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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
提要:
在唯物史观视野中的“环境伦理”并非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直接的伦理关系,亦非其它生物与人有所谓的平等权利,更非自然界具有不与主体发生关系的孤立的内在价值,而是由于环境伦理把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有效地纳入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中,从而深刻地揭示以生态环境中介了的人伦之理。
环境伦理的实质是在现实的实践格局中协调并规范人类多极主体之间由于环境问题引起的相关的各类利益关系。
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上的差异,归根到底反映了不同的历史观和价值观。
关键词:
唯物史观;环境伦理;生态哲学;人类中心;实践格局;多级主体
人与自然之间有无伦理关系?
在对待人类生命与对待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生命方面,人类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是否具有共通性?
自然界是否具有不依赖于人类主体评价或不与主体发生关系的独立或孤立的内在价值和权利?
导致公有地悲哀的事件能否笼统地归结为人类爱心缺失?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能否完全可以达到双赢?
……这些问题构成中外学界争论的焦点。
在对这些问题的学术探讨中,由于缺乏唯物史观的学科维度,有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观点还颇为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生态哲学研究的深度掘进和真实进展,对此不得不给予高度的理论重视。
一、环境伦理是揭示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
有学者认为,“伦理学围绕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轴心而旋转”,而“环境伦理学则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展开。
”因此,“人类应该把协调人与人关系上伦理道德规范推展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动担当起人对自然的义务,把爱护自然作为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①]
这种观点在中外学界确有其某种典型性。
如出版于德国的一部颇有影响的应用伦理学教科书中将环境伦理定义为“追寻人与自然的伦理上正确的相处”。
[②]说“伦理学围绕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轴心而旋转”没错,而问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有无伦理关系?
其实在学科规范上,伦理学是“关于道德及其起源和发展、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们相互间和人们对社会、国家等的义务的学说。
”[③]伦理学从词源上在中国“伦理二字合用,最早见于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
‘凡音者,生于人心也;乐者,通伦理者也’。
大约西汉初年,人们开始广泛使用‘伦理’一词,以概括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④]因此,所谓伦理就是人伦之理。
那么,环境伦理学呢?
环境伦理学的实质,是协调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还是规范以自然生态环境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义务分担?
对于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合理追问是:
环境危机是谁的危机,伦理协调的是谁之利益?
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认为环境伦理的核心是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
实际上,从唯物史观维度审视,所谓环境乃是环人之境。
而所谓的生态环境危机,简要地讲,就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实践活动超出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非规范的污染排放突破环境的自我净化阈值,超常规的资源利用阻塞资源的自我循环路径,导致生态系统结构紊乱,环境有序功能下降,资源利用难以为继,从而影响甚至威胁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
环境伦理学正是探讨人们在面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应如何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保护生态系统结构趋向合理,环境有序功能正常发挥,资源利用方式合理科学,从而不以一已的眼前局部利益,危害人类实现长远整体利益的生存环境以及探讨这些行为规范的理论依据。
换言之,环境伦理学是从时空维度上协调不同代际和不同地区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
而这一理论从表层现象上看,似乎是有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究其深层本质,实则是揭示以自然生态环境中介了的人际伦理道德关系。
因为我发现这种观点倡导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甚至在伦理层面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深层意义始终是为了缓和甚至化解不同地区,不同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终极目标仍是协调人伦之理。
在我看来,传统伦理学只研究人与人的直接的伦理关系,对于人与人之间的间接而复杂的被生态环境中介掩盖了的伦理关系,被严重忽略由此没有明确涉及和自觉揭示。
而西方环境伦理学第一次从理论自觉角度,把伦理关怀的范围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使生态环境这一被掩盖了的中介终于浮出水面。
问题是环境伦理真的是揭示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吗?
由此我有必要指出,说人们对自然界没有伦理关系,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破坏自然界。
反过来说,要有效地进行环境建设,也并非因为自然界对我们提出什么伦理要求。
我们之所以强调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些行为损害了人类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
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从现实的实践格局审视,正因为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另一些人的利益,因此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与人的关系有机构成,从而具有了伦理意义。
我们正是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根本利益出发,才应该而且必须维护生态系统的协调平衡,保护动植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使人类生态环境不会因为开发自然资源而遭受迫害和污染。
做出环境建设的伦理道德选择,是以对生态环境演化规律的认识为前提,基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所做的明智选择[⑤]。
二、人与自然界其它生物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
有学者援引马克思语录:
“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
”从而推导出“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与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关系道德规范存在着一致性、兼容性和互渗性。
”[⑥]
在此我有必要指出,第一,前段经典引文末的“句号”在原文中是“逗号”,这很重要也很关键。
因为紧接下来的话便是:
“这正是因为自然界几乎没有被历史的进程所改变;但是,另一方面,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人们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
”[⑦]第二,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这段论述,主要是阐发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
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以及实现这一过程中,人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意识之不足!
