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讲座.docx
- 文档编号:3308870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5.45KB
买卖合同讲座.docx
《买卖合同讲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讲座.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买卖合同讲座
买卖合同讲座
篇一:
买卖合同讲座
第一部分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
由于大家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在本次学习的第一部分,我们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
目的是使大家对我国对法律体系有个总体轮廓的认识。
我国的法律虽然成千上万,千头万绪,但是,其内部存在一定的逻辑结构。
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框架、结构后,我们就不会再觉得法律是杂乱无章的。
法律专业人士之所以能记住和掌握那么多的法律,那是有“秘诀”的。
“秘诀”就是掌握了法律的框架体系。
当然,我们由于今天学习的主题是“买卖合同”,那么,我们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仍然围绕这一主题进行。
“买卖合同”的本质就是“所有权”的“交易”。
因此,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重点介绍“所有权”及其“交易”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
1、法律——如:
《宪法》、《物权法》、《合同法》
a:
《宪法》属于万法之母,所有法律的制定,一般均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的历次修改,反映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艰难曲折过程。
20XX年宪法修正案将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自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才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公私财产仍然处于“不平等”保护状态。
宪法第12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对比: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语言描述上,即可看出“孰轻孰重”?
由此引发的问题:
财产无安全感移民潮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
电视剧:
《温州一家人》废品大王“赵冠球”投机推倒罪——这是个真实的案件,其原型就是现在万向集团的“鲁冠球”,中国富豪榜第22名,第一家上市的乡镇企业,第一家给通业汽车做配套的中国企业。
第一批由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周万顺挂靠集体企业,年底分红被认定为“贪污”。
有钱、有权的人为什么都要移民?
——心向往之。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B:
《物权法》是侧重于确定物的静态“归属”问题的法律。
其第二编第4-9章,分别归定了所有权的权能,以及国家、集体、私有财产的归属问题。
划清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的边界。
c:
《合同法》更多是侧重于物的动态“交易”问题的法律。
它是使《物权法》已经确定了“静态”归属的物,“动”起来。
使“物”在流动中实现物的价值。
一部《物权法》,一部《合同法》相结合,就是“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基础。
2、行政法规——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地方性法规——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规章——发改委《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5、司法解释——《合同法解释》
(一)、
(二)、(三);《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从纵向划分,可以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其法律效力自上而下,依次递减。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见到其效力反而依次增强的现象。
有时,部门发个文件,就使法律在该部门内得不到执行。
当然,这是法治还不成熟、不规范的现象。
二、法律的横向划分
1、刑法——《刑法》及其解释
显著特征:
国家强制力体现的特别明显;
法律后果:
以生命或人身自由为代价;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这件事干不得,那是犯法的事!
”这里的“法”就是指《刑法》。
刑法中与川煤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罪名有两个,给大家作个简单介绍:
a: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欠帐不赖账、主观客相一致
“主观意愿”与“主观方面”的区别。
“主观意愿”是指纯内心的想法;而“主观方面”是指根据客观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状态。
举个例子大家就能明白:
某贪官收受他人财物时,心想:
此人人品很差,不可深交,甚至很恨这个送钱的人把他拉下水了。
但是,他还是将钱收下了。
这个官员的“主观意愿”就是不想收钱,但刑法认定他的“主观方面”就是故意收受他人财物。
在“合同诈骗罪”中也一样,不以“主观意愿”是否想骗钱,只以行为所反映出的“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想骗钱。
B:
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稀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负责人,比私营企业负责人多了一条《刑法》上的负担。
这当然也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又一个表现。
因此,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就必需比私营企业负责人更加小心谨慎。
2、民商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特征:
(1)平等主体;
(2)充分尊重个人自由;(3)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金钱代价
3、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篇二:
国内买卖合同法律问题的讲座稿
关于国内买卖合同法律问题的讲座
主讲人:
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刘永鑫律师
一、涉及国内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
所谓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目前,涉及国内一般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如涉及到专项规定的,如食品类,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是一部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它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并统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了人们的基本生活的衣食住行的交易;包含了社会生产活动,企业对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产、供、销;包含了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合作和科技成果使用权的转让和技术服务等;部分包含了对外经济、对外贸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有23章,共计427条。
其中,第九章,专门规定了“买卖合同”。
三、《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
合同法不适用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身份关系的协议。
排除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排除了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管理的关系、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和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等。
四、合同的特征(四个)
1、合同主体的平等性。
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不能因为身份的高低或资本的多寡而有任何差异,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合同主体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以追求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特征的,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外在形成特征的。
3、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己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也可以由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但代理人必须是有权代理。
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代理的概念: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构成三边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内部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代理行为)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承受关系(效果归属关系)。
下面着重讲解“代理权”问题,这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
代理权来源于三种:
1、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如,书面授权委托书。
2、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人民法院和有关组织的指定。
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在订立合同之前,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注意防范“无权代理”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实践中有代理权追认的情况,若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追认,该无权代理行为即转化为有效代理,追认的效力溯及到无权代理行为开始之时。
实践中还有一种,被代理人默认,就是说,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被代理人知道这一事实后而以消极的不作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
注意区分:
1、代理关系与居间关系。
居间关系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介绍人。
居间人不能独立实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关系与经纪关系。
经纪关系又称信托关系,容易与代理关系混淆。
在经纪关系中,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酬金的合同。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出现的以下三种情况:
(1)合同签订人没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而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事先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了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3)合同签订人没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对该合同签订人行为予以追认,如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4、合同的第四个特征,合同是以追求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为目的的协议。
所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就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把合同这种协议形式同其它协议区别开来的显着特征之一。
在我国,凡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为一致,均为民事合同。
在这里需要进一步引申理解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的主体相互协
商订立合同,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家强制性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法律都应当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简而言之: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律规定。
以上合同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结为一体。
要正确理解合同的概念,必须准确把握合同的四个特征。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的六个基本原则:
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六、合同的订立(重点)
主要考察和斟酌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1、合同关系的主体要适格,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的条款要周全,且可操作性,必备的条款有:
当事人的全称和住所、标的(有些特定的产品要写明储存、运输条件)、数量、质量及验收的标准、价款、履行的具体期限、交货地点和收货人及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还有包装方式、结算方式(周期)、合同生效时间等。
3、合同关系的的客体。
即,合同债权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4、合同的形式――除即时结清的以外,采用书面为好。
必须书面形式的有:
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万元以上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法律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但具有法律意义。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在订立合同之前注意的事项
(1)市场调查;
(2)签约资格审查;
(3)信用审查;
(4)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5)合同条款要清楚、齐全、确切、完整、合法;
(6)担保条款或另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一般有: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定金。
(7)最后,签字和盖章的真实性。
八、防止出现以下几种不合格的合同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
(6)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它人签订合同的。
篇三: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福禄
大家好。
很高兴能有机会与大家进行《合同法》、《物权法》知识的交流。
市场经济就是交易经济,交易的过程表现为合同,交易的结果表现为物权,因此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
《合同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学者起草的法律,在此以前,法律的起草工作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
以前的立法形式称作“部门立法”,自合同法开始的立法称作“专家立法”,如20XX年的《物权法》,20XX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专家立法的范畴。
《物权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但《合同法》调整的是正值交易关系,是财产的正常流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负值交易关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
。
此次《合同法》知识专题讲座,我想给大家讲授二个问题:
1、《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合同也称契约。
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
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
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
“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左阳右阴。
一、法院一般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
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
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
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什么是公平?
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平。
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
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
第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
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如楼房跳层编号一案。
开发商对楼层编号时没有编写13、14层,12层过后直接编写为15层。
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两套房屋1601号、1602号。
房屋竣工交付后,买受人按图索骥(伯乐的儿子按照伯乐的画图寻找良马,最后寻找到的却是癞蛤蟆),寻找1601号、1602号时却发现实际上是14层的1号房、2号房,为此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楼房跳层编号,虽然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南方一代已经成了习惯,但该习惯很难说是公序良俗。
法院最
后判决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南方人之所以比北方人更迷信,是因为海上航行风险更大,许多人自然界的变幻无常,人们为了祈求平安,所以更加迷信。
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
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
20XX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因为夫妻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时属于共同共有,关于共同共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9条已经明确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物权法》第97条也明文规定:
处分按份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此规定,等于堵塞了丈夫偷情,赠与“二奶”财产的通道。
正所谓“话有三说,巧说为妙”。
还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8条已经明确规定:
对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103条规定推
定为按份共有。
郑永流教授曾经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杂志20XX年第4期登载了这篇文章。
通过比较,作者发现德国的判决和我国法院的判决不一样,德国不是一律认定无效,也不是一律认定有效,它要区别遗赠的目的。
如果遗赠的目的是要通过遗赠维持同居关系,法院认定该遗赠无效,如果遗赠的目的是要情人照顾他,或者与其分手,那么遗赠就是有效的。
德国的规定无疑更为科学。
第二例是“骨灰盒案。
”
20XX年,辽宁某市下岗职工任某经人介绍到一家殡仪福利厂工作了半年,但工厂拖欠其2400元的工资没有支付。
任某无奈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最后给其执行回来的却是折抵工资的24个骨灰盒。
检察院以该执行结果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由提起抗诉,建议法院重新执行。
此案中,我认为检察院的抗诉是正确的,法院可以通过拍卖骨灰盒的方法使下岗职工的债权获得满足。
第三例是“脱衣秀案。
”
20XX年5月重庆市民张某将重庆市某商场告上法庭。
该商场在周年庆典时贴出广告,称在场女顾客如果脱掉外衣,只剩下“三点式”时,即可任意从商场挑选一件衣服穿走。
张某挑选了一件价值上千元的貂皮大衣,但出门时却被商场保安拦下,称张某剩下的内衣并非“三点式”。
法院以商场的承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判决该纠纷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法院应该判决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案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人是商场,正是因
为商场的广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造成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无异于鼓励商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关键问题在于此类纠纷说穿了就是“以道德(良俗)评价法律行为的效力”,而“良俗”是俗成的,它感性地存在于民间的意识之中,而发生的纠纷往往却是双方事先约定的。
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官以法律的理性对老百姓感性的约定是否符合“良俗”(道德)进行判断,而当今的中国社会又是一个文化断层、道德多元的社会,人们从不同的道德观念出发,难免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
例如对于“同居”现象,20世纪80年代,我们认为其是非法的,即通常所说的“非法同居”,对此最高法院1989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文规定: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随着社会的变迁,进入21世纪初期后,同居就成了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不再对其予以评价,只是不予调整而已。
20XX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最高法院20XX年12月24日颁布的《婚姻法解释
(一)》规定: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XX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
(二)》更加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现在的法律价值观是:
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合法非法的问题。
可悲的是,20XX年10月份,华南师范大学出台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仍然以校规的方式规定“与异性非法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事实上,与异性同居,法律不予禁止,与同性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买卖合同 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