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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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解析
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工发〔2011〕224号
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
警戒防范制度》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各公安处,各合资铁路公司:
根据《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雨量警戒制度的通知》(铁运电〔201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洪地点安全管理的通知》(铁运电〔2010〕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防洪工作特点,特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技术规章编号SHG/GW126-2011),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路局前发《关于明确各部门防洪职责和汛期“五位一体”防洪检查制度的通知》(上铁防洪指〔2010〕1号)、《关于公布暴雨天气列车临时限速、封锁运行办法(暂行)的通知》(上铁防洪指〔2010〕2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防洪预警、警报及其响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防洪指〔2010〕3号)、《关于暴雨天气列车临时限速、封锁运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上铁防洪指〔2010〕4号)、《关于进一步重申防洪地点安全联控管理的通知》(上铁工函〔2010〕846号)、《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工务安全度汛措施〉的通知》(上铁工函〔2010〕1357号)、工务处前发《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的通知》(工路桥函〔2009〕141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订细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SHG/GW126-2011
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雨量警戒制度的通知》(铁运电〔201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洪地点安全管理的通知》(铁运电〔2010〕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汛期防洪预警、警报及其响应程序,细化汛期冒雨检查措施,加强防洪地点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隐患,确保汛期行车安全,结合我局防洪工作特点,特制订《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
第2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各自防洪职责,加强管理,细化措施,确保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
第3条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要在充分统计和分析历史上降雨量(洪水位)与铁路灾害产生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铁路的地质、水文、周边环境和设备质量等因素,慎重确定动态调整,不断提高警戒值的科学性。
第4条我局设立三级降雨量警戒值,即出巡警戒值、限速警戒值和封锁警戒值。
第5条我局对影响铁路安全较大的河流实行二级洪水位警戒值,即注意洪水位警戒值和危急洪水位警戒值。
第6条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的公布与修订
1.降雨量警戒值由各工务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工务段”)汛前根据历年水害与降雨关系、线桥路设备状态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提出修订意见,并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后由路局发文公布(2011年降雨量警戒再次修订值详见附件1)。
2.洪水位警戒值:
主要针对危害性较大的大江大河和行洪区,由各工务段在汛前结合桥梁路基竣工资料,定期检查桥梁路基设备现状及桥梁上下游河道情况,评估不同洪水位值将对桥梁及台后路基设备安全产生影响的程度后提出修订意见,并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后由路局发文公布。
3.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修订周期。
第三章“五位一体”冒雨检查制度
第7条“五位一体”冒雨检查是指当管内提速、普速铁路沿线降雨达到出巡雨量警戒值及以上时,相关车站应立即组织站区工务、供电、电务和公安人员按照专业分工对沿线设备实行冒雨检查,必要时添乘单机(或路用车)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高速铁路冒雨检查执行第八章规定。
1.接到强降雨等恶劣天气预报或防洪预警信息后,车站要提早通知工务、电务、供电和公安部门做好冒雨检查准备,各单位要指派胜任人员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当降雨量(时降雨量、日降雨量或连续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时:
