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理论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对烟草行业进行分析.docx
- 文档编号:3308904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6.35KB
规制理论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对烟草行业进行分析.docx
《规制理论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对烟草行业进行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制理论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对烟草行业进行分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规制理论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对烟草行业进行分析
规制理论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
——对烟草行业的政府规制
摘要:
中国的吸烟者的数量在世界处于前列,烟草行业对国家的税收贡献巨大。
然而,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试图在研究烟草经营的现状和现行的烟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找出当前烟草生产和经营中政府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烟草行业的发展经验,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政府监管;烟草经营;税收体制
Abstract:
China’stobaccoindustrymakegreatcontributionstonationalrevenue,whilethenumberofsmokershasalsobeenleadingtheworld.ButsomeproblemalsoexistinthedevelopmentoftobaccoindustryinChina.ThisPaperattemptstostudythestatusofthetobaccobusinessandtheexistingregulatorysystembasedontobacco,tobaccoproductionandbusinesstofindoutthecurrentgovernmentregulatoryinadequaciesexist.Andthecombineofsomeforeigncountries,thetobaccoindustry’sdevelopmentexperience,makesomereformproposals.
Keywords:
GovernmentRegulation;TobaccoBusiness;TaxSystem
引言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同时也是最大的烟草消费国,烟草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据统计,2008年我国卷烟产量18735.95亿支(3747.19万箱),销售达18665.42亿支(3733.08万箱),约占全球总销售量的31%。
2008年,全行业纳税2838.32亿元,约占全国总税收的13%,吸烟有害健康,但它实实在在地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中国烟草行业是在政府强有力的干预下成长起来的,政府对烟草经营生产的监管直接影响到烟草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烟草产业的市场结构。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日本的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就是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行为加以规制。
管制有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之分,经济性管制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管制,以消除垄断可能导致的低效率;社会性管制则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伤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
烟草制品的特殊性使它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各个国家都从食品安全角度对烟草制品加以管制,最为典型的便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则的制定。
近年来,国内学者针对我国烟草行业现状也有不少研究成果。
刘建清(2000)认为,烟草体制是典型的“政企不分、官商合一”模式,这种体制使得管理机构对经营活动难以进行公正有效的法律监督,政府做为最大利得集团很难放弃既得利益。
同时,王建腾指出我国烟草产业的市场结构为区域性的寡头垄断,由此带来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韦绍华、刘琦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政策调整进行了研究,认为需要政府对现行烟草专卖和管理体制加以改革,并深入地考虑税收制度和其他深层次问题,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烟草行业现存的种种问题。
杨自业对我国加入WTO后可能对烟草企业、烟叶生产、烟机、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利弊分析,提出了调整企业结构、健全市场体系、改变管理体制、发展卷烟科技等应对措施。
二、对烟草行业进行管制的经济分析
(一)理性上瘾理论
Berker和murphy研究了上瘾物品消费的动态行为特征,指出许多消费现象都是具有稳定偏好下的最优化行为。
在Berker和Murphy的模型中,个体对某种商品会上瘾是完全了解的,但是仍然选择消费,因为这个行为的收益要超过未来上瘾的损失。
在这种“理性上瘾”的理论框架下,个人认识到了上瘾消费的全部成本:
即现金成本以及未来上瘾的成本。
