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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培训文件资料12
西秀区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培训提纲
第一个问题:
划分选区
一、选区划分的依据
划分选区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者单位登记在册的职工数为依据。
二、选区的类型
1、省选举条例第21条规定:
选举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划分:
农村可以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城镇可以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行业和系统划分选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情况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几个单位或者邻近的单位、居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
乡级的直属单位、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也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2、本次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是同时进行的,应当分别划分选区。
也就是大选区和小选区。
三、选区的大小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一个选区最多只能选举3名代表。
四、选区划分的基本做法
1、了解和熟悉上届选举的选区设置、人口数、代表名额等情况,为本次选举划分选区提供参考依据。
2、调查摸底,核准基数,按照便于选民参加选举,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当选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补选、罢免代表的原则划分选区。
3、测算应选代表名额后,按照结构要求,参照上届选区划分,确定选区的数量。
4、尽量避免政府机关较集中所在地单独划为选区,以免引起代表名额的不均分配。
5、选区划定后,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在我们区,结合实际,选举区代表选区委托各乡、镇、办区代表选举指导办公室公布。
各乡镇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由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二个问题:
选民登记与选民公布
选民登记,是指按照选举法律规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一项法律程序,也是对全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统计的一项工作。
选民登记是选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有选举权的公民能够依法参加选举,防止没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
关于选民资格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18周岁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
在这次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因选举日订为2006年10月20日,即计算年满18周岁时间计算到2006年10月20日,也就是1988年10月20日前出生的。
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3、必须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的,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选举委员会在确认精神病患者能否进行选举权利时,应当以精神病医院或者有资格出具精神病诊断证明的医院作出的精神病诊断为依据,不能主观判断。
根据我区情况,委托各乡、镇、办选举指导办公室确认。
(2)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这些因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虽然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毕竟有犯罪嫌疑,所以,这些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选举权利,不进行选民登记。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侯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驻在乡、民族乡、镇的区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这些单位愿意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区级人大常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这里统一要求,我区属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各乡(镇)的同时参加区人大代表和各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关于选民登记程序
一、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时间
1、选举法规定:
选民名单应当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结合我区情况,即在2006年10月1日公布。
因此,选民登记时间一般应当确定在公布选民名单前一天为选民登记的最后截止日期。
2、在选民登记之前,因故离开本选区的选民,选区选举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回选区参加选民登记,或者由亲属代为登记。
二、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
1、确定登记员
各选区选举工作机构应从本选区选民中挑选若干名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观念较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选区情况、有选民资格的人担任登记员。
登记员的人数可以根据本选区人口和居住地状况确定,一般每一个选区为1至2人,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选区可以为3至4人。
2、培训登记员
登记员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机构对他们进行培训,才能上岗进行选民登记工作。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选民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选举文件、决定,特别是选民资格条件、登记方法、任务、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选民登记员在选民登记中,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填写《选民登记表》时,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准确、书写工整、表面整洁、符合规定。
关于选民登记方法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按辖区在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本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可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增”、“三减”。
“三增”是:
1、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新满18周岁的选民。
2、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犁选民。
3、新迁入的选民。
“三减”是:
1、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死亡的人。
2、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迁出的选民。
三、逐户查访登记。
按选民名单的编列顺序,由选民登记机关借用人口普查的成功做法由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厂矿、农村、城镇街道和流动人口居住地,逐厂、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查访,将选民编入选民名册。
关于选民登记对象
一、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
1、选民一般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2、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划为选区的,其人员(包括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中未列入居委会管理的)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但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区应当予以登记,并通过其所在单位选区。
3、人武部、消防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由区人武部组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办理。
二、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流动人口参加选举可以按以下情况进行选民登记:
1、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选民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证明其具有选民资格,且没有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3、工作调动(包括复员、转业、退伍)、搬迁、婚姻,户口未迁或持有户口迁入证等待入户的,在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在的选区参照流动人口的方法办理。
4、户口不在城镇而短期在城镇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5、选举期间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当地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6、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应当予以补办登记手续。
三、其他人员的选民登记
1、被监禁、拘役、拘留、监外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分别由执行机关负责登记造册,报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通知选区。
