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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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
宗地编号:
G01046-0095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深地合字(2017)号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周辉职务:
局长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电话:
28906009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G01046-0095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宗地总用地面积为321945.68平方米,其中:
建设用地面积196155.35平方米,绿地面积98185.72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17319.81平方米,广场用地面积10284.8平方米,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
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本宗地的具体产权要求以本合同后续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五、上述宗地的使用年期为肆拾年,从2017年月日起至2057年月日止。
六、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地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其中:
出让金为人民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七、土地用途为:
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教育设施用地、广场用地、公园绿地。
八、土地性质为商品房。
九、乙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支付土地总地价款:
(一)一次性付款。
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地价款。
(二)分期计息付款。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不低于总地价款的50%,计人民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即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地价款,计人民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计息利率按出让合同签订当日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十、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办公
(二)建筑容积率:
≤4.17(平均容积率)
(三)建筑覆盖率:
按法定图则和审批通过的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执行
(四)建筑间距:
满足《深标》及相关规范要求
(五)建筑高度或层数:
按法定图则和审批通过的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执行
(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364500平方米(90000平方米地下商业不计容积率,4500平方米变电站不计容积率),其中:
办公627960平方米[含深港青年合作创业中心(含创新体验中心)10000平方米]、商业310000平方米(其中90000平方米地下商业不计容积率)、酒店50000平方米、商务公寓297000平方米(含人才公寓20000平方米,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给政府)、配套设施79540平方米[其中不少于27班的国际学校1处(需独立占地,其建筑面积不小于9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12204平方米)、12班幼儿园1处(需独立占地,其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3600平方米),户外剧场1处(需独立占地,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小型美术馆/艺术展厅1处2000平方米,演艺中心/剧院1处3500平方米,其他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2处各5000平方米(其中1处需独立占地,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会议展览中心1处20000平方米,图书馆1处50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中心1处2000平方米,其他交通设施(跨境巴士总站及机场服务中心)1处5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1处6600平方米,公共厕所2处各12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1处3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1处15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1处8000平方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处1000平方米,110KV变电站1处(于绿地下附设,其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且不计入容积率),社区体育活动场地1处(需独立占地,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小型汽车充电站2处各1100平方米,社会停车场2处(分别提供停车位280个和210个)]。
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容积率。
(七)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总体布局应满足《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审批通过的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2、主要公共空间宜东向与地铁站、南向与大运场馆、西向与启迪科技园之间设置宽度不少于25米的绿色廊道,并串联内部的集中绿地和广场。
3、标志性建筑应结合轨道站点进行地下地上一体化开发。
标志性建筑的高度控制在600米左右(按航空限高的高限向民航部门申请,最终以民航部门审批的高度为准)。
4、集中绿地规模不得小于2.5公顷,其地下空间开发不应超过40%;绿地率不得少于60%,其余绿地按照下阶段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规划布置。
5、演艺中心/剧院、小型美术馆/艺术展厅、户外剧场、1处其他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宜结合集中绿地布置,并进行景观功能一体化设计,形成具有标志性的公共场所。
6、宗地应强化步行系统、自行车系统设计,以人为本,应设置连续二层连廊、平台串联09-01、09-02街坊以及南侧大运场馆,跨内部道路的平台或连廊应全天24小时开放,允许设置商业功能,其建筑指标在商业指标内扣减。
7、地下空间应进行整体化开发,结合轨道站点布置地下商业,并与轨道站点进行直接通道连接。
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9万平方米(不计容积率)。
8、机动车泊位数8500辆,其中公用490辆,其他市政设施的具体要求按规划许可执行。
(八)建设及其它要求:
1、乙方须编制详细蓝图报市规土委审批后作为指导该宗地开发建设的依据。
详细蓝图允许在满足法定图则确定的总建筑规模及各分项指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空间布局优化。
建筑方案设计需进行公开招标。
2、绿地面积包含建议性道路面积和结合绿地布置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
在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宗地内规划道路等级、宽度与线位可在详细蓝图中进行微调,但支路网密度不得小于7KM/KM2。
各分类用地面积及规划道路等级、宽度、线位均以最终审批通过的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为准。
3、宗地内现状建成的大运路,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深港青年合作创业中心(含创新体验中心)、人才公寓、12班幼儿园、户外剧场、小型美术馆/艺术展厅、演艺中心/剧院、2处其他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会议展览中心、图书馆、其他交通设施(跨境巴士总站及机场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公交首末站、2处公共厕所、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10KV变电站、社区体育活动场地、2处小型汽车充电站、2处社会停车场由乙方进行建设,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给政府,且产权归政府所有。
4、图书馆1处、青少年活动中心1处、文化活动中心1处宜集中布局,便于资源共享。
5、不少于27班的国际学校由乙方建设,并满足学校建设相关规范要求;其产权归乙方所有,限全年期自持。
6、绿地及广场由乙方进行建设,其产权归政府。
绿地及广场可结合附设于绿地的配套设施按规定适度设置商业(包括地上、地下商业),商业产权归乙方所有,设置的商业规模及布局需在下阶段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中确认。
7、地下空间建设方案须满足轨道交通、道路、市政管线、消防、人防和周边地下空间开发施工安全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等轨道保护相关规定,实施前须征得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8、本宗地一期项目建设中必须包含:
高度控制在600米左右的标志性建筑(按航空限高的高限向民航部门申请,最终以民航部门审批的高度为准)、其他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1处(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广场、深港青年合作创业中心(含创新体验中心)、会议展览中心、其他交通设施(跨境巴士总站及机场服务中心),以及满足以上项目运行的相关配套设施。
9、关于本项目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应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相关要求落实,并开展环评及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10、2处其他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的功能及布局、深港青年合作创业中心(含创新体验中心)的建筑布局需在下阶段详细蓝图中确认。
11、本项目应符合《深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12、停车场需要配置充电桩,充电桩配建比例按最新《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其修订条款配置。
(九)本宗地项目建成后………(各分项物业比例、面积及自持年限等产权要求,该条款根据最终竞拍结果为准)。
(十)乙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保部门批复。
(十一)乙方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
该全资子公司须与深圳市龙岗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署签署《大运新城商务总部功能区项目发展监管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并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全资子公司的手续。
十一、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总地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总地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因甲方的过错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总地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
