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规定讲稿昆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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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定讲稿昆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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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定讲稿昆明
深入宣传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
王树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同志们:
大家好!
很高兴和同志们在一起共同学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突规定》8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实施好《防突规定》非常重视,下发文件专门部署了贯彻实施工作。
同时,组织分地区开展集中培训学习,请企业负责同志、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同志,以及有关安全支撑体系的负责同志参加,邀请专家就《防突规定》进行讲解,目的是深刻理解,全面把握,严格落实《防突规定》,以执行《防突规定》为一个新的起点,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更加有效的防范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利用这个机会,我就如何充分认识制定《防突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如何正确把握《防突规定》有关规定、如何深入理解《防突规定》的内涵、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好《防突规定》四个方面与大家作一个交流,供大家在本次集中学习时参考。
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充分认识制定《防突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制定《防突规定》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005年开始,国务院确定“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在全国煤矿组织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几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密切配合,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一些瓦斯突出灾害严重的矿区,基本控制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8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与2005年相比,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56%和64.2%,其中,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61.7%和82.5%。
但是瓦斯事故仍是煤矿的“第一杀手”,重特大瓦斯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在瓦斯事故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所占比重分别为26.1%、34.6%、43.4%,死亡人数所占比重分别为24.4%、29.4%、46.8%。
全国煤矿重大瓦斯突出事故,2005年4起,2006年9起,2007年7起,2008年10起。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已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6起。
5月30日,重庆能投集团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发生了死亡30人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全国煤矿防治瓦斯事故的任务仍然艰巨。
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始终高度重视,做出一系列工作部署。
2008年1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阶段性总结及“十一五”后三年工作思路的报告》上批示:
“坚持煤矿瓦斯治理的方针和目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这是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根本性工作,今年可在有示范意义的煤矿召开现场会加以推动”。
2008年7月8日,国务院安委会在辽宁省组织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张德江副总理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在全国煤矿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
强调从源头上防治瓦斯灾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按照会议部署,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着力推进建设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一百个示范县、一百个示范矿井的“双百工程”,不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
今年9月3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在江西南昌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张德江副总理再次出席会议,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全面部署,在瓦斯防治上,进一步部署加大瓦斯抽采利用的工作力度,强调坚定不移地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依法加以规范。
制定《防突规定》,贯彻国务院部署,深化瓦斯治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防突规定》是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与管理进步的要求。
多年来,在深化瓦斯治理攻坚战的实践中,多数地区和煤矿企业立足自身的实际条件,积极研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研发了相应的装备,基本控制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
比如开采保护层防突技术、煤层顶底板专用巷道瓦斯预抽采防突技术、沿煤层长钻孔抽采防突技术、地面瓦斯预抽采技术等区域防突措施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探索了较为成熟的技术途径。
全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实践证明,我国现有的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能够基本解决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问题,瓦斯突出不仅在理论上可防可治,而且在近年的工作实际中得到了验证和落实。
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先进适用技术和有效防治措施进一步总结归纳,完善法规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发展进步的要求。
(三)制定《防突规定》是落实国家现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新规定的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原煤炭部95年颁布实施的。
《防突细则》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化,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新规定、新标准。
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
”、“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煤层瓦斯含量降到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始突深度的瓦斯压力以下。
若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或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
还有一些标准对防突工作也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和要求,迫切需要与《防突细则》进行整合,从技术、管理、监督等方面完整的规范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防突规定》体现了《防突细则》与防突工作相关新规定、新标准的统一。
(四)制定《防突规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煤矿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煤矿安全生产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机制。
这就要求在安全生产上必须不断推进法制化。
要求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并结合自己的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开展安全生产监察和监管,依法监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这就要求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体系,制定《防突规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发展的要求。
学习贯彻《防突规定》,首先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好《防突规定》的重要性,增强深化瓦斯治理,严格执行《防突规定》的责任感。
以实施《防突规定》为一个新起点,进一步提升防范突出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把握《防突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措施
《防突规定》是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修订的,总体上保持了连续性,同时在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先进适用技术的基础上对《防突细则》的框架结构和内容做了较大调整。
共7章124条。
要全面系统的学习理解和宣传贯彻,按规定要求全面落实。
(一)要全面把握总则的规定,落实防突工作的原则性要求
一是坚持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再采掘。
