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度第二学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警示通报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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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度第二学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警示通报1
2013-2014学年度第2学期考试违纪舞弊典型案例
通报
考试,不仅是对学习成效的检验,更是对学生德育品行的检测。
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到来之际,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净化考试风气,营造良好的复习考试氛围,现对2013-2014学年度第2学期考试违纪舞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从2013-2014学年度第2学期考试违纪作弊典型案例分析,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一些学生平时学习投入不足,临时抱佛脚,考试时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二是一些成绩优秀的学生,为了取得更高成绩也不惜放弃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三是一些学生平时马马虎虎,考试时不拘小节,不按规定提前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准备。
四是“无知者无畏”。
尽管学校大力开展考风考纪教育,规章制度更是在每位学生入校时就人手一册,但仍有些学生对我校的考场规定、违规违纪处分条例不了解,最终因无知而导致违纪、作弊。
这些学生为考试违纪作弊付出了较为沉重的代价。
学校编发本通报旨在进一步强化诚信教育和学风建设。
希望各位同学能够引以为戒,敬畏法规,踏踏实实复习,认认真真考试,以真实的成绩接受考试的检验。
借此机会,学校重申以下考试纪律:
1.考试中不能携带的物品:
①不可以携带任何考试相关资料。
②不可以自行携带草稿纸。
③不可以携带有信息存储或发送功能的手机、文曲星、计算器、电子字/词典等电子产品。
④不可以携带不透明笔袋。
2.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3.入座时,请自动清理抽屉、考桌等处的杂物,尤其是遇有桌面写有考试相关内容的应自行清理。
无法清理干净的应报告监考老师更换座位。
开考后发现抽屉、考桌等处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物品、字迹的将均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4.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入场。
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本人学生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
入场后按监考老师要求对号入座。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以上未尽事宜请各教学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赣南师范学院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在考试前切实开好考前“三会”,保障考试工作平安顺利。
案例1填写其他考生信息
在“全国高校(江西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桌贴信息为学号为110802036的电子信息与工程魏同学考桌上放置的是姓名为同考场另一同学的答题纸和答题卡。
经核实,该生表示:
在考试时,他在自己的答题纸和答题卡上填写同考场另一同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寄希望与该同学互填对方信息,达到让对方替自己作答以通过考试的目的。
对方同学未如约填写魏同学姓名。
在“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学号为110502124的音乐学专业1103班熊同学的考桌上,放置的是写有隔壁考场王同学信息的答题纸和答题卡。
经核实,熊同学表示:
在考试时,他在自己的答题纸和答题卡上填写在隔壁考场考试的本班王同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寄希望与王同学互填对方信息,从而达到让王同学替自己通过考试的目的。
但王同学未如约填写熊同学姓名。
在“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桌贴信息学号为121000155的体育教育专业1204班考同学的考桌上,放置的是写有同一考场学号为121000151的本班黄同学信息的答题纸和答题卡。
经核实,以上两同学承认根据事前约定,在考试时在答题纸和答题卡上互填对方姓名和准考证号,以达到让考同学替黄同学通过考试的目的。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学号为110802036的魏同学、学号为110502124的熊同学、学号为121000155的考同学、学号为121000151的黄同学四名同学“考试严重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该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2互换座位考试——两名某同学在“全国高校(江西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中作弊情况
在“全国高校(江西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桌贴信息学号为110802011的电子信息与工程专业胡同学的考桌上,放置的是同考场学号为110802023的刘同学的答题纸和答题卡。
经核实,该生表示:
在考试时,刘同学为了给胡同学提供抄袭另一个同学考试答案的便利而与胡同学换座考试。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学号为110802011的胡同学、学号为110802023的刘同学“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320名同学在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材料作弊的情况
在“教育学”考试中,学号为120402168的英语专业1205班魏同学试卷下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纸条大小共7张。
在“现代汉语II”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30302063的汉语言文学专业1302班蔡同学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纸条1张。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10102006的法学专业1101班方同学夹带考试相关资料1张。
在“艺术解剖学”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31006025的体育表演专业1301班牛同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1张。
在“水文与水资源学”课程考试中,学号131401067的地理科学1302班徐同学在桌面右上方的笔袋内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4张)。
在“外国教育史”课程考试中,小学教育(数学与科学)专业1201班学号为121208011的何同学在试卷下夹带考试相关纸条1张,学号为121208032的涂同学在试卷下夹带考试相关纸条4小张。
在“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11101056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101班汪同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两张,学号为131103053的市场营销专业1301班闫同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1张。
在“公共行政管理”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20103022的公共管理专业1201班田同学将考试相关资料两张夹带于考桌抽屉内的雨伞中。
在“中国古代文学II”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20302041的汉语言文学专业1201班田同学考试座位底下的地面上有一本考试相关复习资料共7页;学号为120302084的汉语言文学专业1202班纪同学夹带考试相关纸条1张。
在“伦理学原理”课程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1201班学号为120100005的崔同学夹带考试相关资料三张,学号为120100024的罗同学夹带考试相关资料资料一张。
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30610069的环境设计专业1302班张同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两张,学号为130204048的酒店管理专业1301班叶同学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纸条1张。
在“数据库原理及应用”课程考试中,数字媒体技术专业1201班学号为120804036的邹同学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纸条1张,学号为120804014李同学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纸条3张,学号为120804026熊同学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纸条3张。
在“中国民族音乐II”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30502144的音乐学专业1304班樊同学在桌面上、墙壁上写有大量考试科目相关内容。
为该生调换座位后,监考老师又发现该生手中夹带考试相关内容的纸条。
经核实,以上同学承认考试夹带的事实。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以上同学“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414名同学在期末考试中携带手机考试作弊情况
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20402165英语专业的涂同学,学号为120802006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杜同学,学号为121503009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杜同学携带手机参加考试。
在“大学英语(视听说)IV”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21000110的体育教育专业李同学将手机放在考桌抽屉中。
