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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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
统计报表制度
(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
福建省统计局
2008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421表)4
2.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422表)5
(二)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1.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221表)6
2.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222表)7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8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特别是为了适应当前节能降耗、建立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工作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省统计局对各设区市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
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报表制度主要内容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主要能源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主要能源商品的销售与库存;统计范围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单位);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四)本报表制度由政府统计系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成品油市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其核定批准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单位)名单。
(五)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设区市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六)上报要求:
1.各设区市统计局在报送综合表的同时,核转上报基层资料。
2.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
3.本制度中基层表均保留一位小数。
4.鉴于普查等原因,2009年1季度免报。
(七)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综合定期报表
E421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季报
辖区内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各设区市统计局
季后15日前
电子邮件
4
E422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季报
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和个体经营单位
同上
同上
5
(二)基层定期报表
E221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季报
成品油批发企业、
产业活动单位
各设区市统计局
季后15日前
电子邮件
6
E222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季报
成品油零售企业、
产业活动单位
和个体经营单位
同上
同上
7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1-季度
表号:
E421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08)166号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计量单位:
吨
能源品种
代码
年初
库存量
累计
购进量
累计
销售量
期末
库存量
其中:
购自省外
其中:
销往省外
其中:
售予省内批发和零售企业
甲
乙
1
2
3
4
5
6
7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01
02
03
04
05
06
07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设区市统计局报送,同时报送分企业(单位)数据。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3.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1季度免报)。
4.主要逻辑审核关系:
行关系:
01≥02,03≥04;列关系:
2≥3,4≥5+6。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1-季度
表号:
E422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08)166号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计量单位:
吨
能源品种
代码
年初库存量
累计销售量
期末库存量
其中:
本季销售量
甲
乙
1
2
3
4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01
02
03
04
05
06
07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设区市统计局报送,同时报送分企业(单位)数据。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3.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1季度免报)。
4.主要逻辑审核关系:
行关系:
01≥02,03≥04;列关系:
2≥3。
(二)基层定期报表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库存
单位详细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
200 年1-季度
表号:
E221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08)166号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计量单位:
吨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经营地详细地址和行政区划代码(E01)
登记注册类型(E06)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
□□□□□□
内资
110国有
120集体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
172私营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港澳台商独资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310中外合资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乡(镇)
街(村)、门牌号
邮政编码(E02):
□□□□□□
联系电话(E03):
单位类别(E04):
□(1.法人;2.分支机构)
归属企业(E05):
□
1.中石油;2.中石化;3.中海油;4.中化;9.其他
二、能源商品流转
品种
计量单位
代码
年初
库存量
累计
购进量
累计
销售量
期末
库存量
购自省外
销往省外
售予省内批发和零售企业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7
汽油
#93"
柴油
#0"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01
02
03
04
05
06
0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年月日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单位详细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
200 年1-季度
表号:
E222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08)166号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计量单位:
吨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经营地详细地址和行政区划代码(E01)
登记注册类型(E06)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
□□□□□□
内资
110国有
120集体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
172私营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港澳台商独资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310中外合资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
410个体户
420个人合伙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乡(镇)
街(村)、门牌号
邮政编码(E02):
□□□□□□
联系电话(E03):
单位类别(E04):
□(1.法人;2.分支机构;3.个体经营户)
归属企业(E05):
□
1.中石油;2.中石化;3.中海油;4.中化;9.其他
二、能源商品流转
能源品种
计量单位
代码
年初库存量
累计销售量
期末库存量
其中:
本季销售量
甲
乙
丙
1
2
3
4
汽油
#93"
柴油
#0"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01
02
03
04
05
06
0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年月日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单位详细名称:
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代码登记主管部门赋予的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3.单位详细地址和行政区划码: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行政区划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4.单位类别:
分为法人、分支机构、个体户,其中,法人是指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指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企业。
批发业企业分为法人和分支机构,零售业企业分为法人、分支机构、个体户。
5.归属企业:
指成品油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归属企业(集团)情况,具体为:
中石油(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石化(包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海油(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化(即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和其他企业。
6.登记注册类型:
指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7)个体经营:
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包括:
(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经营又可分为个体户和个人合伙。
7.库存量:
是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初或期末存放在本企业(单位)尚未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成品油库存量必须按照规定时点核算,年初库存量指本年第一天零时的实际库存量,年末库存量指本年最后一天24时的实际库存量。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的库存量按所有权库存量填报,零售企业(单位)的库存量按实际在库的库存量填报。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本单位仓库所有的自存成品油;
2)寄存在外单位(包括租用储运公司仓库)的成品油;
3)已销售,但开具调拨单后尚未办妥托运手续,或用户尚未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成品油;
4)本单位设在外地仓库和中转仓库的自有成品油;
5)清查出的账外成品油,无论是否入账,均应统计。
下列各项不应计入库存量中:
1)购货单位已交货款,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成品油(属客户寄存);
2)已借出或已拨给外单位的成品油;
3)代外单位保管或错发到本单位的成品油;
4)确属亏损或丢失的成品油;
5)在途或已运到本单位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成品油。
8.购进量:
是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成品油生产企业(单位)、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个体户和其他单位调入(开具正式发票)或购买,以及从国外进口的成品油实际数量。
成品油购进量统计的原则:
1)为卖而买,作为商品出售的成品油作为成品油购进统计。
不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自用的成品油。
2)经检验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成品油作为成品油购进统计。
3)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成品油,如接收其它部门移交的、借入的、代其它单位保管的,不作为成品油购进统计。
4)销货退回、买方拒付货款、在运输途中的成品油,均不作为成品油购进统计。
9.购自省(区、市)外:
是购进量的其中数,指省际之间成品油的调入和购买数量,不包括省内跨市、县企业(单位)之间调入和购买数量。
10.销售量:
是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调出(开具正式发票,下同)或售给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成品油数量。
成品油销售量既包括售给非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数量,也包括调出(开具正式发票)或售予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的数量。
销售量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社会集团消费和其他个人(如外来旅游者)的;
2)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
3)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
销售量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成品油,如:
转移、借出、归还、赠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单位退回的成品油;
4)成品油的损耗量。
11.销往省(区、市)外:
是销售量的其中数,指报告期内省际之间成品油的调出和销售的数量,不包括省内跨市、县的企业(单位)之间的调出和销售数量。
12.售予省内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
是销售量的其中数,指报告期内售予本省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单位)的成品油数量情况,既包括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单位)之间的销售数量,也包括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单位)本系统内部的调出和销售数量。
13.成品油主要产品的单位换算系数
汽油:
1升=0.74千克
重柴油:
1升=0.92千克
轻柴油:
1升=0.87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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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成品油 批发 零售 统计 报表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