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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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本矿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监部审查,矿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分别给予记功和500~2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0~2000元。
第十二条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明,奖励50元。
第十三条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大检查、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党政正职每人100元罚款。
1、没有建立或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没有党政正职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在册人数的9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7、每次安全例会会议纪要没有抄送安监部备案的。
第十六条在经济合同中必须有安全质量条款,明确规定考核指标、奖罚办法。
否则,罚责任人50元,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为止。
第十七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监部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跟班队长接班后应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凡违反交接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持假证或指挥他人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井下不得睡觉,一般人员违者罚款100元,岗位工睡觉罚款200元,设备运转时睡岗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留矿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三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违者罚款50元;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带电子表。
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无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形,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负责人200,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六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细、不严,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作业规程编写不具体,内容不齐全,没有可操作性,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罚技术员100元。
第二十八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每项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九条安检人员违反规定乱罚款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职工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井下工作而安排井下作业的,罚单位值班人员和班长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在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安监部负责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
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及“重大事故隐患停产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主管队长200元,跟班队长200元,上级公司查出加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要有“三图一表”,否则罚技术员100元。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一季度累计二次以上者,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
第三十五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由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1、酒后入井;
2、无措施施工或者不按照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指挥人员,以及现场施工负责人;
3、因“三违”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一个圆班的主要责任人;
4、空顶作业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
5、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7、斜巷运输时,各类安全设备达不到齐全可靠和安全运行要求时,仍然使用的;
8、井上下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责任人和指挥员;
9、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停电就在架空线下面作业的责任人;
10、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人员;
11、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不积极参加抢救的人员;
12、违章指挥的班长以上人员。
第三十七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
1、井下扒、蹬、跳及乘座皮带的人员;
2、携带烟草下井的人员;
3、要害岗位及井下运输岗位点司机班中脱岗或睡觉,造成事故的;
4、运输过程中,跑车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责任人;
5、瓦斯检查员空班、假检的;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人员;
7、爆破员在瓦斯超限或停风情况下冒险爆破的;
8、井下打架,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严重伤害的;
9、殴打安检人员或谩骂安检人员性质恶劣的;
10、其它严重“三违”行为危害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党内职务的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跟班队长给予免职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当月安全奖金。
第三十九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及跟班或分管副职降职、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条发生工亡事故的交由上级部门查处。
第四章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采煤
第四十一条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柱余量不大于100毫米),超高使用视为安全隐患,工作面单个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11.4Mpa,工作面整体支柱初掌力合格率不低于90%。
达不到要求,每根柱子罚责任单位跟班队长3元、验收员2元,主管队长1元。
工作面柱子初撑力合格率少于80%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顿。
第四十二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否则每项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四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棚间距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正负100毫米,支柱为直线,柱距误差不大于100毫米。
否则,每处罚款20元。
第四十四条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梁端距时除外),一处罚款20元;用搪材代替水平销的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单体支柱必须编号管理,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四十六条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
否则,罚队长100元,初采期间处罚单位1000元,罚队长200元。
第四十七条回撤单体支柱和支护时都必须两人操作,清理好退路,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单独作业的罚款50元。
第四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严禁出现丁字棚,否则每处罚款2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严禁蹬溜子,违者罚款200元;跨越皮带要走过桥。
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
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
不及时处理的。
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出煤过程中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石块、煤块或柱子、棚梁等不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二条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能小于18Mpa(综采≥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综采不低于3%~5%),现场配备有检查仪器。
否则,罚泵站司机100元。
第五十三条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10元。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m2时要加强支护,超过50m2时,必须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否则罚队长和跟班队长200元。
第五十五条初次放顶期间要坚持执行公司、部室和区队领导现场跟班制度,违者罚相关人员100元。
第五十六条对于冒顶或顶板破碎处,放炮采用浅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
必要时采取人工盘煤掏梁窝,打临时支柱,挂梁打好贴帮柱。
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五十七条破碎顶板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扣扣连接紧密,其它地点的网片连接绳每隔200毫米打一个死结,不得窜矸,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交接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禁缺柱作业,违者罚班长和跟班队长各50元。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内不得存放或使用坏梁、坏柱和多余的活柱。
否则,每根罚款20元。
第六十条工作面内的单体支柱要棵棵防倒,认真使用好防倒绳,违者每根罚当事人10元。
第六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柱梁应按规定定位,违者每根罚责任人10元。
第六十二条单体支柱要迎山有力,倾斜工作面,迎山角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否则,每根罚款50元。
第六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拆中间柱移溜子弯曲段的距离不能超过15—20米,违者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六十四条采煤工作面的梁端距不得超过质量标准化的规定(340毫米),超过时必须加临时支护。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五条严禁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梁或进行其他工作。
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六条遇到柱子钻底或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严禁炮崩。
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十七条回柱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对于不合格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八条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及支柱与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
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九条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100元。
第七十条支柱钻底严重时要穿鞋。
否则,每根罚队长和跟班队长各50元。
第七十一条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二条机头大棚和超前支护棚间距不能大于500毫米。
否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三条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能少于20米,否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四条炮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高度不能低于1.6米、宽度不能小于0.7米。