工务工区或车间要立即将雨量信息通知车站,车站立即组织站区工务、供电、电务工区人员进行冒雨巡查。
冒雨巡查人员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技规》”)第326~329条规定,按照“先防护、后处理”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任务返回后应执行“双汇报”制度,即分别向车站和各自上级部门进行书面汇报,汇报的内容应包括巡查人员、巡查区段(里程)、巡查时间(含出发时间和返回时间)、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3.当降雨继续,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或封锁警戒值时:
车站应继续组织工务、电务、供电工区和公安(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时公安参加)立即安排人员进行“五位一体”冒雨地面巡查;区间限速时,车站值班员应通过无线列调通知进入区间行驶的列车司机按工务登记的速度运行并加强瞭望。
同时工务部门要安排人员及时登乘机车(必要时开行路用车)进行添乘检查。
检查完毕执行“双汇报”制度。
4.结束巡守的条件:
一般检查地段降雨结束后2小时,且经检查设备无异常。
Ⅲ级防洪地点(含比照Ⅲ级防洪地点管理的未有效复旧的新生水害地段)按巡回图巡查,当时、日、连续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及以上时,巡查时间分别为降雨结束后3、12、24小时,且均应经检查设备无异常。
Ⅱ级防洪地点(含比照Ⅱ级防洪地点管理的未有效复旧的新生水害地段)实行看守,当时、日、连续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及以上时,看守时间分别为降雨结束后48、48、72小时,且均经检查设备无异常,并可视设备状况、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及雨水影响程度,延长看守时间。
5.冒雨巡查期间,各单位应做好驻站联络,加强雨量信息、巡查信息的相互沟通。
6.暴风雨天气,电务、供电和通信等单位要加强对通信、信号和供电设备的巡检,发生水害时要优先保证水害抢修地段的供电和通信,保证车站、机车以及水害地段和防洪看守地点的电台、电话通话良好;机务运用部门,要提前对司机出乘答示予以指导,对主要干线或重点区段,应加强添乘旅客列车。
运行途中,机车乘务人员出乘时要加强瞭望,密切注意线路情况,严格按规定速度行驶,遇到前方情况不明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严禁臆测行车。
一旦发生水害,应迅速投入抢险,险情排除后,在限速运行条件下,第一趟禁止放行旅客列车。
7.地面检查人员两人一组,应携带防洪备品,防洪备品主要包括防洪专用电台、防护信号备品(信号旗、信号灯、火炬、响墩、自动闭塞区间包括磁铁式短路铜线)、清淤工具、雨具等。
地面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安全规定,一般情况下必须在路肩上或路肩以外进行检查,并保证来车时的安全距离。
特殊情况下必须上道检查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护,确认安全时方可进行,并及时下道避车,确保检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8条“五位一体”冒雨检查的重点内容:
1.路堑地段
线路上是否有落石、坍体、泥石流等障碍物,线路几何尺寸是否有明显变化;堑坡、山坡坡面及支护设施否有崩塌、溜坍、严重冲沟等现象,是否有开裂、错台等变形迹象;侧沟、天沟、截水沟、吊沟是否有开裂、断裂、拱起等变形,排水是否通畅。
2.路堤地段
线路几何尺寸是否有明显异常,道床是否有沉陷迹象;路肩、路基边坡及支护设备是否有沉陷、溜坍、开裂、错台、严重冲沟等变形迹象和现象;沿河路堤坡脚冲刷淘刷是否严重;排水沟排水是否畅通。
3.涵洞
涵洞排水是否顺畅,涵附设施是否完好;涵洞上游是否有泥石流,沟内是否淤积严重;涵洞附近路堤是否有变化;涵洞是否损坏并影响线路稳定。
4.桥梁
与桥台联结路基部分是否变形、下沉;桥台护锥是否变形、损坏;桥梁墩台基础是否被冲刷影响桥基稳定;河床是否损坏并影响桥基稳定;是否有危岩落石或溜坍威胁墩台或梁体安全;桥梁墩台所处山体是否有滑坡现象并引起墩台滑移、变形,梁体线形是否发生变化;下穿立交泵房及其排水设施是否有砂土流失情况。
5.隧道
是否有排水不良、水淹道床;侧沟是否损坏、线路高低方向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发生严重漏水、射水现象,是否影响接触网;衬砌是否有变形、开裂、掉块、剥落、错台等现象;基底是否有涌水、涌砂现象。
6.其它
沿线是否有危树,是否侵限或影响电气化供电设备安全;接触网立柱及其基础是否稳固,是否有倒塌、变形迹象;栅栏网立柱及其基础是否稳固,是否有倒塌、变形迹象;电务设备、光电缆铺设保护装置是否稳固,是否被水淹没;周边环境是否有明显变化,是否对铁路设备安全形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等等。
第9条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均应在每年汛期来临前组织进行防洪检查,全面排查和评估设备抗洪能力,据此确定汛期冒雨检查的重点区段、重点内容和应急防范措施;工务部门还应根据汛期正线全区段包保、责任到人、不间断冒雨巡查的要求,制定汛期检查巡回图,安排足够人员严格按巡回图进行冒雨巡回检查。
第10条检查信息汇报:
1.发现灾情,各单位调度应立即向路局防洪办汇报,值班电话041-26975。
2.每次发生雨量出巡、限速、封锁警戒的降雨过程,工务、电务、供电等运输站段应分别将冒雨设备检查情况(格式详见附件2)、车站将“五位一体”冒雨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于第二天6:
00时前向路局防洪办报告。
第四章降雨量临时限速、封锁办法
第11条降雨量临时限速、封锁是指当管内铁路沿线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或封锁警戒值时,应及时对相关区段线路实行临时限速或封锁,以确保汛期行车安全。