并给出了唯物史观新维度:
“因为自然界几乎还没有被历史进程所改变”,所以人“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人们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进而在这一现实基础之上,“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
”[⑧]而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却撇开科学历史观,而抽象谈论所谓“在对待人类生命与对待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生命方面,人类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具有共同性,即要尊重生命,不允许伤害生命和自然界”[⑨]是缺乏现实根基的。
类似的观点还颇盛行。
如深层生态学的主要奠基者阿伦?
奈斯说:
“深层生态学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原则上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当然,正如现实所示,我们为了吃饭而不得不杀死其他生命,但是,深层生态学的一个基本直觉是:
若无充足理由,我们没有任何权利毁灭其他生命。
深层生态学的另一个基本准则是:
随着人类的成熟,他们将能够与其他生命同甘共苦。
”[⑩]没有理由当然不能随意毁灭其他生命,但问题在于,“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但“我们为了吃饭而不得不杀死其他生命”又“与其他生命同甘共苦”,是何逻辑?
人们常说“狼是凶残的”,道理很简单:
因为狼吃羊!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当人们“涮羊肉片”、“炖羊肉块”、“剁羊肉馅”、“烤羊肉串”的时候,是以什么标准来评判狼的凶残与人的合理?
美国学者默迪认为“如果我们确信,所有物种都有‘平等的权利’,或者说,人的权利不比其他物种的权利具有更多的价值,那么这对我们针对自然的行为有什么影响呢?
……无情地、肆意地摧残生命固然不是人正当的目的,但该怎样理解我们为了保持健康消灭病菌的行为,或者我们为了营养而取消了植物与动物的生命的行为呢?
”[11]同样地,如果人与其他所有生命体是平等的,因此要遵循其所倡导的“尊重生命,不允许伤害生命和自然界”的思路,那么如何理解“我们为了吃饭不得不杀死其他生命”?
“为了健康消灭病菌”?
“为了营养而取消了植物与动物的生命的行为”?
又如何理解医学家为了人类主体的健康,如为了消灭SARS等病毒,研制开发有效药物和疫苗菌苗而进行的临床应用前的一系列必要的动物实验?
看来问题不在于只有“承认尊重生命,不允许伤害生命和自然界”,才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相反地,若真的按这种富于“崇高”而理想化的伦理关怀的方式去操作,其结果又会怎样呢?
也许有一天人就有可能成为珍稀物种甚至只能坐以待毙了!
这种浪漫主义的伦理情怀不仅无助于有效的环境建设,而且很可能由于缺乏唯物史观的观照而陷入空想。
“如果我们相信所有的物种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就没有任何物种应该在遗传学方面受到控制,或者为了其它物种的福利而被杀死。
”[12]因此,包括深层生态学在内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对待人类中心论的这种方式上,动机上的捍卫可能正是实际上的葬送。
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应该说是人类的生存方式与发展动力,也就是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无法超越人类中心主义,这就像一个人不能超越自己的皮肤一样。
三、自然物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与平等的权利?
由此这种观点所指认的“只有先承认和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才能得到人自身的价值”“人类应该在确认人的价值和权利的同时,确认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的权利”[13]的观点也是值得推敲的。
自然物确有其内在价值,但问题是自然界有没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是否可以不依赖于主体评价或不与主体发生关系而独立或孤立地表现出来?
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等是否就源于只承认外在价值而否认内在价值?
要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是否必须肯定独立或孤立的内在价值?
