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设计及施工中的几个重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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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设计及施工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消防工程设计及施工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从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理的要求出发,对消火栓消防和自动喷淋来火系统设计、施工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了评述,并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新、老设计规范中的一些重要差异作了比较。
1.消火栓消防系统的设置条件
(1)居住区人口超过5000人,且建筑物超过二层的居住区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
(2)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设室内消火栓消防系统。
此项规定用于审查住宅是否设有室内消火栓消防系统的依据。
2.室外消火栓管道布置
(1)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2)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3)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消火栓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5)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6)消火栓距路边不而在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以上规定用于审查室外消火栓及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3.室外消火栓管道布置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升/秒时,室内消防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
(2)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它民用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
(3)室内消火栓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
(4)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m水柱,如超过,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6)室内消火栓的间距:
高层建筑不超过30m,裙房及多层建不超过50m。
以上规定用于审查室内消火栓及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4.消防水箱、气压水罐、增压泵的设置
(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
(2)消防水箱(气压水罐、水塔),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升/秒时,水箱储水量可采18m3;
(3)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不应小于0.15MP。
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泵、气压罐);
(4)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可采用5升/秒,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1升/秒;
(5)气压水罐的调节水量宜为450升。
以上规定用于审查消防水箱、气压水罐、增压泵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消防水泵房的有关规定
(1)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根;
(2)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高层建筑应采用自灌式);
(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4)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分钟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5)高层建筑消防水泵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上规定用于审查消防水泵房是否符合要求。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火灾危险等级划分和基本参数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2)新、老规范对建筑物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有以下差别:
①新规范对危险等级的划分更细,其中中危险级的由原来一个级别划为两个级别;严重危险级虽仍为两级,但又单列了仓库危险级三个级别。
即危险等级由老规范的总计四个级别增加到八个级别。
②新规范对火灾危险等级举例更加明确,便于选择和鉴别。
在民用建筑中,建筑高度≤24m的旅馆、办公楼属于轻危险级;剧院舞台“葡萄架”下部属严重危险级。
介于二者之间的高层建筑及单、多层公共建筑(医院、疗养院、图书馆等)则属于中危险Ⅰ、Ⅱ级。
③划分标准有所提高。
如单排停车的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库和底层停车库在老规范中均划入轻危险级,而在新规范中将所有停车场(车库)都划为中危险Ⅱ级。
(3)新老规范设计基本参数比较,见表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1)
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节点流量
喷头工作压力(MPa)
新规
老规
新
老
新
老
新
老
新、老
轻危险级
轻危险级
4
3
160
180
640
540
0.10
中危险级Ⅰ
中危险级
6
6
160
200
960
1200
0.10
中危险级Ⅱ
8
160
1280
严重危险级Ⅰ
严重危险:
生产
12
10
260
300
3120
3000
严重危险级Ⅱ
储存
16
15
260
300
4160
4500
仓库危险级Ⅰ
12
200
24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
16
300
4800
仓库危险级Ⅲ
20
260
5200
(4)从表1可以看出,新规范喷水强度略有提高,节点流量变化不大。
(5)喷头间距比较:
新规范规定的喷头间距较老规范有所增大。
7.自动喷水灭火喷头选型与布置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此规定在规范条文中为强制性条文。
在以往工程中,曾经出现过与此规定不符的情况(实际安装成下垂型喷头),因老规范中并无明确规定。
新规范之所以作此严格规定,是因为当装置场所不作吊顶时,火灾热气流上升至顶板后水平蔓延,如配水管布置于梁下,直立型喷头朝上,容易及早感受热气流作用,使喷头尽快喷水。
反之,若采用下垂型,喷头向下,不容感受热气流作用,将延缓灭火时间。
因而新规范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
在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理中应加以注意。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此项规定亦为强制性条文。
吊顶型喷头隐蔽安装在吊顶内,可分为平齐型、半隐蔽和隐蔽型三种型式,在选型时应根据喷头洒水方式的不同进行合理选用。
规范不推荐普通型喷头,原因是此种喷头装在吊顶下洒水严重受阻,喷水强度下降约40%。
对此,在设计审查时应要求设计文件予以明确,在施工监理中对喷头型式应予以审查确认。
(3)喷头布置应符合规范规定的喷头之间的间距及与顶板(不作吊顶时)、邻近的障碍物等的距离要求。
在规范中上述要求都有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施工监理中应进行核查。
8.喷淋管管材及连接方式
(1)新规范以强制性条文规定: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钢管。
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此项规定是对老规范的补充和强化。
老规范表述为“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并未明确“内外壁”和“热镀锌”。
在以往工程中,采用一般镀锌(冷镀锌)或仅外壁镀,管道内壁易锈蚀,不仅影响系统使用寿命,更严重的是管中铁锈堵塞喷头细小孔眼,增大阻力,降低喷水强度,影响灭火效果,此项规定在设计审查和施工监视中须严格执行。
(2)喷淋管连接方式:
在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Dn>100mm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新规范(指设计规范)以强制性条文规定:
“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此项规定明确了除在报警阀前可采外焊接连接外(此时在该管段末端须装过滤器),其余配水管上都不允许焊接。
如采用法兰连接,则焊接法兰亦须经热镀处理。
由于新规范有此项强制性条文规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设计标准的提高,现昆明地区已有不少工程在喷淋管连接方式上已采用沟槽式(卡箍)连接。
此种连接快速、方便,质量可靠,便于拆卸维修,管形美观,优点突出;更重要的是采用机械方式连接,不会破坏管壁镀锌层。
但管件价格较高,投资有所增加。
9.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
(1)新规范对末端试水装置作了强制性规定: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在审查设计和施工监理执行本条规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末端试水装置是为检验喷淋管网最不利点处喷头是否达到喷水强度和工作压力而设置,故其安装位置应在配水管最末端。
(2)末端试水装置须装有截止阀、压力表和试水短管接头,其下接敞口式漏斗与废水或雨水系统连接。
如出水口直接与管道或软管连接时,将改变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水力状态,影响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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