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聘任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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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聘任暂行办法
江夏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聘任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选拔聘任暂行办法》(武人[2005]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部门、群团所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选拔聘任。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聘任按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区编委核定的职数设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第五条选拔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效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空缺补充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除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任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应打破终身制,可以高聘和低聘,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在任期内有效。
第八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聘任工作。
区直事业单位、群团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聘任条件、资格
第九条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选拔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聘任区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聘任部门、群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2)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岗位聘任的经历,其中,由副职领导岗位聘任到正职领导岗位的,应当在副职领导岗位聘任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领导岗位聘任到上级副职领导岗位的,应当在下级正职领导岗位聘任三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领导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
第十一条特别优秀人才或岗位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聘任。
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区直事业单位、部门、群团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事前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同意。
第三章选拔形式
第十二条选拔聘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不同的职业类型、岗位特色,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
(1)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主要是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公开招聘条件由招聘单位确定,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2)竞争聘任。
竞争聘任主要是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聘任领导人员。
(3)选举聘任。
选举聘任主要是事业单位参照有关章程,采取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领导人员。
选举聘任只适合于事业单位内部选任领导人员或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选聘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选举聘任可以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也可以直接竞选。
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实行选举聘任的,应制定选举聘任方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现场计票。
在得票超过应参加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应多于聘任岗位数,考察合格的,办理聘任手续。
(4)招标聘任。
招标聘任主要面向社会,通过招标投标的办法选拔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并应签订以完成该项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招标聘任适用于经营型、科研型事业单位选拔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科研课题的领导人员。
招标的内容包括:
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工程项目、科研课题以及其他需要招标的重要项目。
招标标的,由事业单位科学拟定,经有关专家评估论证,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公开招标。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选拔聘任领导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选拔聘任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成立聘任工作专班,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2)公布聘任岗位选拔方式及其工作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期限、任期工资待遇、任期目标等;
(3)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4)公开招聘和竞争聘任,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聘任和招标聘任按有关规定进行选举和招标;直接聘任按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
(5)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6)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和备案;
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拟任(聘)人选,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经区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再予以公示;
(7)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拟聘人员,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8)公示期满,无影响聘任的,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合同;部门、群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聘任管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无论实行委任还是实行聘任,都应实行试用期制和任期制。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任期一般为3-5年,可以连续聘任。
凡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岗位需要,本人愿意,应予续聘,并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实行招标聘任的,应按标的规定的年限确定聘期,但其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党组织、群团组织专职领导人员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公开招聘、竞争聘任、选举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在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办理解聘手续。
签订聘任合同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实行招标聘任的,应严格按合同管理,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岗位)变化后,待遇应相应变化。
其退休时生活费的核定,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0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岗位特点,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责任目标,并规定与之相应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细化指标。
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责任目标的主要内容包括:
任期经济指标、年度经济指标、事业发展指标、资产增值指标、人才开发指标、职工收入增长指标以及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目标考核包括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目标考核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期满或离任,应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目标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领导人员续聘、奖惩、待遇等挂钩。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1)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2)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5)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到龄退休的;
(6)违反聘任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期内可以辞聘、辞聘由本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辞职的决定,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聘用单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解聘、辞聘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现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依据各单位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在执行本意见前应重新确认,已实行聘任制的,一律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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