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简答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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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
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
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
5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6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7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8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
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
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
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
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10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11《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哪几种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但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现罪犯和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他的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行发现地有臂辖权;
(6)不排斥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12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13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限制军事化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
(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14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15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
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申请退出。
定居外国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3)中国国籍的恢复。
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16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17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
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
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19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
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20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1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22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23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
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
①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
②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③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④上级责任原则;
⑤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
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26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27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
(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A.联合国会员国;
B.《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
A.备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B.《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
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8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29.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井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
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
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
3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饭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害通过权。
所有,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②无害通过的意义。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
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
③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1)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
(2)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
(3)保护权;
(4)沿海国的义务.
31.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①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②违反自由同意:
(1)错误
(2)诈欺(3)贿赂(4)强迫;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32.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①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②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③断绝通商往来。
④对敌产的影响。
⑤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战争开始,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但在战争许可范围内应给予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宽免。
⑥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
33.国际法的特征及效力依据。
一、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
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2)自然法学派:
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
(3)实在法学派:
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现代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两种观点:
(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
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2)新实在法学派:
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3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①海盗行为;②贩运奴隶;③非法广播;④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普遍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35.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①责任的主体。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
③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其内容可概括为各缔约国的通知、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等方面的义务。
(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
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
36.简述引渡的条件
(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
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为“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2)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7.简述条约的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拟定条约约文。
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
②条约的认证。
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
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38.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个投票权。
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但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
六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
(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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