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强制公证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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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强制公证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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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强制公证处
民间抵押借贷合同
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号码: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号码:
抵押人:
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签约人就本次借款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部分借款
第一条本次借款行为系抵押借款行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为(该借款必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上述记载借款日期不一致时,以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
第五条利率、计息与结息
一、借款月利率为%,自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计息。
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
即于本月实际提款日至下月所对应日的次日为一个月的结息日;若下月无对应日的,则以下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的次日为结息日;后续按月结息,均按上述每一个月所对应日的次日为结息日。
2、按每三个月结息一次:
即本月实际提款日至第三个月所对应日的次日为三个月的结息日;第三个月无对应日的,以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为结息日;后续按三个月结息,均按上述每三个月的对应日的次日为结息日。
3、按每六个月结息一次:
即本月实际提款日至第六个月所对应日的次日为六个月的结息日;第六个月无对应日的,以第六个月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为结息日;后续按六个月结息,均按上述每六个月的对应日的次日为结息日。
4、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付息。
第六条提款
一、出借人于年月日将本合同约定的出借款项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提款须满足下列条件:
1、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信用已充分了解。
2、出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抵押房产已经进行现场观察,知悉房产的抵押价值及对所抵押房产是否存在前期租赁的情况。
3、本合同已办理公证。
4、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2日内,出借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借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出借人、借款人的银行帐户与提款方式
一、出借人、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1、出借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户号:
。
2、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户号:
。
二、提款方式:
1、出借人应将所出借款项足额汇入上述借款人银行帐户中。
2、借款人帐户收到借款,借款人应同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3、若出借人、借款人存在出借款项未经上述银行帐户往来的情形,则以双方出具的借(收)据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发生的书面凭证为准。
第八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出借人。
借款人除按实际借款日期计算利息之外,并向出借人补偿,补偿金为借款月利息的50%,补偿金额为:
元整。
第九条还款
一、借款人将应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款项汇入上述出借人银行帐户。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须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三、若双方存在应偿还的本金、利息未经上述银行帐户往来的情形,则以双方出具的借(收)据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发生的书面凭证为准。
四、逾期还款的,首先偿还应付利息,再还本金。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人具有完整的、合法的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三、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登记资料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四、对出借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六、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借款本息。
七、本合同若有共同借款人,则共同借款人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或出借人的委托人代理人对借款用途及还款能力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九、本合同出借人向共同借款人发出通知时,仅需向共同借款人之一发出即可,而无需向所有借款人发出,即出借人向任一借款人所发出的通知视为向所有借款人发出。
上述通知包括但不限于:
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催收通知及其他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所有通知。
十、共同借款人之一依据本合同所为行为、承诺,视为全体借款人所为的行为、承诺,对全体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该行为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向出借人出借借据的行为、签收通知、承诺偿还债务等。
十一、如果出借人为二人以上,任一出借人均可单方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或者单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出借人承诺
一、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承诺
一、抵押人具有完整的、合法的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为其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三、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无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五、抵押人向出借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抵押房产登记资料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六、对出借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七、抵押人同意出借人或出借人的委托人代理人对其担供的抵押物进行察看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5日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通知。
二、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自借款之日起,借款期限不足3个月(包含3个月),不得提前还款,实际用款时间超过3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出借人20日的利息,该利息以本合所约定的利息计收。
2、部分借款提前偿还的,还款金额不少于借款本金的50%。
3、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在存在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50%金额。
4、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5、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借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期限的提前延长
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应提前3日通过出借人并说明逾期还款的情况,经出借人同意可以延长借款期限,经出借人同意可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若出借人不同意延长借款的,借款应清偿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
第十五条借款提前收回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而无须承担为行使上述正当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一、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项下所作承诺不真实的。
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本次借款资金安全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出借人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或者利息的义务,经催告于约定支付利息后5日内仍未支付的。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因出售、赠与、另行抵押而引起物权变动情形出现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合同。
七、借款人与抵押人恶意串通骗取借款,损害出借人利益的。
八、借款人、抵押人被宣告失踪、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以后无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着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九、在抵押期间,抵押房产有被依法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等权利受限制情形出现的。
十、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够提供出借人可接受的其他抵押担保的。
十一、抵押财产的权属有争议的。
十二、发生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况的。
第二部分抵押
第一条抵押物
一、为确保借款人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并有处分权的位于房屋座落(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若有抵押房产共有人,该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并无任何异议。
二、出借人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房产权属及现状已进行了充分了解,抵押人保证对抵押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无其他共有人、无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抵押等权利负担。
第二条抵押担保
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种方式确认
一、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抵押率为%。
二、抵押房产可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元整,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出借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本合同签订2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出借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抵押期限:
自本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止。
第三条抵押物保险
若出借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出借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与本合同借款期限相等,若借款延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的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出借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抵押借款。
第四条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二、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五条权利限制
一、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他负担,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
二、抵押期间,若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出借人,并以拆迁安置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物评估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当予以合作。
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当另行提供抵押物作为相应担保,借款人或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的价值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担保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七条抵押条款的效力
一、本合同的中借贷条款若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二、若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与借款人、抵押人协议处分该抵押物,所得变现价款出借人优先受偿。
第八条抵押注销
出借人应当在借款人偿还借款全部本息之日,协助抵押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抵押的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强制执行
第一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同意由公证处对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签订的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双方一致选择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解决争端,即出借人持赤峰市巴林右旗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出借人有权优先受偿。
第二条在《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或履行期届满后,如果出借人申请赤峰市巴林右旗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赤峰市巴林右旗公证处则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或电话方式,向借款人核实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借款人有异议,应当自特快专递发出后的5日内或电话核实结束后的5日内向赤峰市巴林右旗公证处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和借款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异议。
同时可视为借款人放弃一切抗辩权,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借款人如果在债务清结前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电话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通讯电话通知出借人和赤峰市巴林右旗公证处,并以上述各方的书面签收凭证作为抗辩的理由,否则视为没有变更。
第四条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和电话:
出借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借款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抵押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上述缔约人均确认上述通讯地址和通讯电话为有效的。
第五条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包括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可采用挂号信、特快专递、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送达时,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
第六条采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送达的,自信函邮寄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不能已未收到信函或拒收信函进行抗辩。
第七条一方变更通讯电话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借款人不得以电话停机或电话关机等理由进行抗辩。
第八条出借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等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签发执行证书费按标的3‰收取、法院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实际支出费等)均由借款人负担,即从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中扣取,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第四部分违约责任
第一条出借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2%的违约金,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发放完毕。
第二条出借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借款本金2%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一、拒绝办理他项权利证注销手续的。
二、因他项权利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三、因出借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情形出现的。
第三条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2%的违约金,并赔偿出借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第五条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部分其他约定
第一条全部缔约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生效。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除本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提前收回”的情况出现以外)。
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有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以前,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经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第三条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郑重声明:
缔约人对本《民间抵押借贷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均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知悉本合同的真正含义并均无异议。
出借人(抵押权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借款人:
(抵押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抵押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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