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讲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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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讲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讲提纲
2009年3月
一、《水污染防治法》颁布的背景
首部《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颁布的。
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2000年3月,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废止了1989年7月发布的《细则》。
此后国家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指导目录》、《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规划等,旨在防治水污染。
1999年11月,我省发布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12月,又发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二、水污染概述
(一)水污染的含义
《水污染防治法》中所称的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体:
是指水的积聚体,不仅包括水,还包括水中的悬浮物、溶解物、底泥和水生物等。
地下水体:
是指存在于地表以下岩土空隙、裂隙和洞穴中的各种不同形态的水体。
(二)水污染的来源
1、点源污染:
指大、中企业和大、中居民点在小范围内的大量水污染的集中排放。
2、面源污染:
指分散的小企业和分散的居民在大面积上的少量水污染的分散排放。
3、内源污染:
又称二次污染,是指江河湖泊水体内部由于长期污染的积累产生的污染再排放。
(三)水污染物的种类
对水体污染有较大影响的污染物主要有:
1、需氧污染物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所含碳水倾斜物、蛋白质、脂肪和木质素等有机化合物可在微生物作用下最终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质。
有些有机物在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氧气,故被称之为需氧污染物。
2、植物营养物主要是指氮、磷、钾、硫及其化合物。
从农作物生长的角度看,植物营养物是宝贵的物质,但过多的营养物质进入天然水体,将恶化水体质量,影响渔业的发展和危害人体健康。
3、重金属在环境污染方面所说的重金属主要指汞、镉、铅、铬、锌、铜、钴、镍、锡等。
重金属以汞毒性最大,锡次之。
铅、铬、砷也有相当毒害,有人称之为“五毒”。
采矿和冶炼是向环境中释放重金属的最主要污染源,此外不少工业部门也通过“三废”向环境中排放重金属。
4、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等。
5、油类污染物包括船舶造成的油污染、工业造成的油污染、海底石油开采造成的油污染和大气石油烃的沉降。
6、酚类化合物水体中酚的来源主要是冶金、煤气、炼焦、石油化工、塑料等工业排放的含酚废水。
另外,城市生活污水也是酚污染物的来源。
7、氰化物水体中氰化物主要来自化学、电镀、煤气、炼焦等工业排放的含氰废水。
氰化物是剧毒物质。
8、酸碱及一般无机盐类酸性废水主要来自矿山排水、冶金和金属加工酸洗废水、雨水淋洗含二氧化硫烟气后流入水体,形成酸雨。
碱性废水主要来自碱法造纸、人工纤维、制碱、制革等工业废水。
酸碱废水彼此中和,可产生各种盐类它们分别与地表物质反应也能生成一般无机盐类。
9、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主要来源于原子能电站排放废水、核武器试验、放射性同位素在化学、冶金、医学、农业等部门的广泛应用。
10、病源微生物和致癌物水体中病源微生物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医院废水,制革、屠宰、洗毛等工业废水,以及牲畜污水。
至于致癌物质,前面所讲的污染物质中大部分含有致癌物质。
三、水污染防治的八个转变
一是由区域管理为主转变为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相结合。
法律(指《水污染防治法》,下同)强调: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
因为水是流动的,特别是大江大河,局部门防治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二是由末端控制为主转变为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控制。
末端控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源头控制必须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
中间控制主要是加强监管的问题,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等。
三是由排放控制为主转变为产生控制和排放控制相结合。
主要是采取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法律第四章第29条到第34条都是防止产生水体污染的禁止条款。
第35条和36条分别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要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四是由浓度控制为主转变为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
道理很简单,如果浓度低,但是污水排放量大,同样会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
五是由点源控制为主转变为点源控制与区域、流域、产业、行业控制相结合。
体现了全方位控制的策略。
六是由陆源控制为主转变为陆源与水上控制相结合。
如第40条规定了对船舶污染的控制。
七是由工业控制为主转变为工业控制与农业控制相结合。
如对化肥农药使用方面的要求,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农业灌溉方面的要求等。
法律第37条到39条作了明确规定。
八是由行政控制为主转变为行政控制与经济、公众参与及行政强制相结合。
经济控制上主要体现为缴纳排污费或者是污水处理费;公众参与上强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行政强制方面主要体现在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措施上。
四、法律原则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1、保证水生态安全。
水体一旦污染,治理的难度和投入都是相当大的。
日本的琵琶湖治理了100多年,效果还是不理想;滇池投资了40—50个亿还没有治好;淮河和太湖的治理也是如此。
还有我市农村被投肥养鱼严重污染的一些水库,在短期内是难以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的。
2、从水质和水量上控制。
法律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要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3、供水与节水及水污染防治结合。
要求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
(二)点源控制与区域、流域和产业行业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在点源控制上要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在区域、流域控制上要进行统一规划;在行业控制上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三)水污染防治与清洁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对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采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四)综合管理与综合管制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管理主要是在技术、设施、原料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综合管制的主要手段是发放排污许可证,包括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
五、主要内容(含《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强化政府职责
1、水环境保护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工作计划。