突出矿井要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工作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二是坚持强化区域性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是对发生突出的矿井必须加强措施。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消除隐患后方可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做到亡羊补牢。
(二)全面把握防突工作的一般规定,落实防突工作的基础性要求
一是要严格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
从井田地质勘探开始就要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新建矿井可研阶段要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建井期间要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存在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这样规定不再仅是发生突出事故后再定为突出煤层,而是在发生突出的几种情况时就要鉴定和先按突出管理,体现主动预防。
二是加强矿井防突的保障能力建设。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移交生产必须要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计划和实施,使矿井的开拓、抽采、开采保护层与突出煤层开采比例协调;突出煤层要采用先进正规的采煤方法,采掘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突出矿井禁用架线式电机车。
三是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防突管理。
突出矿井管理人员、井下人员要加强学习,接受培训,合格上岗。
要明确企业各层次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防突责任和工作要求;要制定和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做到与生产建设计划同步,保障抽掘采平衡。
(三)全面把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规定,把区域防突工作做到位
一是严格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要科学试验考察确定临界值并进行区域预测,突出矿井在开拓前和开拓后分别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分别用于指导开拓工程揭煤和采掘作业;要严格规范的进行预测,科学划分出无突出危险区域和突出危险区域,确保测定正确。
未预测的区域按突出管理。
二是严格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要对区域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区域要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综合采用开采保护层、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并确保措施达到规定标准,达到有效消除突出危险性。
三是严格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要严格按照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或按煤层瓦斯压力小于0.74兆帕、煤层瓦斯含量小于8立方米/吨进行效果检验。
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规定值的方可验定为措施有效,有突出预兆或任何一项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为措施未达到消突效果。
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继续或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四是严格进行区域验证。
区域验证是新要求,就是对经开拓后预测或者实施区域措施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要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区域预测和效果检验的结果进行验证。
要认真落实工作面进入应验证的区域,要立即连续进行至少2次区域验证、工作面每推进10-15米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的规定。
(四)全面把握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定,把局部防突工作做到位
一是严格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在推进过程中对煤体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应针对各煤层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
同时要根据实际,采用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观察工作面多种现象,测定多种辅助指标,实现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确保测定正确
二是严格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对有突出危险工作面要继续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要综合采取预抽瓦斯、钻孔排放瓦斯、水力冲孔卸压、金属骨架加固、煤体固化等。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优先选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它措施的要经试验有效后使用。
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等综合措施。
三是严格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包括检查防突措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满足规章标准,措施的实施情况、突出预兆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如果工作面措施的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临界值,且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判定防突措施有效,否则,判定措施无效。
检验为措施无效,仍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要继续采取措施,直至效果检验结果为消除了突出危险性为止。
四是严格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消除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要采取采区避难所、反向风门、远距离爆破、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工作面还要留足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五)全面把握其它规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严格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
我国一些矿区有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灾害,其防治要比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突出规定》针对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个性特点,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要一并认真执行。
二是严格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防突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矿井、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防突规定》设立罚则,体现了规章的严肃性,目的在于促进严格落实。
对违反规定的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是立即严格执行《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2009年8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当前,各企业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防突规定》严格执行,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整改。
整体上看,《防突规定》严谨细致,技术性强,规定具体。
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一定要逐章逐条学习,全面把握相关标准、指标和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三、深入理解《防突规定》的内涵,不断提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水平
(一)深入理解《防突规定》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设定。
一是要把握《防突规定》的法律地位。
将《防突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作为部门规章在执行上是强制性的,不是指导性的。
可以说,《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进一步法制化。
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树立执行《防突规定》的法律意识,依法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二是要把握《防突规定》的法律责任。
《防突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直接负责;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突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员的防突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法律责任规定清晰具体,有关单位特别是有关负责同志要依法认真履行好职责。
(二)深入理解《防突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原则。
在贯彻《防突规定》中要始终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上,要始终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出发点落脚点。
瓦斯突出是可防可治的,同时又是难防难治的。
防治瓦斯突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较长的实施措施的时间和艰苦细致、严格扎实的日常技术工作和现场管理。