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运动生理学”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31000021的体育教育专业1301班李同学两次携带手机考试。
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30402091的英语专业1205班鄢同学携带手机(开机,手机存有考试相关内容)参加考试;学号为130303008的汉语国际教育专业1301班的贺同学携带手机(开机,QQ群中有考试课程相关的PPT)参加考试;学号为130502069的音乐学专业1302班龙同学携带手机(开机,登录XX文库搜索考试相关内容)参加考试;学号为130502084的音乐学专业1302班熊同学携带手机(开机)参加考试;学号为130502070的音乐学专业1302班罗同学携带手机(开机,上网搜索考试相关内容)参加考试。
在“材料性能学”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10908028的材料化学专业1101班彭同学携带手机考试,手机页面显示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词条。
在“电路分析”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30807052的通讯工程专业1301班章同学携带手机参加考试。
在“西方音乐史与名作赏析Ⅰ”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20502103的音乐学专业1203班雷同学试卷下夹带考试相关资料2张,抽屉内发现有手机和2张考试有关材料。
在“中级财务管理”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11102111的财务管理1101班李同学携带手机考试,手机中存有数张与考试课程相关的照片。
经核实,以上同学均已承认上述事实。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6条、《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以上同学“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5偷看他人考试答案——两名同学在《教育心理学》考试中违纪、作弊情况
在“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中,应用心理学专业1201班学号为121200005的桂同学在考试中抄袭前排古同学的选择题答案(选择题答案雷同率达95%);学号为121200004的古同学对试卷保管不当,使得后排桂同学便于偷看自己的选择题答案。
经核实,以上同学承认上述事实。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学号为121200005的桂同学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学号为121200004的古同学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6考试中一同学拿同学答题纸,对方同学未加以拒绝、未加报告——两名同学在“大学英语(综合课程)IV”考试中违纪、作弊情况
在“大学英语(综合课程)IV”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20602112的艺术设计(视觉传达)专业葛同学桌面上发现学号为120602116的贾同学一张已作答的答题纸。
经核实,葛同学承认拿贾同学的答题纸的事实。
贾同学承认葛同学拿自己的答题纸时没有明确拒绝,但并非主动将答题纸传递给葛同学。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贾同学“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学号为120602112的葛同学“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7考试中传接递答题纸——两名同学在《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考试中作弊情况
在“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31103001的市场营销专业1301班蔡同学桌面上多一张左邻座冯同学(学号为131103012)的答题纸。
经核实,冯同学承认考试时在右邻座蔡同学的要求下将自己的答题纸递给他抄袭的事实。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学号为131103001的蔡同学、学号为131103012的冯同学“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8考桌桌面上写有考试课程相关信息——某同学在《西方音乐史与名作赏析Ⅰ》考试中作弊情况
在“西方音乐史与名作赏析Ⅰ”课程考试中,学号为120502036的音乐学专业1201班徐同学桌面上写有考试课程相关信息。
经核实,该生承认上述事实。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某同学“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校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一:
赣南师范学院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关于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赣南师范学院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关于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要求就座的;
2、至发试卷时仍未将不可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杂志,以及电子辞典、计算器、MP3、MP4等电子存储工具和无线通讯设备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或未将他人写在桌面等处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字迹清除的;
3、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答题卡(空白)等考试用品的;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或草稿纸等分散放在与考试邻座之间的桌面上、抽屉里等位置的;
7、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的;
8、开考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考试的;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0、其他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有以上任何一种行为且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而不予以改正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在考试中交头接耳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2、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等考释用材料未加拒绝并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3、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规定上交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外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是否抄录、更改答案,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桌内、座位旁、座椅上、答卷下等处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2、利用文具盒、衣物、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及通讯工具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3、在桌面、衣物、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为考生本人字迹);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
5、强拿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6、考试中传、接写有考试相关内容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文具等物品的;
7、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产品,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8、利用各种机会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或其它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的;
9、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为他人偷看或其它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11、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2、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行为,重犯或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
13、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并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14、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前通过各种方式窃取试卷的;
2、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4、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组织考试作弊的;
6、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平时作业、课程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
2、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
3、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监考老师、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或侮辱、毁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第一项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生有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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