有瑕疵,只能视为其在未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主张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履行内容,该主张不能成立,李某可拒绝提前归还借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李某的债权应获保护。
关于借条所载还款时间,是王某单方意思表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且借条是在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后,李某在向王某催款过程中形成,李某对王某承诺的还款时间同意与否,取决于李某。
因此,李某对欠条上还款时间划去与否,或者是否征得王同意划去,不影响两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及李某向王某主张权利。
现李某在取得欠条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表明其对王某的还款能力已有疑虑并对王某提出的还款时间予以否认,故王某主张的还款期限对李某没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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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权衡李某合法债权和王某还款时间之抗辩,应以保护前者为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个人浅见:
借条上未明确表述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得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债务人留出合理的履行准备期限。
这个问题似乎有个司法解释的。
另外,提醒楼主一下,此时应该称“借条”,而非“欠条”。
作为一名法律人,对于一些生活中可随意使用的名词,一定要准确表述。
这也是给法官一个良好印象的表现。
借条上未明确表述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得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债务人留出合理的履行准备期限。
案例二:
20XX年6月19日,原告郑某与被告梅县某公司签订了《订购自建商住楼合同》,在梅县华侨城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购得平方米土地建商住楼。
该合同仅有土地位置、结算方式、交款时间和被告负责办证的约定,却没有办证期限。
至20XX年5月26日,原告陆续支付了142万多元的购地款,所建的商住楼亦已竣工多时,再次要求被告办证,被告则要求原告按投影面积计算地价并付清余款后才同意办证。
原告遂于20XX年8月29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办理并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和赔偿迟延办证损失75万多元,赔偿其它损失30多万元。
一审法院以未约定具体的办证时间及土地款双方仍未结算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日前,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9万多元和补偿其它损失2万元给原告,3万多元的诉讼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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