根据理性上瘾的观点,消费者对上瘾性商品的长期消费决策,已经评估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包括财产损失与身心的伤害。
(二)吸烟的外部性
烟草的生产和消费,由于会产生与吸烟相关疾病所造成的成本,意味着烟草行业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
因此,政府在对烟草业进行管制的时候要考虑吸烟所带来的外部性。
因为吸烟也和其他消费选择一样,是受理性选择支配的,这与他们为此支付了多少成本无关,关键在于其他人为他们吸烟而支付的成本,这才是政府要进行管制的原因。
吸烟产生的外部性可能包括无法预测的人为伤害,如拥挤在一个烟雾缭绕的公共场所(如餐馆、咖啡馆等),也可能来自他人吸烟而带来的不愉快的经历。
将理性上瘾理论与外部性结合起来可以看出,作为选择主体的瘾君子在明知吸烟危害的情况下之所以会“理性”选择继续吸烟,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一个非吸烟者因别人吸烟而受到伤害并不意味着他与该吸烟者有任何直接的交易。
同时,这种交易的条件与生产厂家生产的香烟本身也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就表现出吸烟负外部性的直接受害者并不能对外部性的实施者进行任何的惩罚,这就显示出政府管制的必要,显然,这种管制几乎完全出于公益的目的。
三、我国烟草产业管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管制现状
中国烟草产业的管制从形式上看,具有典型的经济管制的特征,但从目标和内容上看,中国烟草产业管制被赋予了更多的地方利益色彩,从而人为地造就了中国烟草产业不完全竞争的格局。
中国烟草产业的管制包括市场结构管制、进入管制、质量管制等。
市场结构管制是烟草产业管制中非常特殊的内容,政府对烟草产业市场结构的管制目的在于把现有的无序竞争的市场结构改造成为有效竞争的格局。
中国烟草产业本来就是极其分散的市场,市场集中度低,厂商规模小。
国家对烟草产业市场结构的管制更多的是通过对烟草企业的重组、兼并,以期形成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局面;同时,通过设置一定的进入壁垒,限制新企业的进入,使烟草产业内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逐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
我国烟草产业市场结构的管制经历了强行关闭计划外烟厂、强行关闭10万箱以下的小烟厂、对30万箱以下的烟厂进行整合等过程,虽然这些行政手段有悖市场竞争的要求,并且实际效果上还没有完全达到目标,但在存在严重地区封锁的中国烟草市场,这些手段无疑是有效的,虽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市场竞争的效率。
中国烟草产业的进入管制与市场结构管制密切相关,市场结构管制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的相关政策,以较大规模的产业内重组,实现有利于有效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
而进入管制则从动态上保证政府所要求的市场结构的实现,是有效市场竞争格局形成的保证。
但是,中国烟草产业的进入管制不是如何放松进入门槛、引入竞争,而是严格限制新企业的进入,是现有企业的竞争效率问题。
中国烟草产业严格限制新企业的进入,几乎完全阻断了新企业进入的道路。
通过阻断新企业的进入,形成了一个在中国烟草产业内部竞争的格局。
中国目前有卷烟生产企业一百多家,在产业内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优胜劣汰,实现产业组织的优化,是目前相对有效的方法,在形式上形成了我国烟草产业内部的“有序竞争”。
但从内容上分析不难看出,烟草产业的市场结构和进入管制都与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内容有较大的差异,其最大差异之处在于自然垄断产业本身是寡头占有的市场结构,管制的目的是使这个产业更有竞争效率。
而烟草产业本身即为竞争性产业,政府管制的目的,虽说也是为了提高烟草产业的效率,但对竞争性产业的管制的一个很必然结果是降低这个产业的效率。
实践结果表明,很难通过产业管制实现烟草产业内有效竞争的目的。
实际上,中国烟草产业管制被赋予了政府更重要的政策目标,这个目标便是政府的收入目标。
这样,中国烟草产业管制就具有产业管制和收入管制的双重职能。
收入管制有别于国外的“产业管制”,它是从政府收入最大化的要求出发,通过对企业生产行为的管制,达到政府收入目标的一种管制。
在中国,收入管制得以实现,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烟草产业的国有企业性质和烟草制品的高税高价诱导,由于是国有企业,政府可以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建筑壁垒,维护烟草系统内企业的垄断地位,通过烟草专卖法,控制新竞争者的进入,甚至直接介入到烟草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去;由于是高税高利,各级政府有着对烟草企业生产行为进行控制的巨大冲动,通过控制卷烟企业的生产,甚至卷烟相关制品的生产,垄断烟草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中国政府对烟草产业进行收入管制的典型表现为:
在各级地方,存在着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严重的地方管制,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自由流动的市场受到阻碍,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控制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最大化。
在行业内部,借助于《烟草专卖法》和对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的特权,控制烟草产业内部的各种资源,排斥外界的竞争和进入,操纵市场价格和企业行为,以牟取暴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对烟草行业进行政府管制的目标是多元的,它包含了社会性管制和经济性管制两种类型,而且管制手段也多样化。
(二)我国烟草经营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价格监管不力,定价主体过多