十三、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上述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四、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五、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移交房地产权登记部门迳行注销。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经批准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六、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地址。
十七、《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十八、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九、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
甲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深圳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附件:
土地使用规则
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深圳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
一释义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
宗地图:
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
土地使用权:
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无偿收回土地:
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
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
坐标:
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
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
界桩定点:
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
土地临时占用费:
土地使用者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的租金。
市政工程:
城市的基础设施。
具体包括:
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
绿化覆盖率:
地块内全部绿化种植(地面绿化、屋顶绿化、架空绿化、垂直绿化)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与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鼓励进行垂直绿化、架空绿化和屋顶绿化。
建筑覆盖率:
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
建筑容积率:
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
总建筑面积:
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主体建筑物:
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
附属建筑物:
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办公楼:
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
单身公寓:
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
住宅:
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
别墅:
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
宿舍:
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
综合楼:
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
厂房:
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
商业用房:
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
房地产证:
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二界桩定点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
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三附属工程
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年/月/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
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
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赔偿。
4、因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
四设计、施工、竣工
5、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审批。
6、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
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7、土地使用者自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国家和我市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
拒不纠正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8、土地使用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争重大影响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
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的罚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9、工程竣工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前,土地使用者应向有关部门提请对建筑物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五建筑维修活动
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下列责任: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出土地,应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
(2)土地使用者必须做好土地使用范围内及周围土地的绿化及水土保护,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担。
(3)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4)土地使用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坏周围的环境。
(5)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对该地段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11、土地使用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12、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须查明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它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土地使用者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13、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合同期内按规定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建成区内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绿地的使用和管理,并应符合物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14、土地使用者应按设计总平面指定地点开设车辆出入口。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
1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
16、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和项目所在园区的有关规定。
17、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市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18、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本规则。
七给排水、供电
19、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应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部门签订协议书。
埋设相应管线设计图应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上述所需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
八接受检查监督
20、在土地使用期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有权对土地使用者地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绝阻挠。
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地界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23、土地使用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
否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拒不执行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支付。
附属建筑工程配套项目表
(附表一)
序号
项目
建筑面积(m2)
土地面积(m2)
说明
1
27班国际学校
不小于9000
不小于12204
产权归乙方,限全年期自持
附属公益工程配套项目表
(附表二)
序号
项目
建筑面积(m2)
土地面积(m2)
说明
1
12班幼儿园
3200
不小于3600
产权归政府,由乙方建成后无偿移交
2
户外剧场
2000
3
小型美术馆/艺术展厅
2000
4
演艺中心/剧院
3500
5
其他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2处
5000×2
5000(1处需独立占地)
6
会议展览中心
20000
7
图书馆
5000
8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00
9
社区管理用房
300
10
社区服务中心
1500
11
文化活动中心
8000
12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000
13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3000
附属市政工程配套项目表
(附表三)
序号
项目
建筑面积(m2)
土地面积(m2)
说明
1
其他交通设施(跨境巴士总站及机场服务中心)
500
产权归政府,由乙方建成后无偿移交
2
公交首末站
6600
3
2处公共厕所
120×2
4
2处小型汽车充电站
1100×2
5
110KV变电站
4500
于绿地下附设,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产权归政府,由乙方建成后无偿移交
6
2处社会停车场
分别提供停车位280个和210个,产权归政府,由乙方建成后无偿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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