已安装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高速铁路执行路局有关防灾安全监控系统运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12条当车站雨量监测点降雨量达到限速或封锁警戒值时,临时限速或封锁地段范围为雨量计所在车站相邻的两个区间(以车站中心里程为界),并以公布的限速或封锁区段为界;当区间雨量监测点降雨量达到限速或封锁警戒值时,临时限速或封锁地段范围为雨量计所在区间(以车站中心里程为界)。
第13条降雨量临时限速规定(无工区的车站雨量报警点及无车站有工区的区间雨量报警点执行第15条规定):
1.当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时:
雨量报警点所在的工务车间或工区必须立即派员赶到车站,按规定填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申请相邻两个区间限速,登记格式为:
“××站×时×分,时降雨量(或连续降雨量+时降雨量或连续降雨量)已达到限速警戒值,××站至××站间上(下)行线××Km××m至××Km××m列车应限速××km/h”。
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在接到工务在运统-46上登记限速后应及时通知已经进入和即将进入限速区段列车的机车乘务员,待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限速调度命令后再补交。
进入限速区间列车的机车乘务员接到通知后要加强瞭望,严格按规定速度运行,发现险情及时停车。
工务、供电、电务工区仍然执行冒雨出巡检查,同时工务部门要安排人员及时登乘机车(路用车)添乘检查,检查完毕执行“双汇报”制度。
尤其是工务部门必须按防洪责任公里继续对工务设备进行不间断巡查,当发现影响线路稳定及正常行车的水害按相关规定另行申请水害限速;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立即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扣车。
2.当降雨趋缓,降雨量限速条件消失(因时降雨量达到警戒值限速和因连续降雨量+时降雨量达到警戒值限速的,为时降雨量小于10mm;因连续降雨量达到警戒值限速的,为24小时内无降雨。
),且经检查确认设备安全时,工务部门应及时到车站登记提速或取消限速;但若为山区铁路,对限速区间内的高堤深堑等汛期防洪地点区段,工务部门根据设备情况,可继续登记限速24小时,同时加强巡查和添乘,经检查确认设备安全后到车站登记提速或取消限速。
3.限速警戒值,只要时降雨量、连续降雨量+时降雨量和连续降雨量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可,多个条件均满足时,限速值应取较小者。
工务部门应及时根据前述三种不同降雨量警戒值所对应的限速值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进行登销记。
第14条降雨量临时封锁规定(无工区的车站雨量报警点及无车站有工区的区间雨量报警点执行第15条规定):
1.当降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时:
工务车间或工区必须立即赶到车站,按规定填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登记格式为:
“××站×时×分降雨量已达到封锁警戒值,区间线路情况不明,××站至××站间上(下)行线扣发列车”,并申请开行单机或路用车。
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迅速组织工务、电务、供电和公安人员登乘机车(或路用车)进入区间进行“五位一体”行车设备检查。
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封锁区间和要求相关人员登乘单机或路用车检查区间的调度命令;站区防洪责任单位要根据调度命令指派胜任人员执行登乘检查任务,途中遇到险情按《技规》第326~329条办理。
到达邻站(或前方站)后,若经检查设备无异常,工务部门应视降雨情况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上销记:
若此时雨势明显减弱,可常速开通线路,但若仍超限速警戒值,应按限速警戒值对应的限速值登记开通线路,雨势继续减弱,按照第13条规定提速或恢复常速。
2.列车调度员发布封锁区间命令前,如果区间内已进入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呼叫关系区间的列车减速运行并加强瞭望,到达本站或邻站后再封锁区间检查,在此期间应禁止其它列车进入该区间。
若本站无单机或路用车,则站区防洪第一负责人应组织防洪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徒步检查区间,并根据徒步检查人员从区间反馈回来的信息确定放行列车条件,及时销记并详细填写检查处理记录。
经检查确认无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后,工务部门到车站登记开通线路,原则上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得为旅客列车,并按工务部门确定的速度运行。
3.列车调度员在接到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的报告后,应及时发出调度命令,指示列车停运或限速运行。
机车乘务员按规定加强瞭望,车站值班员要认真配合工务执行降雨警戒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销记。
第15条对于无工区的车站报警点及无车站有工区的区间报警点,由工务段调度填写“暴雨天气列车临时限速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或“暴雨天气列车临时封锁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4),直接传真至调度所工务调度,工务调度立即向值班主任汇报,值班主任布置列车调度员发布限速、封锁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按规定向机车乘务员转达或交付限速命令。