我国的烟草产品的价格是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由国务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各级烟草专卖局、各级烟草公司、国家烟草公司、卷烟厂甚至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地方税收部门都参与在烟草产品的价格定位当中。
由于烟草产品的定价主体过多,再加上各方都从自身利益出发,所以造成了许多烟草产品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了不同的价格。
而烟草产品的价格不一,其实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2、行政垄断,缺乏竞争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和专卖专营管理体制,实质上就是国家的垄断经营,也就是一种行政垄断。
我国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实行的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组织模式。
从根本上来说,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政企不分,专卖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而生产与经营则应该属于企业行为。
在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趋势下的今天,烟草行业的这种行政垄断,政企不分无疑会带来种种的弊端:
第一,市场机制作用难以发挥,企业缺乏应有的市场竞争,内部压力不大,缺乏危机和竞争意识。
第二,烟草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作为生产和工业企业,其生产和销售活动仍然要受到行政指挥,没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
第三,缺乏明确的企业出资人。
烟草企业资产管理主要是行政性管理,企业资产及其利润归全民所有,没有明确的企业出资人。
这样就无法统一有效地进行经营运作,而且可能造成某些企业盲目投资,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在专卖工作中,由于执法者与经营者同为一体,往往造成为了经济利益,忽视专卖管理工作,烟草行业的违法经营生产活动屡禁不止。
3、对烟草经营地域和企业缺乏统一监管
我国对烟草实行以消费税为主,且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财税体制。
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75%归于中央收入,烟草特产税、增值税的25%、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地方收入。
在“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模式中,由于卷烟消费税和增值税从一开始就进入地方财政基数,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烟草税收严重地影响这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关系,决定了地方从中央得到税收返还的数额。
由于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各地政府实现财政增收的关键就在于本地的烟草商品的产销。
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体制与烟草财税地方所得制度的双重约束下,我国名义上的国家烟草专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地方专卖。
在许多省市,当地政府利用制定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为烟草地方专卖提供了保护,为的就是得到地方烟草财税的高额利益。
尽管对烟草实行国家垄断经营体制,但是由于行业内部重经营、轻专卖,地方行政干预,市场分割和相互封闭等等因素,在行业内部出现了与行业发展总体方向不和谐的现象,这就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地方化。
4、对烟草走私、无证经营、无证生产、制假等普遍现象监管不力
由于涉烟犯罪获利颇丰,且处罚相对较轻,所以涉烟犯罪号称“有贩毒的利润,无贩毒的风险”。
许多人为了追求其高额的利润,不惜挺而走险,涉入烟草犯罪。
据统计,2007年1月到11月,全国就共查处5万元以上假烟案件4768起,查获假烟82.1万件,案值44.86亿元;拘留5852人,逮捕1864人,判刑2903人。
由此可见,涉烟犯罪在如今非常常见,且对社会、国家危害极大。
在市场上,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次序。
假烟在市场上过多的流通,造成了正规烟草制品价格的下跌、销量降低,而且也影响着零售商们的意念,加大了烟草生产经营活动管理者的工作难度,也大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国外烟草行业政府管制
(一)法国的烟草管制模式。
法国从1770年开始到1995年,共225年,后经历了建立、完善、政企分离和某些环节放开直到取消4个阶段。
1970年法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按照欧共体有关法律,将烟草种植退出专卖范围;1976年5月,将完全专卖改为不完全专卖,烟草业除批发、销售、进出口环节仍实行垄断外,其它环节全部取消专卖管理;1995年,法国烟草火柴公司实行私有化,彻底取消烟草专卖制度。
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前,法国做了10年准备:
一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把全国16家烟厂关停并转为6家,实现了卷烟生产的规模经营;二是在全国建立了微机联网的3.6万个销售网点,实现了卷烟销售的垄断;三是运用股份制的办法对烟草资产实行了私有化。
但法国对烟草的政府管制并未放弃,而是改为行政许可和专营,如烟草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领取特种许可证,零售商也需领取许可证,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价格均由法国财政部批准,并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
