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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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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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龙府〔2009〕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龙岗区优化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类项目审批程序实现效能倍增的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及龙岗区发改部门批准的、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按功能、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建设管理程序。
按建设功能可分为:
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水利项目、其他项目。
按建设规模可分为:
重大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一般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
按资金来源可分为:
市政府投资项目、市及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
按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可分为:
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
非常规项目是指应急项目、限时完工项目。
其中,限时完工项目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明确的完工期限,无法按正常基建程序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程序建设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计划进行建设,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建设周期。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随意压缩建设周期。
(三)科技创新和循环发展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提出的“四节、四新”(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求,发挥节能减排示范作用,采用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引导全行业认真落实循环经济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政府投资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权属
龙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和产权所有者。
第五条管理机构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务、农林、城管、消防、国资、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共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二)协助区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对于市政道路类及相关项目,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对于市政道路类以外的项目,协助使用(管理)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并协助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强制性审查及有关部门审批。
(五)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招标工作,办理货物采购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节能、环保等目标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含甩项验收)。
(八)组织编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九)将通过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的项目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
(十)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一)对于市政道路类以外的项目,负责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评报告,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涉及用地的项目,负责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林地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涉及建筑物命名的项目负责办理建筑物命名审批手续。
(三)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及项目其他相关建设要求,并参与确认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总概算和施工图设计。
(四)参与确认影响项目使用功能、建筑规模或投资控制的设计变更事宜。
(五)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含甩项验收)。
(六)接收通过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的项目。
(七)指定专人全过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在建设方案确定前及时提出项目相关使用功能要求,协助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建设程序划分
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勘察设计、建设实施和竣工移交五个阶段进行建设。
第九条项目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评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
房屋建筑类项目由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编可研),报区发改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区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后继工作。
对于限时完工项目,在市政府或区政府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后,由区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含道路、桥隧等)应按相关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桥隧等)及重点片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区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后继工作。
对于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及市区两级财政投资项目,一般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开展工作;对于区财政投资项目,一般从工程可行性研究开始开展工作。
其他类项目由区水务、国土、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编制近期建设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规划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发改部门评审通过,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立项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条用地审批阶段
用地审批阶段具体审批环节包括:
项目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必要时含农林用地)、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物命名。
房屋建筑类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到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及建筑物命名等审批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道路、桥隧等)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到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其他类项目由区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到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审批手续,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到规划、环保、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阶段
勘察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强制性审查。
具体审批环节包括:
规划部门的工程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民防部门的人防报建审核、消防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核准、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农林部门的使用林地许可、发改部门的概算审批和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项目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具体环节包括:
监理招标、标底审定(50万以上的标底报区审计部门审定)、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质检、安监、临时路口开设和临时占用道路备案、交通疏解方案备案、林木砍伐许可等。
第十三条竣工移交阶段
竣工移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和移交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移交时间
房屋建筑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必要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评审、下达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并由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和环境影响审批后,由使用单位将项目移交给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项目(道路、桥隧等)在规划部门完成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类项目在区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并由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办理完成用地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后,由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移交给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移交方式