其实价值本来就是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单独的“内”与“外”都是无法衡量价值的。
就像物种的重量既要有物体自身的质量又要有砝码,商品的价值既要有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又要有交换一样。
因此尊重自然是可以包括尊重自然规律和尊重自然价值的,但在这里不必也不可能独立地抽象地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斥责外在价值或以人为主体的价值。
自然物的价值在于它自身又在于它对人的意义,问题只是这里对人有意义应当不仅考虑到对当代人有意义,还要对后代人有意义,不仅是考虑到对人的局部和眼前利益有意义,还要对全局和长远利益有意义,这样来讨论尊重自然价值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的关系,才可能是既现实又清楚的。
[14]
与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相关,所谓“自然界的权利”,乃是把自然拟人化或诗化的说法。
物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生存竞争关系,不是伦理关系,因而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生态平衡是物种之间自发的生存竞争的结果,而不是靠某些环境伦理学家所赋予自然界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维持的。
[15]按自然发展自身的要求来对待自然,这不等于说人应如动物一样不要去改造自然只要适应自然就行了。
这当然无所谓人类中心了。
但同时也即剥夺了人之为人的权利了。
人是在改造自然中成人的,如果剥夺他改造自然的权利,就是要他倒退到自然动物的水平上去,这在实践上有这种可能性吗?
如果自然界的生命体都彼此相互尊重“权利”而“不允许伤害”,那么,上述客观现实存在着的“食物链”,“生存竞争”又作何解?
不仅如此,这种观点撇开历史观而空洞地强调“承认和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抽象地强调“确认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的权利”,“把道德关怀对象从社会领域拓宽到自然领域,并以这种拓宽来保证道德关怀的对象真正得到道德关怀。
”[16]那么,社会生产力的现实掘进是可能的吗?
人类的真实生存与发展是可能的吗?
因为只要人类存在就必须不断地同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以维系自身的生命过程,这是人类赖以存在的绝对前提。
马克思曾认真阐发过,社会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科学技术是生产力。
如果没有人类世世代代的改造自然的艰苦卓绝的奋斗,如果没有人类对科学技术孜孜不倦的探求,如果没有人类对包括生产工具在内的劳动资料的持续不断的完善以及对社会生产力的卓有成效的发展,人类将永远无法从自然界的强大制约和社会的自我压抑下站立起来!
任何以非历史的态度对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观点都是根本错误的。
如此理解,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是否会在客观上导致对自然内在价值和权利的“抽象地肯定,具体地否定”或“理论地肯定,现实地否定”呢?
在此有必要指出,人类中心主义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被绝对化,与当代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不无极为密切的历史渊源关系。
就是说,人类在时间维度上过份强化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未来的长远利益,在空间上又极端张扬狭隘的局部利益而漠视全局的整体利益,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为了人类中心而又丧失真正的人类中心。
西方诸如“深层生态学”等环境伦理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生态危机归咎于他们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的。
然而由此漠视人类实践史、文明史、思想史的成就,论证所谓“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界的价值主体地位”,认为“否定人类中心主义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绝对条件”,却是值得仔细推敲和认真商榷的。
四、导致公有地悲剧能否归结为人类爱心缺失?
这种观点还认为,“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他人和对子孙后代人的关爱之心,他必然会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强烈的尊重和关爱之心。
同理,一个对生态环境没有爱心的人,也不可能表现出对他人和子孙后代人的强烈之爱。
因为生态环境是人类所共有和共享的,这是一块如同哈丁所说的‘公有地’,导致‘公有地’悲哀的事件是人类爱心缺失的结果。
”[17]以此来继续论证“调整人际关系的道德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互适性和继承性。
”
我以为这是极为抽象化的论证。
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不存在抽象的“人的关爱之心”。
就是说“人的关爱之心”与“对生态环境”以及“对他人和子孙后代人的强烈之爱”之间有无这种必然的逻辑关系,仍需要作具体分析。
因为导致“公有地悲哀”不能笼统地归结为“人类爱心缺失的结果”。
其实导致“公有地悲哀”的深层原因,仍是个现实而又具体层面的问题。
在科学与认知层面上,历史表明在每项科技的运用中一开始就蕴藏着不可预料的负作用。
特别是高技术评估的困难更是如此。
科学就其本性来说是至善至美的。
但科学本身不能至善,它的至善要以技术为中介。
而问题是科学的技术应用,对人类可能产生好坏两种后果,即使人们抱着人类终极命运的关怀,有些“坏”也是难以预料的。
“技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特别是那些未知的风险。
……由于它们难于比较,我们常会权衡利弊时做得很糟。
”[18]因此,只靠抽象地呼唤“人的关爱之心”乃至于人的“强烈之爱”还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强化人的认知能力,并不断地提高技术后果评估预测水平。
在利益与价值层面上,人类总是为了眼前需要而寻求短期局部利益,甚至以牺牲长远整体利益为代价。
而同一生态环境对于发展情况不同的地区、国家和民族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可能价值。
每一主体都必须要首先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来进行选择,这就会导致对生态环境的多元化立场和态度;然而“生态环境价值”这一观念的本质,却必然要求从整个人类和全球生态的角度来进行一元化的协调和合作,否则便不能实现。
[19]如美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4.7%,消耗石油占40%,天然气占36%,铝占46%等,排放废气占30%,生产固体废物占70%。
[20]因此在多元与一元之间存在各种复杂矛盾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些矛盾?
