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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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技术人员职责
1、技术人员必须是具备煤矿采矿及相关专业或在国有煤矿从事井下采煤、通风等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必须具备一定矿井知识和安全知识。
2、组织对煤矿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规程措施进行编写上报审查,并指导实施。
3、协助矿长主持本矿矿井生产规划和矿井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
并协调矿长负责对工人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4、每月对煤矿的“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作平面图”、“通风系统图”进行填报,并按时送报县煤炭局。
定期对全煤矿的风量进行测定,根据风量核定入井人数,做到“以风定产”。
二、瓦检员职责
1、必须牢记《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有害气体的有关规定,必须会操作使用瓦检器。
2、瓦检员每天必须在工人未下井工作之前,与其他管理人员先下井对各个工作地点进行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及时向矿长,安全员汇报检测情况,填写检测记录,其后跟班作业。
3、有局扇通风的巷道,由瓦检员检查局扇附近瓦斯浓度后由电工负责操作风机,其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开停风机。
4、瓦检员负责随机制作用于井下记录瓦斯的警示牌,有几条巷道制作几块警示牌;在警示牌上用红色粉笔记录的数据代表瓦斯超限,用白色粉笔记录的代表不超限。
5、瓦检员每班对每个作业点检测不少于3次,即间隔2小时测1次,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6、要生产过程中,如遇瓦斯超限,瓦检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进行处理。
7、瓦检员负责管理好井下的一切通风设施,有权制止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
8、瓦检员负责井下风筒的挂、收、补及风机的开关等工作,对于井下采用局扇的地方,如因工作条件改善不需再送风时,瓦检员应将多余的风筒收回,放到大巷或绞车场等宽敞的地方。
9、瓦检员必须保护好瓦检器,瓦检器用后擦净,取出电池,不得随意拆修。
10、瓦检员对违章冒险蛮干的行为有权制止而且必须加以制止。
三、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井下任何工作地点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入风井、出风井和主要进、回风巷道应有足够的断面、并经常维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杂物,保证风流畅通。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装置备用电机。
停班后再开班时人员入井,必须先开主扇通风30分钟以上。
3、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悬挂在风机房)。
作好主扇运行记录。
4、矿井必须建立每10天1次测风制度,并填写测风记录,采煤、掘井、硐室及其它工作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矿井每月进行一次以上全矿井测风、配风、矿井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并填绘通风系统图。
5、掘进巷道应采用局扇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压入式局扇和起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局扇通风机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6、使用局扇供风的工作地点中的电气设备,必须配有风电闭锁装置。
7、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
当布署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或挂设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8、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9、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局部通风机。
四、局通风管理制度
1、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增设局部通风机必须要有方案和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局部通风机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且实行挂排管理制度,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停、开风机。
3、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行一闭锁(风电闭锁)、煤巷、半煤巷、揭煤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不准生产。
4、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严禁一个通风机供两个掘进面或两台通风同供一个掘进面用风。
5、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巷修工作面以及其他地点,一律不准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值班汇报。
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达1.5%,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6、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时,应该由瓦检员、班长、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并向矿值班汇报。
恢复局部通风机电、送风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7、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规定:
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7米、岩巷不大于10米、揭煤巷不大于7米。
8、严格风筒管理,吊挂要平直,拐角处要设弯头,逢环必挂,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百米漏风率不超过10%。
风筒出口要及时更换事项修补,风筒出口风量要根据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9、测风员每旬必须对局部吸入风量、出口风量、全负压风量测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巷道设计满足通风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措施设计要求进行。
11、通风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风筒、风机及附近5米范围内的煤尘及时处理。
12、矿领导及矿其他负责人对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不符合安装规定、不便使用、水量不足、保证不了防尘用水负责。
五、防瓦斯管理制度
1、每一矿井配齐专职瓦检员、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微机操作人员和瓦斯检查仪器。
井下一切工作地点,每班都要检查瓦斯。
2、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3次;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都应先进行瓦斯检查,如超限立即撤出人员,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3、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4、起班后,瓦检员将瓦斯日报填入瓦斯日报,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
矿井负责人(矿长或法人)必须每天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必须查出原因,进行处理。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长和技术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电动机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恢复电源开动机器。
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无论何种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12、如果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订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只有经过检查瓦斯,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电气设备的供电。
13、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防止瓦斯积聚。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作业。
