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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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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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公司发布
2010-07-10实施
2010-07-10发布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Themanagementofthepressurecontainer
Q/SYLLGL158-2010
代替Q/SYLLGL158-2008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CS
1前言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规定了辽河石化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企管法规处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辽河石化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勇、于凤宝、于建林、邹晖。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人:
张勇、姚晓燕、付耀铭、于建林、孙德胜、张杨。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辽河石化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GB/T12243《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13 定义和术语
13.1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3.2 安全附件
指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
13.3 最高工作压力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13.4 容积
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13.5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
指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3.6 年度检查
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13.7 全面检验
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13.8 耐压试验
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13.9 压力容器事故
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13.9.1 爆炸事故
是指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压力容器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13.9.2 严重损坏事故
是指压力容器在使用时,由于受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压力容器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容器设备遭到破坏的事故也为严重损坏事故。
13.9.3 一般损坏事故
是指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受压部件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以及压力容器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次生灾害的事故。
14 符号
P——设计压力,MPa;
PW——最高工作压力,MPa;
V——容积;
PT——耐压试验压力,MPa;
η——耐压试验压力系数;
[σ]——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15 职责
15.1 机动设备处职责
是公司压力容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落实、检查与考核。
15.2 安全环保处职责
负责公司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本标准的贯彻落实、检查与考核。
15.3 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精心操作、日常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统计报表工作。
16 管理内容与要求
16.1 管理程序
16.2 压力容器的分类
16.2.1 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录A)。
16.2.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16.2.3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6.2.2规定的除外):
12——中压容器;
1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14——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15——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16——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16.2.4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6.2.2、6.2.3规定的除外)。
16.3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
16.3.1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16.3.2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6.3.2.1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6.3.2.2 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16.3.3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见附录A)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7——产品合格证;
18——产品质量证明书;
19——产品竣工总图;
20——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21——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16.3.4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6.3.4.1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录B)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16.3.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22——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3——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24——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16.3.5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6.3.5.1 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6.3.5.2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16.3.5.3 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16.3.6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如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16.3.7 过户变更
16.3.7.1 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16.3.7.2 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16.3.7.3 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按规定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16.3.7.4 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16.3.8 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6.3.9 判废
16.3.9.1 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16.3.9.2 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16.3.10 使用证的监督管理
16.3.10.1 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16.3.10.2 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16.3.10.3 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16.3.10.4 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将予以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16.3.10.5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
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16.3.10.6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6.4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的职责
16.4.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6.4.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25——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章。
26——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7——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28——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29——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30——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1——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2——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33——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6.4.3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6.4.4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16.5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6.5.1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16.5.2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34——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35——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6——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16.5.3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7——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8——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9——安全附件失效;
40——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41——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2——过量充装;
43——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45——其他异常情况。
16.6 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修理与改造
16.6.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
16.6.2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16.6.3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16.6.4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16.6.5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46——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47——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48——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9——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0——制造要求;
51——热处理要求;
52——防腐蚀处理要求;
53——无损检测要求;
54——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55——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56——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57——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58——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 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 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 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 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 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 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16.6.6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16.6.7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
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
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
16.6.8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16.6.9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6.6.9.1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16.6.9.2 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16.6.9.3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1注:
1、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
2、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3、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4.工艺参数、使用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16.6.10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16.6.11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16.6.12 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16.6.13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
16.6.14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59——竣工图样。
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
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60——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6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62——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63——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
2注: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
16.6.15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
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16.6.16 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制造单位完全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6.6.17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和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材料代用规定要求的除外)。
16.6.18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16.6.19 压力容器的组焊要求如下:
64——不宜采用十字焊缝。
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其焊缝中心线之间的外圆弧长一般应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65——在压力容器上焊接的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等,应采用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同或在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进行焊接。
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并应按图样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磁粉检测,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
打磨后的厚度不应小于该部位的设计厚度。
66——不允许强力组装。
67——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组装时的定位焊,若保留成为焊缝金属的一部分,则应按受压元件的焊缝要求施焊。
16.6.20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对无法打钢印的,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号,并将简图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供给使用单位。
16.6.21 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如下:
68——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69——返修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焊接责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
返修工艺至少应包括缺陷产生的原因;避免再次产生缺陷的技术措施;焊接工艺参数的确定;返修焊工的指定;焊材的牌号及规格;返修工艺编制人、批准人的签字。
70——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
超过2次以上的返修,应经制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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