否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五条挂网支护的超前支护巷道网片连接必须紧密,并采用专用联网绳,确保联网质量,没有挂网支护的,巷道要打齐密集柱,不能有窜矸。
否则,每处罚款20元。
第七十六条采煤工作面老塘有悬顶时,应打反戗棚。
否则,每少一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七条采煤工作面老塘侧要有密集柱。
否则,每少一根罚责任人20元。
第七十八条采煤严禁连续摘掉多棵溜煤柱,形成大通道。
大通道(超过15米)推车罚跟班队长500元。
第七十九条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两长一员”(班长,跟班队长、验收员)挂牌制。
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否则,罚技术员200元。
第八十一条工作面不缺梁少柱,备用梁柱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否则,罚责任人和技术队长各200元。
第八十二条支架与顶梁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7度。
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工作面采高超过2.8米,有复合顶板时,工作面支护必须采取“三、四”排管理。
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八十四条新入井支柱或长期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须先排气,后支设。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五条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浮煤没有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畅通。
2、柱子不齐,有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现象。
3、悬顶面积大于50平方米。
第八十六条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采用远距离回柱(用长柄工具放液),人员应站在顶板好的安全地点操作,且先打替柱再回柱。
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七条移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必须先加上临时支护,即工作面支护必须执“先支后回”的原则。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八条工作面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放顶线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工作面必须执行微差爆破技术。
否则,罚放炮员100元,罚班长100元。
第九十条顶梁必须棵棵交接,特殊情况下工作面顶梁交接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不交接或单头架。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九十一条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坚持使用“四对八梁”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头放顶滞后工作面正常放顶线不能超过一排,每超一棚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得超高使用。
单体柱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达到初撑力),对超高处顶板必须背实,活柱伸出量达到700毫米以上,视为超高使用,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对不采取措施者,每根单体柱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柱或失效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毫米,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罚款跟班队长200元。
第九十六条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没有防倒措施的;工作面出现5棵支柱碰倒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工作面5条顶梁不铰接或损坏;综采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有3%以上失效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八条工作面顶未接实,用网片等材料瞒顶的,罚款300元;出现空顶作业的,作业人员、班组长和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九十九条煤壁端面距超过0.5米,倾斜超过1米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柱支护不可靠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条工作面内连续1米长,宽度0.25米的伞檐未处理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的,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二条采煤面没有特殊加强支护(炮采面没有机头四对八梁、切顶柱、贴帮柱,综采面两端头没有端头支架或迈步抬棚加强端头支护、没有贴帮柱),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采煤面不按规定支设的棚子5架、掘进面在5架(排)以上;迎山角不够的棚子5架以上,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乳化泵不及时配液的,每次罚款100元;乳化泵压力达不到要求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综采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业时不切断电源、不运行闭锁的,每次不按规定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必须安设能发生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其装置不得超过15米,每少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时必须有措施,无措施运送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零八条爆破后,永久支护完毕以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
否则,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条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责令重新补打,并罚责任人每根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大于100毫米),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毫米,每根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接班后和爆破后要检查锚杆托盘是否紧贴巷道表面,及时紧固螺丝,每查到一处螺丝松动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帮活矸,再进行其他工作。
否则罚班长或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班长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上下山掘进时不按照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罚队长和分管副队长各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掘进30°以上的巷道时,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
否则,罚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深度200毫米,长度超过5米)、浮煤和杂物,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条在作业规程里,对同一条巷道采用多种支护形式时,必须按照分段支护参数及工艺进行编制。
没有编写措施就改变支护形式的,罚队长200元;措施变更不及时的,罚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耙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拦,罚机电副队长100元;有防护栏不使用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5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耙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使用卡轨器或支腿,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上下山巷道必须使用钢丝绳固定。
否则,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耙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巷道开口时,如果原来巷道为架棚巷道,必须架设抬棚;若为锚杆或锚喷巷道,必须重新补打锚杆,进行喷浆支护,达到永久支护以后才能开工。
如果与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与贯通点必须加强支护,严防事故发生。
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使用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严禁空顶空帮。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冒顶巷道时要制定相应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队干在现场跟班指挥。
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巷道支护形式及其参数所用材料及规格(包括临时支护)作明确规定。
否则罚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喷射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原料、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并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
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或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回采巷道施工时,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实验、顶板离层监测,确保巷道在整个服务期间安全使用。
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和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用钻爆法施工岩石巷道时,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法施工。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无论是架棚或锚网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
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1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对于崩倒支架要及时扶正。
否则,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架棚巷道出现淋肩、吊斜、扎角不够,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50元,锚索每根罚款5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一百三十七条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毫米,不小于5毫米,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毫米,内错差不大于5毫米。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
否则,每处罚现场管理人员50元。
第三节一通三防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在总工程师审批。
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防队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时报公司备案。
未按规定制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者,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500-100元,造成事故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进回风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
否则,不联锁一处罚通防队长100元;特殊情况不能联锁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队长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
未经批准利用扩散通风采煤或利用局扇通风采煤的,罚施工单位队长2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一百四十一条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
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否则,罚通防队长200元。
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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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 奖罚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