仅凭笼统地强调“对生态环境的强烈的尊重和关爱”,在人类现实的利益格局和多元的价值取向中,能否以及怎样实行之?
在历史与现实层面上,近代以来直至今日,人类都生活于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只能在生存竞争的条件下寻求发展。
在市场运作中既存在“零和博弈”,又存在“非零和博弈”。
前者体现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后者体现共存共荣的“合作”关系。
问题是后者的存在往往掩盖着前者,但却不足以抵消前者。
在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中,既有作为利己的动机至上的人格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面,又有理性主体的权衡利弊得失从而做出最优选择的一面。
问题是前者是根本的,它是目的的规定;后者则是从属的,乃是手段的规定。
[21]因此导致“公有地悲哀”并非是抽象的“人类爱心缺失”,而是现实的个体理性导致的群体非理性。
而问题是,能否以及如何规范利益驱动与利益机制,从而达到个体理性与群体理性的有效统一?
其实,从唯物史观维度审视,以人类自我为中心,把人类凌驾于万物之上,使人类和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把人类中心主义极端化的人类沙文主义。
人类沙文主义存在至上性、短视性和功利性的弊端——在认识上自以为是自然界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可以支配和利用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在实践上只看到人的眼前需要和物质利益,只关注和人有直接关系的自然资源,对整个生态系统关注不够,在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中只讲索取不讲回报,采取的是一种掠夺式的利用方式;在价值观上其功利思想显而易见,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物质财富,对物质享受的贪婪和无止境的追求,通过功利型思维方式实现“精神”向“物质”的转化。
而人类中心主义则是人类的生存方式与发展动力,实质上强调的是以人为主体并与以之相对应也就是作为客体的自然界发生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人类的主体地位或中心地位是相对的,而人类沙文主义忽视甚至漠视这种限度,极端片面地扩张人类的主体性、能动性和社会文化性,而无视其客体性、受动性和自然生物性。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所主张的人的主体性与客体性、能动性与受动性、社会性与生物性的对立统一,在人类沙文主义那里变成了无条件的雁过拔毛、竭泽而渔甚至杀鸡取卵了!
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达到双赢是有条件的
非人类中心主义类似的观点还颇多。
如“在工业文明阶段,追逐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效益是一大通病”,“导致人们一谈起经济发展,就在大脑里定势为必然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此“要坚决制止和杜绝掠夺性开发资源的行为,实施‘最小损害’甚至‘零排放’、‘零损害’方略”,由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全可以达到双赢”[22]云云。
我不否认上述所提出这些观点是当今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和努力方向。
制止掠夺性开发使资源开发与环境建设并举,克服工业文化的弊端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结合,这都没错。
问题是在现实层面上能否以及怎样才能有效做到,特别是“零排放”、“零损害”和“完全可以达到双赢”能否以及如何实现?
首先,无代价的发展是否可能?
这取决于三个问题:
一是人的实践活动是否必然干预自然生态系统,这种干预是否必然危及生态平衡?
二是在资源有限条件下人们能否在时空两个维度上超越所谓的“零和博弈”关系的限制从而实现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三是在发展过程中做出选择和权衡时“所得”与“所失”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如何加以比较?
其次,人们能否充分预见发展的实际后果及其带来的潜在影响?
这也取决于三个问题:
一是“未来”能否由“过去”充分地决定?
二是实践后果是否在根本上等价于决定它的理论背景和主观期待?
三是人作为主体能够扮演“拉普拉斯妖”式的角色从而充当全知全勇的预测者吗?
[23]
比如,当论及自然资源开发时,学界普遍反对掠夺式开发,又普遍力主科学合理开发。
问题是,什么样的开发是科学合理的开发?
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开发?