根据工务人员现场确认符合取消限速、封锁或提速条件,工务段调度填写“取消限速或提高临时限速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5)或“取消临时封锁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6),直接传真至调度所工务调度,并经双方电话确认,工务调度立即向值班主任汇报,值班主任布置列车调度员发布取消限速、封锁或提速的调度命令。
第16条工务工区在车站登记限速、封锁及取消限速、封锁或提速前后均应立即向工务段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应实时监控降雨量限速、封锁报警信息,及时督促相关工区办理登记限速、封锁手续。
取消限速、封锁或提速后工务段调度应立即将限速、封锁反馈表(格式详见附件7)经段领导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传后真至路局防洪办(041-27845),并电话确认。
第17条车站接到线路水害情况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并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当区间情况不明时,严禁盲目放行列车,并及时通知相关车间主任或工长到站,查明水害情况,商定向区间放行列车的条件和方法。
第五章洪水位警戒制度
第18条工务段应在受大江大河或行洪区洪水影响程度较大的桥梁、路基等设备适当位置对洪水位警戒值做好醒目标识,便于巡查人员、看守人员随时掌握。
第19条 当水位达到注意警戒水位值时:
1.工务段巡查人员应每隔2小时测量一次水位,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工务段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立即将观测数据报路局调度所工务调度。
2.当洪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虽然尚未淹没支座、梁体,但桥墩已受到较大的洪水冲击力时,工务段应派人看守巡查,加强对墩台、梁体、线路的监视。
当洪水下降趋势明显,水位明显下降,并经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后后方可撤消,并及时向路局调度所工务调度汇报。
第20条当水位达到危急警戒水位值时
1.工务段分管段长应立即赶赴现场,工务工区(或车间)派人至相关车站驻站联络。
看守巡查人员应每隔1小时测量一次洪水位,做好记录后立即向工务段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立即将观测数据报路局调度所工务调度。
2.当洪水位继续上涨,淹没支座底部时,工务段应立即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做好登记,要求对列车进行限速,登记格式为:
“××桥×时×分洪水位淹没×号支座底部,××站至××站间上(下)行线××Km××m至××Km××m列车应限速××km/h”。
并派人疏导、打捞河槽内漂浮物,防止撞击桥墩。
当水位下降趋势明显,不再淹没支座,并经检查设备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速或恢复常速,并在车站做好销记;当洪水继续上涨,淹没支座并接近(或淹没)梁体底部,根据河槽内漂浮物情况可采取封锁措施,工务段应立即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做好登记,要求对区间进行封锁,登记格式为:
“××桥×时×分洪水位淹没(接近)×号梁体底部,××站至××站间上(下)行线扣发列车”,当水位下降后,应根据水面至梁底高度和河槽内漂浮物情况,并经检查设备正常后,及时限速开通区间线路,水位继续下降不再淹没支座并经检查设备正常后,应及时办理恢复常速手续。
3.工务段调度应及时将洪水位观测数据、限速、封锁线路等信息报路局防洪办。
第六章防洪地点管理制度
第21条防洪地点按Ⅰ级、Ⅱ级和Ⅲ级进行划分:
1.Ⅰ级防洪地点:
一年四季均可能发生灾害,但汛期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一旦发生将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地点,如重度危岩、严重陷穴、大型滑坡等地段。
2.Ⅱ级防洪地点:
设备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害,或周边环境影响比较恶劣,在汛期降雨过程中及降雨后一段时间内均可能发生水害,一旦发生将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地点,如排水不良、边坡支护不足以及边坡支挡设施质量存在隐患等地段。
3.Ⅲ级防洪地点:
虽无明显病害特征,但雨季在较强降雨等诱发下仍可能产生水害的隐患地点。
4.防洪地点由工务段负责在当年汛前进行全面调查,汛期根据检查结果动态调整,Ⅰ、Ⅱ级防洪地点应逐处制定应急抢险专项方案。
5.工务段应将汛前防洪地点调查报表和汛期动态调整建议报路局防洪办,由路局防洪办组织审核后发文公布。
第22条防洪地点安全监控要求
1.工务部门:
(1)Ⅰ级防洪地点
由工务段选派经培训合格的职工对Ⅰ级防洪地点进行常年看守或汛期昼夜看守,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看守制度和岗位职责,绘制详细设备巡回图,并在看守点进行揭挂;汛前及时设置“防洪呼叫标”以及“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按规定配齐防洪对讲机、铁路固定电话、信号旗、信号灯、火炬、响墩、磁铁式短路铜线(用于自动闭塞区间的应急防护,下同)等应急防护备品。
看守人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按图巡回制度:
看守人员应严格按照工务段制定的巡回图进行巡守,执行规定的检查观测制度。
做到坚守岗位、勤检细查,不得擅离职守。
迎送列车制度:
看守人员值班时要佩戴臂章,当列车通过巡守地段时,应按有关规定站在安全地点手持规定信号迎送列车(上山、下河检查时除外),并将列车通过时间记入登记薄内备查。
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应将值班时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交接清楚,清点信号、工具备品,正确填写交接班记录。
