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试资料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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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知识培训资料
一、食品采购、存贮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
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4、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5、冷藏是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冷藏、冷冻有严格的温度区别。
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食品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而冷冻是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坚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食品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二、食品加工、烹制、提供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4、操作人员进入凉菜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凉菜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
5、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佩戴口罩;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
6、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7、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三、餐用具洗消及个人卫生
1、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3、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4、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6、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7、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A、处理食物前。
B、上厕所后。
C、处理生食物后。
D、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E、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F、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G、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H、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8、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9、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四、食品常识
1、细菌性食物中毒:
是指人们摄入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中毒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原因就是食物被细菌污染。
据我国近几年食物中毒统计资料表明,细菌性食物中毒占食物中毒总数的50%左右,而动物性食品是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其中肉类及熟肉制品居首位,其次有变质禽肉、病死畜肉以及鱼、奶、剩饭等。
2、生的四季豆中含皂甙和血球凝集素,由于皂甙对人体消化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可引起出血性炎症,并对红细胞有溶解作用。
如果烹调时加热不彻底,豆类的毒素成分未被破坏,食用后会引起中毒。
3、生豆浆。
未煮熟的豆浆含有皂素等物质,不仅难以消化,还会诱发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当豆浆煮至85℃ ̄90℃时,皂素容易受热膨胀,产生大量泡沫,让人误以为已经煮熟。
家庭自制豆浆或煮黄豆时,应在100℃的条件下,加热约10分钟,才能放心饮用。
4、生姜适宜放在温暖、湿润的地方,存贮温度以12℃ ̄15℃为宜。
如果存贮温度过高,腐烂也很严重。
变质生姜含毒性很强的物质“黄樟素”,一旦被人体吸收,即使量很少,也可能引起肝细胞中毒变性。
人们常说“烂姜不烂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5、鲜黄花菜,含有毒成分“秋水仙碱”,如果未经水焯、浸泡,且急火快炒后食用,可能导致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胀腹泻,甚至体温改变、四肢麻木。
6、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炎热季节。
7、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
8、采用油炸的烹饪方式, 在食物中最容易产生致癌物质。
五、法律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4、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5、第八十七条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刑法》
1、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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