2、被假释、缓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3、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含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关于选民登记的审查、复查与名单登记造册
一、选民登记的审核与复查
1、选民登记的审核。
各选区选民登记完成后,由选区报各乡(镇、办)选举工作机构进行审核,由选举工作机构与选区核准并签字。
2、选民登记的复查。
由选举工作机构组织和检查选民登记的核查工作,以确保选民登记不重、不错、不漏。
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的方法进行。
二、区选举委员会已统一印制选民登记册,发给各选区。
各选区对本选区符合选民资格的选民应当统一登记造册,以便在投票选举时与选民证核对无误时发放选票和存档备案。
关于公布选民名单
一、公布选民名单。
在选举日的20日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按选区在公共场所公布。
选民名单应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张贴在醒目的地方。
公布的选民名单要保留20天。
选举工作机构要做好保护工作,对选民名单进行乱画乱写者或任意撕毁者,要严肃查处。
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如发现重登、错登、漏登,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3日以前应予补正,再次进行公布。
对于外出联系不上的选民,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可以补登记。
二、受理选民申诉。
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者,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个问题:
提名、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是代表选举的重要环节,是选好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对于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一、提名代表候选人的原则
1、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
2、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
3、代表候选人提交前,要向选民讲清提名的具体方法、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
4、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选民10人以上也可联合提名。
5、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时进行选举的,两级的代表候选人要分别提名,分别讨论协商,并分别公布。
6、同一个人不能在不同选区提名为同一级代表候选人。
但可在不同选区提名为不同级代表候选人。
7、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安排到选区,并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和公布。
二、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素质要求
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要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注意合理的比例和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
在具体操作中,要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努力使代表在整体上有合理的比例结构和良好的素质。
三、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
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举区级人大代表时,区级和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选区内的政党、人民团体组织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四、选民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
1、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名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联名是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联合签名一致提名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行为。
在选民10以上联名填写《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中自愿签字的联名,为合法联名。
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不包括自荐者本人。
2、选民10人以上联名,是指选民10人(含10人)以上一起联合签名,不是将各选民小组所提同一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简单相加。
3、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可以在本选区内跨越选民小组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去征集联名。
4、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一般应当是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是选区之外的选民,但必须是本区、乡(镇)的选民。
不是本区、乡(镇)的选民,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5、每10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代表名额。
五、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后,要对提名做必要的复核工作。
主要看是否10人以上联名,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本选区选民,所提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本行政区域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等。
2、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本人签名或者签章。
《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应按规定的时间送交选举工作机构,由选举工作机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3、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合均不得再提出候选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换、删减或者增加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4、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尊重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权利,使所有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的机会。
5、如果出现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情况,要及时做选民的工作,发动选民再提出代表候选人,保证差额选举。
六、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各选区选民联合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即在2006年10月5日公布。
公布候选人名单,应当分别在各选区公告张贴。
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要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民意,以保证真正按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如果通过协商方式,无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进行预选。
一、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对初步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区的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对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此项工作环节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酝酿、讨论、协商的代表候选人,必须限定在汇总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范围之内。
2、根据代表的比例和结构要求,为保证代表整体中的妇女、非党等代表的比例,各选区在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可考虑在有妇女和非党等代表名额的选区,尽量协商条件等同的妇女和非党等人选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各选区要根据少数民族居住状况,尽量经过协商,把一些少数民族的初步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几轮做法,都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把充分发挥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
要认真听取和尊重选民的意见,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由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擅自决定。
不应歧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要注意防止形式主义,严防走过场,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搞简单化。
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致也是正常的,应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果不愿意当代表候选人的,可由本人向选举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选举委员会确认意愿真实后,即可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