卷烟批发业务全部由法国烟草公司垄断,欧共体以外国家的卷烟进入法国市场,必须由法国烟草公司经营;不允许其他任何国家在法国新建卷烟厂等。
(二)日本的烟草管制模式。
二战后,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日本于1949年颁发《专卖公社法》,将专卖局改组为政企合一的国家烟草垄断组织一专卖公社。
1985年,日本在欧美要求开放烟草市场和国内精简政府机构的压力下,废除《烟草专卖法》和《专卖公社法》,取消了实行80多年的烟草专卖制度。
但在废除上述两法之前,日本政府于1984年8月以法律第68号和69号颁布《烟草事业法》和《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法》,通过法律使国家继续保持对烟草制造的垄断及对卷烟价格的管制。
同时对卷烟零售仍实行行政许可制,规定在日本除JT公司外任何人不得制造卷烟,国产烟、进口烟的批发价和零售价均必须经大藏大臣批准等。
按照法律规定,日本专卖公社撤销,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简称JT公司)于1985年4月成立,国家赋予日本大藏省对JT公司的绝对管理权。
JT公司选任或解除董事、监事,制定营业年度的事业计划,经营烟草事业以外的其他业务以及变更章程、利润分配、所属机构的合并与解散等均必须经大藏大臣的批准。
1994年,国有独资企业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政府按照法律规定保有JT公司发行股票二分之一以上,实际控股三分之二,上市股为三分之一。
但对烟草行业的管理规则基本未变。
(三)意大利的烟草管制模式。
1884年1月1日,意大利政府收回对烟草的直接控制权,并在几年后设立专门的专卖管理机构,一直运行到1927年12月8日,后改为意大利专卖局,对专卖品的种植、生产和销售进行独立管理,其主管人为财政部长,执行机构为董事会与一名总经理。
20世纪初,意大利取消烟草种植的专卖管理,实行自由种植;20世纪70年代,相继取消卷烟用纸经营与烟草制品进口及其批发环节的专卖管理;卷烟生产环节的专卖管理直至2003年被英美烟草公司收购才停止。
但意大利对卷烟零售业务一直实行行政许可,全国58000家卷烟零售店由意大利专卖局发给为期9年的经营牌照;并规定其从意大利专卖局指定的卷烟仓库购买卷烟,18000家特许经营授权的非卷烟零售店必须在指定的卷烟零售店购买卷烟。
(四)希腊的烟草管制模式。
19世纪初,希腊即己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欧洲较早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之一。
希腊政府财政部烟草酒类司统一管理烟草生产、销售、价格。
20世纪后期加入欧共体,取消了烟草专卖制度,历时近200年。
希腊取消烟草专卖后,仍对烟草实行政府管制。
一是由财政部烟草司(烟草与酒类已分开)对烟草行业实行宏观调控;二是对卷烟零售价格实行管制,其法规规定卷烟零售价格应印在盒包上;三是对卷烟零售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并规定了零售店开设的位置和营业时间。
(五)西班牙的烟草管制模式。
世界上最早对烟草实行专卖的国家,至终止历时350年。
西班牙政府财政部设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烟草及其制品的定价、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全国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则通过政府每5年与烟草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委托后者具体负责,同时政府还赋予该公司在烟草经营环节的专卖权。
西班牙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按照欧共体的法律规定,于1986年取消了烟草专卖。
烟草公司也随之对组织管理、销售方式进行了改革,成为股份制公司,其中52%是国有股份,48%是上市公司股份。
但政府仍对烟草经营实行管制,在卷烟批发和零售环节采取许可制,所有的卷烟批发点(配送中心)和卷烟零售商店都必须领取许可证。
(六)美国的烟草管制模式。
美国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从未实行过烟草专卖制度,但其对烟草却一直实行政府管制。
美国没有专门的烟草管理机构,烟草生产行政许可的有关事务由联邦政府财政部的烟酒火器局具体负责,拟开办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须向烟酒火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和发给生产执照后方可生产。
如1995年,烟酒火器局共批准114个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其中有8个卷烟生产企业,其余为雪茄烟和烟丝生产企业。
企业停产或关闭也须经该局批准,该局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随时进行检查,并有权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
美国政府还规定了卷烟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准入条件,主要是:
卷烟批发商和零售商应为无不良记录的商人;具有相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必须保证遵守政府有关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
符合条件的经州政府审查批准后,领取经营卷烟执照。
美国政府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烟叶种植配额制和烟叶价格支持体系,这一由政府调控烟叶价格及生产计划的制度经过66年后,于2004年10月随着布什总统签署《美国烟草种植者配额法案》而宣告结束。
五、我国烟草行业管制建议
(一)调整烟草税收政策
烟草税收政策改革的关键点在于调整烟草税收中的地方财政基数。
在许多国家,烟草税在其消费环节征收,而我国却恰恰相反,我国的烟草税在生产环节征收。
在生产环节上征税,并且以地方财政基数征收税款。
这样一来,中央和地方都要从烟草生产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利益主体过多,利益分配极难平衡。
而美国等国家则是实行明确的分税制。
中央政府对卷烟生产征税,地方政府对销售行为征税。
这样的分税制合理地分配了烟草生产:
和经营的利润,避免了地方政府为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
在现阶段,想一步从由生产环节缴税改为从消费环节缴税,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这会极大地减少许多省的财政税收,如果中央不能以其他方式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话,这种改革很难继续下去。
政府可以在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各征二分之一的税,这样一来,地方对地方财政基数为基础的烟草税收的依赖就减小了,当然,这样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减少,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偿弥补地方的损失,也能逐渐减少地方对财政基数的依赖,地方保护主义自然也就相应地削弱了。
不过这个办法应该稳步妥善进行,不可幅度多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二)重新审视理顺政企关系,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烟草总公司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难以有效区分政府部门对烟草行业的专卖监督管理职能和烟草企业负责的烟草专营工作,还有烟草企业,地方烟草集团及政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平衡,许多控烟措施由于触及到了烟草企业利益,都不能得到顺利实施,行业内容易出现腐败,竞争能力下降的现象。
控烟专家认为,近年来,“天价烟”的风行、公务用烟的泛滥,烟草行业接连的腐败案件,这与烟草现行的管理制度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滥用职权是分不开的,因此,专家呼吁政府取消烟草政企合一制。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企分开能够规范市场进入,打破行政性垄断,还能够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烟草企业集团来应对国际竞争。
加快烟草企业现代化制度建设,首先就要做到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烟草行业的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烟草企业负责烟草经营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可以鼓励有实力的烟草企业强强联合,发挥更大的市场竞争力。
也可在保证国家控制大部分股份的同时,引入股份制,吸引有实力的私营者和国外股东参股,支持我国的烟草事业的发展。
同时制定一些相关的法令约束这些参股者的决策和行为,保证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烟草产品的市场经营的监管
实现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转变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和机制,增强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水平。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积极研究和引入更多、更为广泛的参与元素,提升烟草专卖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监管的重视程度,为整个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更为有效的合力,搭建起覆盖面更为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网络。
(四)合理定位“公益”与“利益”,加大控烟力度
管制政策应首先从提高烟草税收入手,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好处是可以减少使用有害的上瘾物品的人数。
虽然提高烟草价格可以导致烟草的消费量下降,这并不意味着会同时影响政府的总税收。
由于烟草是成瘾性物质,其消费是缺乏弹性的,价格提高的比例大于需求量减少的比例,所以随着税收的提高,政府的总税收会相应增加;其次,应加强健康教育和信息的披露,使国民意识到吸烟的危害性;建立和完善产品责任法,使吸烟者能够获得一定的权利保障,使烟草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参考文献:
[1]许焘.当前我国烟草行业政府管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08.
[2]董德利,陈红.对我国烟草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3]柒江艺,阳立高,冯涛.国际贸易协定与政府烟草控制[J].现代商贸工业,2007(9).
[4]易湘戈.我国烟草经营中的政府监管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
[5]顾佳丽.行业垄断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政府管制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07.
[6]韩金华.我国反垄断的经济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02).
[7]韩晶,蓝庆新.行政垄断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管理现代化.2002(06)
[8]姚志刚,毛正中.政府对烟草市场进行干预的经济学的合理性[J].思想战线,2004(5).
[9]罗美娟.政府管制对中国烟草企业行为与市场结构的影响分析[J].经济研究,2004(6).
[10]陶明,胡建绩.中国烟草产业组织和产业管制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5(6).
[11]高建刚.理性上瘾、劣值品与瘾性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制 理论 产业 发展 中的 应用 烟草行业 进行 分析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