自然资源,一般可以分类为可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
可再生资源是可以用自然力保持或增加蕴藏量的资源。
对这类资源实施有效而科学合理的开发,我认为至少在学理上弄清楚,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应该而且必须遵循其再生时间过程,再生空间范围,再生数量规模和再生质量效果。
而非再生资源不具备自我再生能力,其初始禀赋是固定的。
这类资源的开发利用,至少应该注意在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综合利用的战略,建立绿色技术体系,规范生态工艺流程的条件下,考虑其怎样利用才能使总的效益最优和最佳化以及付出的环境资源成本和代价最低和最小化的问题,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对非再生资源的开发应是寻找替代资源的速度不应低于开发利用的速度。
[24]
再如,关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又是操作起来难度颇大的问题。
当人们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我们追逐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
其实严格地讲,第一,这里所谓的“经济效益”其实是指“经济效率”。
因为前者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消耗与成果、费用与效用之比关系。
如果投入相同而产出较多,或产出相同而投入较少,表明经济效益好;反之则表明经济效益差。
它讲求以最小的劳动投入,资源消耗和资金费用换取最大或最佳的产出、成果和效用,依马克思的哲学话语说就是:
“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25]而不讲求环境效益的“经济效率”则是以粗放型外延式掠夺性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换取一时的“高增长”。
第二,如果真正讲求内涵发展的经济效益,我想离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就为期不远,甚至本身就是某种统一了。
[26]
上述看法仍是学理上的,而在现实操作上真正实现零排放零损害方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全可以达到双赢”何等步履维艰!
这种观点举例:
“人类对核能的和平利用,通过严格管理,规范运作,既经济、卫生又安全;太阳能是人类可以永续利用的能源,将它用于生活能源和交通工具等,既促进了经济发展,又减少了对其资源的开采利用,减少了污染,保护了环境;生态城市、生态农业、生态房屋、生态家庭等的出现,也都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双利作用。
”[27]
我想指出,在目前和可预测的技术条件下,能使人类的经济生产活动的负效应,有效控制在生态环境自我恢复和自我净化的阈值内,使其不再扩张和恶化,仍需要人类的不懈努力。
因为上述所谓核能的和平利用,太阳能的永续利用,生态城市等,人类只是局部的和非常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做到部分的利用和局部的实现,至少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核能和太阳能还不能完全代替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
如果真的像某些学者所指认的如此这般理想化,人类还何必费心劳神谈论当下这些所谓的环境危机问题并苦苦探索摆脱危机的可能途径和现实选择呢?
!
“一旦我们了解环境许可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含义,必须就如何建设、如何实现这一转折做出决策。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环境领域,尽管人们进行过调查研究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仍不断加大。
不幸的是,这一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
我们明白所谓高效能型太阳能经济,我们知道如何重新规划交通体系。
……我们掌握了这一切所需的技术,却未能缩短差距。
”[28]可见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颇大距离,其实施可谓任重而道远。
[29]
六、环境伦理应该是多极主体环境利益之协调
前述几个方面就其实质而言可以归于一点,就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和现实实践格局中的环境伦理,“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0],即缺乏实践观点。
从马克思的实践观来看,“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31]。
就是说世界历史是人类实践的产物。
问题是学界关于环境伦理学的论述中,经常出现“人类”、“我们”等泛称指谓,面对如此无差别主体的笼统表述,从唯物史观和现实实践格局审视,对其合理的哲学追问便是:
有无抽象的“人类”和“我们”?
现实的情形是“人类”已被具体划分为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们”亦分属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只有关注多极主体的实践关系来探讨环境伦理问题,才有现实的出发点和真实的落脚点。
这里所谓的多极主体,是指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定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并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交往实践活动的人。
既包括同一时期不同空间区域的现实的显在的不同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还可以包括不同时期不同空间范围的当代人以及可能的潜在的主体——未来人,但以当代主体之间的关系为主。
因为当代人与后代人并不生活在同一时间之中,他们不可能构成现实的矛盾。
就是说现实而具体的当代人之间的关系远比理论而抽象的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复杂。
漠视生存于不同空间区域特别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当代人的需要”之“满足”,把人们的关注力引向“后代人”而妄谈所谓的可持续发展本身,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的吗?
那么,作为多极主体在实践格局中的状况又是怎样的呢?
概括地说,人们在生存竞争的条件下寻求发展,而不是在理想化的大同世界里共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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