联合检查制度:
巡守人员除岗内检查外,还应配合工长、车间主任对防洪地点进行定期联合检查,参与研究防洪地点设备变化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病害观测记录薄内。
与机车、车站的联控制度:
正常情况下回应机车与看守点之间的联控(以下统称为“机守联控”),遇险情及时进行看守点与机车之间的联控(以下统称为“守机联控”)以及看守点与车站之间的联控(以下统称为“守车联控”),同时做好现场防护,以最快速度拦停列车。
(2)Ⅱ级防洪地点
汛前设置好“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明确汛期临时监护负责人,划好责任区段,制定临时监护办法和监护制度,备齐防洪对讲机、信号旗、信号灯、火炬、响墩、磁铁式短路铜线等应急防护用品。
遇有大雨或有大雨预报时,临时监护人员应及时到位进行雨中及雨后一段时间的临时看守,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时,一般情况下应继续看守2~3天(详见第7条规定),设备正常后方可取消临时看守。
看守期间应及时做好守车联控,遇险情按规定做好守机、守车联控,做好现场防护,以最快速度拦停列车。
(3)Ⅲ级防洪地点
当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后,工务段安排职工携带防洪对讲机、信号旗、信号灯、火炬、响墩、磁铁式短路铜线等应急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巡回图分批次对Ⅲ级防洪地点进行不间断冒雨巡查。
(4)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瞭望距离短、看守设备长的Ⅰ级、Ⅱ级防洪地点,工务段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安排多个看守点,确保看守范围通视良好,原则上看守长度不宜超过300米。
看守房的位置应慎重选定,满足看守人员防护和避险需要。
(5)“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设置位置:
①标志牌内侧至线路中心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基础牢固。
②当线路为单线时,起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左侧,正面朝向列车运行方向。
终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右侧,背面朝向列车运行方向。
当线路为双线或多线时,应分别按线别设置。
起点和终点标志牌均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
起点标志牌正面朝向列车运行方向,终点标志牌背面朝向列车运行方向。
③标志牌至防洪重点地段两端距离,列车时速120公里及以下区段,不小于800米;列车时速120公里以上至160公里及以下区段,不小于1400米;列车时速160公里以上区段,不小于2000米(具体图示见附件8)。
“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由各工务段按路局每年公布的“防洪地点一览表”的处所于每年汛期开始前安设完毕;每年汛期结束后由工务段拆回维修、保管待用。
由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的汛期临时危险地段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6)防洪呼叫标在距离防洪地点3公里的来车方向处设置,其正面朝来车方向,防洪呼叫标内侧距线路中心不得少于3米,基础牢固。
标志牌正面白底黑字,标注“防洪呼叫标”,背面白底,正面、背面均具有反光效果。
标志牌长1.0米,宽0.24米,下端距地面1.1米,立柱埋深不小于1m(具体图式见附件8)。
2.机务部门
(1)根据路局每次公布的防洪地点,将Ⅱ级防洪地点写入机车IC卡进行运行安全提示。
配合电务部门将Ⅰ级防洪地点纳入LKJ基础数据进行语音提示。
(2)组织机车乘务员进行专题培训和考试,将担当区段防洪地点发至所有机车乘务员,出勤携带。
(3)在接到大雨及以上雨情预报后,由运用干部对出勤机车乘务员进行传达,对雨中及雨后3天的重点列车安排添乘指导。
(4)机车司机汛期在列车头部接近Ⅰ级防洪地点设置的“防洪呼叫标”后立即呼叫防洪看守点,与防洪看守点进行联控。
3.电务部门
(1)根据路局公布的防洪地点,及时将Ⅰ级防洪地点纳入LKJ基础数据进行语音提示。
(2)上海通信段要根据路局公布的防洪地点,及时将所有Ⅰ级防洪地点长期看守所需的固定电话安装到位。
4.供电部门
根据路局公布的防洪地点,及时将Ⅰ级防洪地点看守房及病害处所的照明安装到位,并负责提供照明、对讲机充电电源。
5.车务部门
做好与机车乘务员及看守地点的联控以及信息交换工作。
6.各部门和单位要比照机车乘务员标准对管内路用车司机进行专题培训和考试,并编制提示卡,出勤携带。
7.机车乘务员在运行中必须加强车机、机守(守机)联控,按规定速度运行。
遇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果断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宁可错停,绝不盲行,并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或就近车站值班员。
8.各单位要根据现场情况,对每处Ⅰ、Ⅱ级防洪地点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认真开展防洪演练,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23条防洪地点汛期机守、守机、守车联控规定
1.Ⅰ级防洪地点情况正常时执行机守联控,联控用语如下:
列车头部接近防洪呼叫标后,列车司机: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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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降雨量 警戒 防范 制度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