15、对井下停风地点应经常进行氧气检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7%,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并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在启封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启封和排放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六、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井下部分)
1、《作业规程》的供电设计必须满足监测系统的安装及断电要求。
2、任何人或所有单位,必须爱护监测系统的设备、设施,严禁损坏。
3、与监测系统关联的电源侧电器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撤除和改线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共同处理。
4、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由瓦检员负责把迎头传感器撤回距迎头20米之外的安全地点,并挂好,否则造成传感器损坏将由瓦检员赔偿。
炮后,再把传感器按规定复位悬挂好。
5、井下分站,电源箱的看管在安装设计中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如因损坏照价赔偿。
6、风门开闭传感器由该所辖通风系统范围内的班组负责人看管,风机开停传感器由风机所供风头的班组负责,主扇房的监测装置及设备由主扇专人负责看管,损坏照价赔偿。
7、使用各种监测传感器的班组,不得甩开传感器不用,不得关闭分站。
8、监测工每天必须到井下校对调试、维护监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9、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
10、瓦斯监测断电装置试断电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保证井下监测装置断电灵敏、可靠。
当不能断电时,必须停止作业,查原因,处理正常后方可生产。
11、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杜绝失爆,保持清洁。
12、监测工每天必须按要求把瓦斯传感器电缆放到位。
并将传感器悬挂好。
13、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监测装置。
14、每班瓦检员必须对瓦监传感器进行校对,每班不少于3次。
发现数据不合格,及时汇报。
七、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当班领导要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2、瓦斯班报的审批:
当班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值班领导审批。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瓦斯日报的审批:
瓦斯日报由当日值班领导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三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填写好后再报矿总工程师及矿长逐级签字。
八、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贯通巷道两头相距(一般巷道相距20、突出煤层及综掘巷道相距50)米时,既进入贯通管理。
2、进入贯通管理前,由矿负责施工的技术员写出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可按贯通措施在贯通区间进行施工,否则停止作业。
3、贯通头若被封闭,进入贯通期间提前排放瓦斯,并进行正常通风,不能排放的必须编制特殊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贯通工作。
4、贯通期间,每放一炮,必须对贯通迎头的CH4通风、煤尘、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方可按规定进行放炮工作。
5、贯通期间矿建立巷道通风台帐,施工班长要向矿值班汇报当班把记录填好,严禁出现假记录、假汇报。
6、贯通期间要作好调风的准备工作,提前构筑好通风设施,贯通后立即进行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及调风影响区域内浓度小于1%以下,方可恢复生产。
7、严禁出现误贯通,否则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处理。
8、超过5米又未进行通风的巷道视为盲巷,凡是盲巷都必须进行封闭。
停风的掘进头超过24小时都必须进行封闭。
9、封闭的盲巷及掘进头前设正规栅栏,并挂禁止入内警标及说明排版,瓦检员每班对闭前的CH4、CO2、T进行检查。
九、安全监控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设,是反映井下安全生产状况,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
是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的有效方法。
要保证正常使用,特编制本制度。
1、便于对监控设备的管理,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系统布置图。
2、撤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相连的电器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连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使用中的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校正和调试,使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制定安全措施。
5、使用的变携式甲烷检测仪,与传感器测得的数据每天对照一次,并作好记录,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
然后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整和校对。
6、安全监控中心要随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电状态,并填写监测日报,送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7、变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收发人员统一进行清理灰尘、充电及维修,对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
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对使用中的安全监控设备,如甲烷传感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断电仪等,要按规定送有资质的校正单位进行校正。
有校正设备,自己及时校正。
如规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瓦斯传感器,变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载体催化元件进行校正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十、防尘制度
1、矿井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应建立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2、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时应用湿式钻眼,采掘工作面应洒水降尘。
3、在煤尘易飞扬地点,如输送机头,转载、装载等地点应安设喷雾、洒水装置,避免煤尘飞扬,并不得有煤尘堆积。
巷道中的浮煤(尘)应定期清除。
十一、防灭火制度
1、煤矿必须制订地面与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季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器材的设置及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建筑,其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操作、休息间。
井下巷道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绵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3、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
严禁使用灯泡和其它电器取暖。
严禁明火明电(普通白炽灯、普通日光灯)照明。
4、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局批准后执行。
5、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必须制订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准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1.5个月。
6、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
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8、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在切断电源前,只准用不导电的方法灭火。
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9、启封已熄火的火区,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经县煤炭局审核,报市煤炭局批准。
十二、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工作面50m)前,技术人员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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