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他部门将项目移交给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时应召开项目协调会议,明确项目移交有关事项,同时签订项目建设移交协议书。
项目建设移交协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交接双方的责任和具体分工;
(二)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内容;
(三)公用设施配套要求;
(四)工期及建设进度要求;
(五)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六)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七)使用单位授权委托书;
(八)移交项目内容及交接清单;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移交后的功能和标准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移交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后,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其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进行重大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由变更提出单位报请原审批部门及发改、审计、规划等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前期准备
第一节计划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
房屋建筑类项目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非房建类)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
若项目属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则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出具区纪委党廉室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工程可行性研究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类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类项目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殊项目及限时完工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发改部门同意后可不编制。
第十九条专项评估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专项评估报告,并报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和政府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成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方案应按程序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听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公示、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公示一般在深圳市或龙岗区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使用(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要求。
第二节勘察设计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招标
房屋建筑类项目在项目立项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及其他类项目在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对于限时完工项目,在规划部门下达规划设计要点及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第二十四条方案设计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开展方案设计并报规划部门(涉及河道、水库的项目须获得水务部门批复)审批。
对于房屋建筑类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送交的确认函件和有关方案设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
项目方案设计审批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初步地形测绘、初步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工作。
初步设计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后,概算(涉及跨越铁路、高速公路及需进行电力电讯等管线改迁的则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送发改部门审核,申报投资计划。
对于限时完工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并以此进行概算编制和报审。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
项目概算批复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详细地形测绘、详细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和强制性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审查施工图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根据规划、消防、民防等部门提出的规范与设计要求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建筑、消防、民防和结构等审查。
以下工程可免于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场地平整及土石方工程、景观绿化工程、10KV外线工程、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监控工程。
第二十八条限额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制度,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限额设计工作的推广与监控。
第三节行政审批
第二十九条环评审批
对于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的市政道路类项目,在选址完成后,除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及居住区内新扩建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外,其他项目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区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其他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经环保部门审核认定后的片区法定图则等规划成果,其规划区内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选址环评审批,环保部门对规划成果的审核意见即可作为规划区内项目的选址环评意见。
法定图则、片区规划暂未覆盖的区域内项目需办理选址环评审批,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向区环保部门办理项目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第三十条水保审批
对于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的市政道路类项目,在选址完成后,除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内的项目需编制水保报告书外,其他项目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编制水保报告表,区水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对于市政道路类以外的项目,按照水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水保审批手续。
对于无法同时全面开工的项目,可分段分项办理水保批复。
第三十一条林地审批
对于涉及林业用地需办理林地审批的项目,林业部门应在用地预审后先行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所需征(转)地补偿协议由区公共工程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在国土部门完成征(收)地后补交。
对于无法同时全面开工的项目,可分段分项办理林地批复。
第三十二条方案设计与选址办理
对于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编制方案设计完成后,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时,将方案设计作为审查事项一并批复。
对于房屋建筑类项目,在使用单位完成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后,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方案设计审批事项。
第三十三条用地预审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凭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对于涉及林业用地、河道用地的项目,国土部门在核发用地预审意见或复函时,同时向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征(转)地资料及意见。
国土部门在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后,对于尚未征(转)地的项目立即开展征(转)地工作。
第三十四条用地方案图与用地规划许可
办理完成选址意见及用地预审后,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即可到规划部门办理用地方案图与用地规划许可,规划部门不再以环保批复、水保批复及林地批复作为核发用地方案图与用地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
规划部门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时,将用地方案图作为审查事项一并核发。
第三十五条拆迁许可
各街道办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开展建(构)筑物拆迁的丈量评估及谈判工作。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到国土部门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拆迁许可下达后,街道办开展拆迁补偿合同的签订工作。
对于桥隧、管线等不需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国土部门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核发拆迁许可。
对于无法同时全面开工的项目,可分段办理拆迁许可。
第三十六条工程规划许可
除场、站外的市政类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后,即可申办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时要求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环评批复、水保批复,涉及林地、河道、水库的项目还需提供林业、水务部门的批复。