2、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差额数时,选举委员会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票”的方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3、对“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要有正确的理解和对待。
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只理解为过半数选民的意见,或者只是提名较多的那部分人的意见。
通过酝酿协商,结合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中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的同意的,也属于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比如,某选区需要产生一名妇女代表,在几名妇女代表候选人中,某位妇女代表候选人相对另外几名妇女代表候选人获得的赞成意见多,但在全部候选人中并不是较多数。
在这种情况下仍可将该妇女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区选举工作机构要及时向选举委员会上报经协商产生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选举委员会加以审查确认。
必要时,选举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召开选区选举工作机构成员和各选民小组组长及部分选民代表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全选区的选民会议,进一步做协商工作,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努力使代表比例结构符合要求,使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特别要注意确保妇女、非党、少数民族的比例。
要保证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
不得事先限定以最低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
不能只由少数人如单位领导、选民组长、选举工作人员来酝酿、协商,或者由其代替选民酝酿、协商,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而不交选民讨论。
不能把差额作“陪衬”来安排。
6、在酝酿、协商中,不得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7、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要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即2006年10月15日公布。
第四个问题:
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
关于投票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选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
选民投票主要通过投票站、选举大会或者流动票箱进行。
投票是整个选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技术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一、投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1、培训工作人员
为保证投票活动的顺利进行,选举委员会应对选区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主持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各选区联络员和选民小组长等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做好投票工作的重要性,明了自身的具体职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等。
2、发动选民
投票前,要在广大选民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选民知道投票选举的重要意义,明了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正式候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投票的时间和地点,填写选票、投票的方法和步骤,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投票的条件和程序等。
3、确定投票方式
选民投票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在选举大会上投票,三是在流动票箱投票。
区选举委员会委托各乡(镇、办)选举指导办公室根据各选区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投票方式,并向选民交代清楚。
(1)投票站投票。
这是较为科学的做法,既方便选民投票,又有利于选民身份的确认和保证投票的有序进行。
(2)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这种方式可以营造轰轰烈烈的民主气氛。
但要注意防止选票发放和投票的混乱。
(3)流动票箱投票。
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方便老、弱、病、残和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选民。
4、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工作机构应做好的工作
(1)及时向选民发出投票选举通知,公布投票的具体时间、方式、地点和要求。
(2)对本选区参加投票站、选举大会和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以及需要委托他人代写选票的选民人数进行调查摸底。
(3)帮助在外工作、居住和临时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或者准予行使选举权的被剥夺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同意,并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4)及时公布选民补正榜。
(5)为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选民办理选民证。
(6)印制选票。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应当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同时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应用两种颜色分别印制。
印制好的选票必须加封保管。
(7)制作票箱。
票箱分为投票站票箱、选举大会中心会场票箱和流动票箱三种。
每种票箱的大小应当有所区别。
票箱投票口不宜过大,并应当考虑密封、加锁的需要。
票箱应当为木质,形状为长方形。
(8)拟定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主持人的主诗词、讲话稿等相关资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拟定投票站或选举大会选举办法。
(9)制作和准备开展投票活动的必需物品,如黑板、粉笔、计算器、封条、胶水、选举结果统计表和工作证件等。
(10)与公安部门或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商定投票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布置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具体包括会标、标语、彩旗、桌椅、音响设备、饮用水等。
会场布置要简朴、庄严、隆重。
三、投票程序
1、投票站投票程序
2、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3、流动票箱投票程序
四、再次投票
1、再次投票的条件
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条例规定,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由选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2、再次投票的选民
再次投票的选民即是第一次投票时的选民。
3、再次投票的程序
两次投票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程序和方式与第一次投票相同。
4、再次投票的时间
再次投票应当在第一次投票结束后5日内进行。
5、再次投票的当选
由于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中已经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已具备当选资格,因此再次投票洋中谁得票多即可当选,不一定要过半数票。
五、另行选举
1、另行选举的条件
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条例的规定,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应当另行组织选民就不足的名额进行选举。
2、另行选举的选民
另行选举的选民即是第一次选举时的选民。
3、另行选举的候选人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应另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确定另选代表候选人;如果另选代表只有1名,候选人应为2名。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另选代表候选人时,不论是第一次选举时的正式候选人还是第一次选举中得了票的选民,都要同等对待,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
4、另行选举的程序
另行选举是第一次选举的补充,程序和方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
5、另行选举的时间
另行选举应当在第一次选举结束后5日内进行。
6、另行选举的当选
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条例的规定,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收回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在另行选举中,如果仍未有候选人当选,则表明选民对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重新酝酿、确定新的代表候选人,再行选举。
六、重新投票
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条例的规定,当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时,该次选举无效,庆当重新组织投票。
重新投票应当在第一次投票后5日内进行,程序和方式与第一次投票相同。
关于计票和选举结果的公布
一、计票程序
1、以选区为单位统一开箱计票。
开启票箱前,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再次清点选区的总参选人数和已发出选票数及剩余选票数。
2、清点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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