虽然防治突出的工作在总体上和长远上与企业生产效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环节上有时与生产是有矛盾的,这就要求防突工作难度越大,越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防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是源头治理的原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立足于超前防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在矿井采掘活动之前采取综合措施,超前治理,消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把握防突的主动权。
(三)深入理解《防突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理念。
《防突规定》中吸纳了全国煤矿在防突工作上的先进理念,应一并宣传贯彻。
一是“把瓦斯作为资源与煤炭共采、先采气后采煤”的理念。
瓦斯对煤矿安全生产是重大威胁,但同时又是高效清洁的能源。
突出矿井瓦斯危害大,同时瓦斯资源更丰富。
把瓦斯作为资源先行开采,是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发展方向。
晋城、阳泉、淮南、中梁山、铁法等企业已经坚持煤气共采,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主动。
二是“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树立“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理念,并付诸措施的实施。
淮南、淮北、平煤等集团坚持强化区域治理,使采、掘活动始终保持在已消除突出的区域进行,有效防范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是“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这个理念更强调防线的设定,就是突出煤层未消除突出危险性时不掘进、不回采,强调对突出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达到规定标准后方进行采掘作业,不与突出煤层“拼刺刀”。
沈阳煤业(集团)在单一突出煤层开采中,坚持实施岩石巷道超前预抽和开采邻近岩石保护层,对未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坚决不掘进回采,几年来未再发生突出事故。
这些先进的防突理念强调先治理后采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客观要求,贯彻《防突规定》,首先要树立先进理念,提高执行《防突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
(四)深入理解《防突规定》关于区域防突措施的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防突规定》对矿井区域性综合防突措施做的严格规定。
第五条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到位再进行采掘活动。
规定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单独规定了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更加强调防突工作要首先把区域防突措施做到位。
二是充分认识落实区域防突措施是防突工作重中之重。
近几年,一些突出严重的煤矿积极探索研究和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强化区域治理,使瓦斯突出得到了有效控制。
而一些矿井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都是存在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区域措施不到位。
2005年发生重大突出事故的4个矿井、2006年发生重大突出事故的9个矿井均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
2007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出事故的7个矿井中,5个矿井未采取区域抽采措施,2个矿井虽然进行了区域瓦斯预抽采,但抽采未达标。
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仍然是区域瓦斯预抽采措施不达标。
突出事故教训充分证明,防突工作必须立足于源头治本,强化区域性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事故。
同时,防突工作经验充分证明目前我国煤矿防突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有能力做到区域防突,防范事故。
因此,必须乘势而上,重点从强化“四位一体”区域防突措施入手,突破工作难点,提升防突水平。
(五)深入理解《防突规定》区域防突与局部防突的关系。
《防突规定》将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程序和要求上相对分开,规定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际形成了8项综合措施)。
执行中正确处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关系。
一是突出矿井要全面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防突规定》第五条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工作要实施“两个四位一体”措施,8项措施都要到位。
二是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六条规定: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就是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实施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区域验证消突后,方可安排采掘活动。
不实施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区域验证未消突不得采掘,不能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措施在区域未消突的煤层安排采掘活动。
三是还要重视实施好局部防突措施。
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就是由于瓦斯突出机理的复杂性,在区域验证确定消除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防突工作仍不能掉以轻心,在这些区域采掘的工作面仍要采取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以确保安全。
(六)深入理解《防突规定》区域性防突的基本要求。
《防突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提出了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区域防突的基本要求。
1、多措并举。
就是采用多种技术措施加强区域防突。
一是要采用多种措施并有效结合起来抽放瓦斯。
比如同时采取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卸压抽采,顶底板专用巷道穿层预抽、沿煤层水平长钻孔预抽等;二是要采用多种技术和工艺抽采瓦斯。
比如同时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技术和工艺等;三是要采用先进的装备抽采瓦斯。
比如高负压大流量真空泵,大直径抽采管路,大功率钻机等,以提高钻孔效率和抽采效果。
2、可保必保。
就是把开采保护层这一防突的最有效措施用好用足。
一是要尽力开采保护层,多煤层可采的矿井必须开采保护层,没有可采保护层的,可选择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是尽力提高保护层效果,积极采用沿空留巷无煤柱开采保护层技术,取消阶段煤柱。
三是尽力卸放突出层的瓦斯,加大在保护层的瓦斯抽采力度,最大限度地卸放突出层的瓦斯,把保护层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3、应抽尽抽。
就是尽最大可能提高煤层瓦斯的抽出率。
一是尽最大可能多预抽煤层瓦斯,设置和利用一切可以设置和利用的空间,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抽采方法,给予充足的时间,努力加强抽采,实现最好的抽采效果。
二是尽最大可能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最大限度的减少采掘工作面开采时的瓦斯涌出量。
4、效果达标。
就是瓦斯抽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标准的规定。
一是突出煤层采掘前,要将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降到始突深度的含量或压力以下。
没有始突深度指标的,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
二是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析瓦斯量、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矿井瓦斯抽采率等4项指标也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标准的规定。
中梁山煤电公司坚持抽采达标,通过全面实施网格式立体瓦斯预抽采,使煤层瓦斯含量由抽采前的20立方米/吨下降到约7立方米/吨,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68%,使突出灾害十分严重的北矿井连续16年未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公司连续6年实现了无瓦斯事故。
沈阳煤业集团西马煤矿不仅开采邻近岩石保护层,还坚持抽采达标,使被保护层瓦斯含量的80%被抽采和释放,突出煤层成为了低瓦斯煤层,采掘面的瓦斯大大降低,确保了安全生产。
(七)深入理解《防突规定》抽、掘、采平衡的规定。
《防突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突出矿井的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抽、掘、采平衡就是矿井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的生产环节与掘进、回采等生产环节关系平衡。
这就要做到,第一,要切实把抽采达标、区域消突、局部消突作为突出矿井的重要生产环节来抓,对抽采工程、防突措施工程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人力、财力、物力,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措施效果达标。
第二,要按照先抽后采的要求合理生产布局,只在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布置采掘工作面,并按照“抽、掘、采”平衡的要求适度组织生产,不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这方面起步早的矿区已经尝到了甜头,收到了安全高效的实践效果,在实现抽掘采平衡方面,他们的做法很值得借鉴。
淮南、中梁山、晋城、铁法等坚持矿井开拓超前、瓦斯抽采超前、保护层开采超前,在生产接替安排上,细化瓦斯抽放、掘进、回采等工程的衔接,实现了“掘、抽、采”平衡,在矿区突出灾害十分严重的条件下做到了无突出,矿井实现了安全高效。
学习《防突规定》,不仅要把握具体规定,还要领会内涵,提升防突理念,加强工作,不断推进提升煤矿防突工作水平。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要立足于源头治理,区域防突。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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