对于无法同时全面开工的项目,可分段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市政类项目中的桥隧、管线类项目无须办理用地手续,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到规划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节征(收)地拆迁
第三十七条部门职责
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是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及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为项目拆迁人;各街道办为项目所在地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
第三十八条管理办法与程序
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及《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深龙府〔2007〕114号)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项目用地管理
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通知国土部门、街道办及使用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加强项目用地管理,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以及果树等地上附着物的核查工作,制作拆迁项目清单,并及时将核查结果以及拆迁项目清单一并报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核查之后拆迁项目清单未包括的抢建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抢种的果树、青苗等一律强行清除,不予补偿。
施工单位进场后,国土部门应根据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已补偿完毕且没有任何遗留问题的地块移交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使用。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期间对土地严加看管,坚决制止抢建、抢种等违法行为,并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地块,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技术成果复核
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补偿的测量技术成果及评估技术成果完成后,各街道办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初核,并在初核后及时将技术成果送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复核。
第四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审计
对拆迁量较大的市、区重大项目,审计部门应进行跟踪审计;一般项目则在拆迁工作结束后及时予以审计。
第五章建设实施
第一节发包与承包
第四十二条发包方式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监理、施工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
监理招标一般在概算批复下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后开展,对于市政类项目及限时完工项目则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展。
施工招标一般在投资计划下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后开展,对于市政类项目及限时完工项目则在项目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后开展。
特殊项目按照市或区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进行。
以上造价咨询、监理、施工企业等潜在投标申请人的产生,均按照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三条招标管理部门与场所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作为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的招标人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龙岗分中心办理相关招标事宜,建设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劝退制度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若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商务标进行澄清后认为投标价低于投标企业成本的,可进行劝退。
第四十五条使用示范文本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承包合同及招标文件等示范文本,供建设过程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建立产品性能信息库
区建设部门应编制工程“四节”、“四新”技术目录,建立产品性能信息库,供政府投资项目推广使用。
第二节开工报建
第四十七条施工许可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房屋建筑类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建设部门依法办理,水利项目则由水务部门依法办理。
一般在投资计划下达、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及办理相关保函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的办理。
办理施工许可时:
(一)对于不需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以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复函或同意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意见办理施工许可。
(二)对于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其桩基础需先行施工的,以桩基础报建证明材料办理施工许可。
(三)对于二次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以重新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办理;不属于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以审图机构和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替代。
(四)政府投资项目以发改部门的计划批文代替支付保函办理施工许可。
(五)对于政府投资的市政类项目,在批复内容无变化的情况下,规划审批的“两证一书”有效期可自动顺延,无需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八条质检、安监提前介入
对于限时完工项目等特殊项目,根据市或区政府的相关会议精神,在取得规划部门的施工图批复意见或审图机构的审图意见及完成施工招标后,区建设部门给予办理质检、安监提前介入手续,并实施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没有质检、安监提前介入不得开工,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及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十九条其他审批和备案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涉及以下工作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一)现状道路占用及路口开设(需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路口审批表》)、绿化占用与迁移及路灯迁移等由区城管部门或街道办下属城管办负责审批,具体占用、迁移数量经城管部门与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后,由城管部门自行迁移并报区政府申请相关经费。
(二)交通占道及交通疏解由交警部门负责审批。
(三)涉及省养公路占道及开设路口等事项由公路部门负责审批。
(四)水土保持、河道内防洪施工事项由水务部门负责审批。
(五)高压电力设施附近施工由供电部门负责审批。
(六)施工现场开设临时进出口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之前,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施工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十条管线设施迁移与恢复
电力、电讯、供水、燃气、雨污水等管线迁改专项工程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专项工程按照深圳市政府2006年355号办公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轨道交通二期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龙岗区政府2008年110号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的精神,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一)产权单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直接委托其进行施工;
(二)产权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及市工程招标规定,邀请3家或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以抽签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专项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则通过签订三方或两方协议约定,并按照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开展工作。
对于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的保护性迁移工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供电、电讯等部门必须指派联系人专门负责电力、电讯等设施的保护工作。
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自行组织迁改困难的,或相关公告发布后逾期不登记的,可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迁改。
第五十一条迁移与恢复费用
电力、电讯的迁改费用包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根据施工图及相关依据编制预算,经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审计部门审定,最终补偿费以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
铁路、军事等特殊通讯类管线迁移发生的施工和恢复费用,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与铁路、军事等单位协商谈判,并报审计部门审计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迁移单位的配合义务
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城市绿化、道路、桥梁、杆线和各类管线设施的,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节现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对承包商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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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 投资 项目 建设 管理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