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 文档编号:3295372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7.10KB
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12新车版)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汽车流通协会制定
二〇一二年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汽车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使合同双方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本示范文本随附《车辆交接书》和《委托服务协议书》,供双方参照使用。
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车辆
1、乙方要求购买,甲方同意销售的车辆,详细情况如下:
汽车品牌:
型号规格:
生产厂商:
生产国及产地:
配置:
数量:
车身颜色:
内饰颜色:
备注:
。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必须是新车。
该车的移动仅限于移库、办理相关手续和提车等,且里程数不得高于100公里。
第二条: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合计:
人民币元(大写:
)。
合同金额包含以下价款:
(1)车价:
元(大写:
);
(2)本合同第四条的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2、除以上合同金额外,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和提车费等费用。
3、合同约定的车价包含以下设备、配件和服务项目:
。
第三条:
定金(可选填)
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车价的%(此比例不得超过车价的20%)计元作为定金;甲方交车时,该定金可冲抵车价款。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代办项目(可选填)
经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税费、保险、贷款和上牌等代办服务,合计代办费:
元(具体内容见《委托服务协议书》)。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签署本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
2、按揭贷款:
签署本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向金融机构按揭计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须按照金融机构规定,办理按揭手续,按期还款。
3、其他。
第六条:
交车
1、交车时间:
年月日前;地点:
。
2、交车方式:
乙方自提。
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提车,甲方不得额外设定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提车条件。
甲方于约定的交车日未能提供乙方所订购车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4、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汽车销售发票;
(2)车辆合格证、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版)等(以下统称使用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
5、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
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
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型号规格和配置等与合同约定或相应的使用说明书不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
甲方难以更换或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在交车时提供车辆交接书,由乙方对该车的使用性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双方签订车辆交接书,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车辆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但本合同中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七条:
质量和维修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
如果汽车制造商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必须达到企业标准。
甲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与随车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质量状况相一致并达到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乙方对车辆的特殊质量要求如下:
。
3、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或合法的进口汽车,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4、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时要真实、准确和完整地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醒乙方注意有关车辆的非缺陷性的瑕疵状况,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
5、乙方在购车和接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如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7、甲方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无安全隐患,并对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装置时效和安全性的检测以及前述未载明的其它可能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情况作明确的告知。
8、车辆交付后,该车的维修和保养,由乙方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站联系,但甲方应提供联络、沟通及协助的便利。
甲方应提供一定数量的特约维修站,并保证车辆能及时获得修理,汽车零部件充足,收费合理。
9、汽车修理、更换和退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厂商承诺执行。
甲方应将生产厂商的承诺告知乙方,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生产厂商承诺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生产厂商承诺高于国家规定的,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从逾期交付车辆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车价的每日万分之计算。
逾期交付车辆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的定金,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未交付定金的,甲方按车价的%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可将乙方原订购车辆另行出售。
如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未交付定金的,乙方按车价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车辆的型号规格和配置等与合同约定或相应的使用说明书不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
甲方难以更换或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应承担未能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
4、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已明示的质量标准,情况属实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5、乙方在使用后因车辆质量问题与甲方发生争议纠纷的,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机构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
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如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6、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任何一方遭遇以下情形:
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暴风雪、地震等恶劣灾情)、社会动乱或政府禁令等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遭遇上述情形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说明。
第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但如果乙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种方法:
1、金融机构同意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的,则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不管金融机构是否同意按揭贷款,本合同均生效;若最终金融机构不同意按揭贷款,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车价款,但甲方同意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和时限为:
。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和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2、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附件1、车辆交接书
附件2、委托服务协议书
附件1:
合同编号:
车辆交接书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月日时,甲、乙双方在对
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
乙方经过初步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的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出厂日期:
,合格证号:
),同意接收。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购车发票□;
(2)合格证□;(3)说明书□;(4)保修卡□;(5)海关证□;(6)商检证□;(7)进口车关单□;(8)进口车商检单□;(9)其他□:
。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外观及漆面
灯光
天线
内饰
反光镜
CD/V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机、离合器
钥匙及遥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挡
门窗锁及车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4、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5、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视为车辆正式交付。
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交接完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2:
合同编号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拍牌□
(2)代办按揭□(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5)代办装潢□(6)代办其他项目□:
。
二、委托报酬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
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拍牌。
费用概算如下:
。
代办费:
元。
2.代办按揭。
费用概算如下:
。
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
3.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3.2保险期限:
一年□二年□三年□
3.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概算:
元。
3.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用概算:
元。
3.5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
元。
3.6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
3.7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
元。
代办费:
元。
3.8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
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
元。
代办费:
元。
5.代办装潢。
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
。
代办费:
元。
6.代办其他项目。
费用概算如下:
。
代办费:
元。
7.在为乙方提供上牌服务中,乙方认可甲方具备驾驶资质的工作人员,成为乙方所购车辆的驾驶人员。
8、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完成上述代办事宜后,应将相应的牌照、发票和保险单等票据凭证完整地交给乙方,乙方按票证据实结算。
9、甲方的代理行为应在乙方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如超出授权范围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
年月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机动车保险单(3)行驶证
(4)车船税凭证(5)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
除甲方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上牌的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常州市 汽车 买卖合同 示范 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