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监检方案.docx
- 文档编号:3282976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51.69KB
车用气瓶监检方案.docx
《车用气瓶监检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用气瓶监检方案.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车用气瓶监检方案
车用气瓶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方案
1.总则
为了加强车用气瓶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项目,保证车用气瓶安装监检质量,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则、标准和专业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装质量监检。
3.引用文件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瓶规》)
3.3《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4关于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质监函[2009]734号)
3.7相关技术标准及图样要求
4.人员资格
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监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与所安装车用气瓶类别相适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5.监检程序
6.监检项目、分类及要求
6.1分类
A类:
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报告、项目表、卡等)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
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6.2监检项目、类别、监检内容及要求
序号
监检项目
类别
监检内容及技术要求
监检方法
1
1、气瓶文件审查
A
气瓶及其附件产品应有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并与气瓶一致
资料核查
2
3
2、安装资料审查
A
安装单位许可资格、许可范围。
资料核查
4
B
安装设计图样应包括支架结构、尺寸、材料;紧固件规格、扭紧力距;气瓶的直径、重量、容积;气瓶固定形式;支架与汽车连接方式,并有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资料核查
5
B
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应办理备案手续,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资料核查
B
应编制支架制造工艺及焊接工艺
B
施焊焊工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
3、气瓶外观
质量检查
B
瓶体应有清晰牢固的制造标识,外观无损伤、分层、凹陷、变色、纤维断裂、裂纹等缺陷。
实物检查
7
4、
安
装
质
量
检
查
安装与图样一致性
B
支架的结构、安装位置、与汽车连接方式;气瓶固定形式、安装位置、数量是否与图样一致。
实物检查
8
支架
B
材料:
审查材质单,应为Q235级以上碳素结构钢或奥氏体不锈钢。
实物检查
尺寸:
角钢至少为40*40*3mm,夹环和托架厚度不小于3mm、宽度不小于30mm。
检查是否能牢固固定气瓶并有四个固定点。
检查支架与气瓶接触面曲率是否相同。
检查夹持方式是否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能力并便于拆卸,采用夹环夹持时,至少应使用两条金属夹环。
焊接方式:
应采用气体保护焊或焊条电弧焊,焊条就与支架同强度、同成份。
焊接质量: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焊瘤和未焊透。
9
螺栓
B
应有防松装置,碳素结构钢紧固件应经防锈处理。
螺栓直径不小于10mm。
实物检查
10
橡胶垫
B
应防腐蚀、抗老化、耐磨损、耐高温并具弹性,厚度不小于3mm。
实物检查
11
4、
安
装
质
量
检
查
瓶阀第一道接口
B
应加装防护箍。
实物检查
密封盒、波纹管、通气接口
B
应将瓶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后备箱安全隔离,并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
实物检查
12
质量检查
B
安装气瓶(满气)后,车辆总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原车质量的5%
资料核查
加气口
B
不得安装在客箱及后备箱内部
实物检查
13
5、泄漏试验
A
应制定泄漏试验方案
现场监督
压力表应在检定有校期内,泄漏试验过程中无压降
检查气瓶、瓶阀及瓶阀第一道接口密封性能,
试验后应对气瓶进行抽真空或惰性气体置换处理。
14
6、安装竣工
资料审查
B
建立气瓶安装档案,包括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复印件、安装记录、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
资料核查
7.其他
7.1监检联络单:
对于监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监检员要采取下发“监检联络单”的方式进行解决,“监检联络单”最终存档。
7.2监检意见通知书。
对制造过程中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监检员可填写《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经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发受检单位,并把处理情况反馈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处理。
8.填写《监检项目表》,出具监检证书
监检人员在监检时必须认真填写《车用气瓶安装监督项目表》。
经监检的项目,凡符合规范、标准的,监检员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项目表》中选项填写,经监检合格的容器,由监检员逐台出具监检证书,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后,发给受检单位。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
HTJ/PAJL2011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工作压力
MPa
工作介质
机动车号牌
冀T
车辆牌号/型号
全车重量
Kg
序号
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
工作见证
监检员
确认日期
1
1、
气瓶文件审查
(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
A
2
(2)定期检验报告
B
3
2、
安装资料审查
(1)安装单位许可资格
A
4
(2)安装设计图样
B
5
(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的审批手续
B
6
3、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B
7
4、
安装质量检查
(1)安装与图样一致性、安装位置
B
8
(2)支架、螺栓、胶垫
B
9
(3)瓶阀第一道接口
B
⑷车辆重量检查
B
⑸密封盒、波纹管、通气接口、加气口
B
10
5、泄漏性试验
A
11
6、安装竣工资料审查
B
对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记事栏:
增加重量=气瓶+支架(螺栓、胶垫、防护箍密封盒、波纹管、通气接口)+充装气体
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HTJ/PA2011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该车用气瓶安装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其安装安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特发此证。
监检员: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
年月日
注:
此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安装竣工文件交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1)
第三章安装…………………………………………………………………………(3)
第四章充装…………………………………………………………………………(4)
第五章使用…………………………………………………………………………(5)
第六章定期检验……………………………………………………………………(6)
第七章附则…………………………………………………………………………(7)
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
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
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
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
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
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
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装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
负责。
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
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
并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
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
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
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
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
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分为A类和B类:
(一)A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
(二)B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
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
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在
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
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年。
档案内
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
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
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充装
第二十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
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
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对不符
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
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
录。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
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
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章使用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
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
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
(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
(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
记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
查。
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
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
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当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
暂时没有标准时,检验机构可以参照相应气瓶的地方标准或者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第四十二条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
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瓶体规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记。
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留1个检验周期。
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
验日期。
涂敷位置应当便于充装前检查。
第四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四十四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当年气
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
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车用气瓶监检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