法律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2、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污染防治要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重要江河流域规划编制后要经国务院批准。
一般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水体(如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规定用途标准。
3、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法律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4、跨界水污染纠纷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5、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6、政府各部门的职责。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交通、航运、水利、卫生、地矿、市政、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都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实施监管。
(二)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流域管理
1、水功能区划制度。
水功能区划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埸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荆门市人民政府以荆政发[1992]81号文,下发了《关于划分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的通知》,对我市水域功能进行了划分。
2、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强调水污染防治要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法律第十条作了详细阐述。
3、强调流域的统一监测。
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质监测要由国家确定的水资源保护机构负责统一监测。
(三)关于水污染控制与排污许可
水污染控制主要靠实施总量控制来完成,包括区域、流域、行业、点源的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原则是先冻结后削减。
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发放排污许可证。
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口的规范化也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必要条件。
排污单位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四)关于达标排放
包括排放总量和削减总量达标、饮用水质达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达标、船舶环保设施的达标、排污口设置达标、排污口管理规范化达标、限期治理达标。
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级政府可以对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五)关于城市污水处理问题
法律第十九条规定: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污水集中处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二是要建设完善的城市排水管网;三是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四是要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细则》还强调了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标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出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
(六)关于生活水源问题
对生活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禁止条款:
禁止向一级保护区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要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同时还要对饮用水地下水源加强保护。
法律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未设禁止条款,但《细则》第23条设了禁止条款。
(七)关于水污染应急
一是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报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是水污染事故的应急。
(八)关于强化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三是刑事责任。
在行政处罚上,新《细则》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数额,由原来的最高20万提高到最高100万。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规定: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月4日国务院原则同意重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符合实际,法律条款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合肥召开了全国湖泊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湖泊水污染防治法工作的通知》。
六、十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十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
一是部分地区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2005年,全国地表水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为36%,比2000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的比例下降了6个百分点。
二是重点流域治理有序推进。
“十五”期间,对“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投入的治污资金累计达800多亿元,建成和在建项目共1800多个,重点流域水质达标的比例有所提高。
三是产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
“十五”以来,关闭取缔了近4万个(条)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集中整顿了化工等8个重污染行业,全国单位工业产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了近50%。
四是城镇污水处理步伐明显加快。
各地共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792座,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落实。
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2%,比2000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地水污染状况还相当严重。
全国约1/3的水体丧失了直接使用功能,重点流域40%以上的水质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不少地方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状况,近海水域赤潮接连发生。
今年上半年尤其是第二季度,东部沿海地区赤潮持续发生。
二是工业和城乡水污染治理仍然滞后。
企业违法违规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全国污水排放量中有一半是工业污水,污水中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城市污水处理率还比较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不足。
有的污水处理厂建成了,管网不配套;有的建成了,管网也配套,但收费不到位,无法正常运行。
农村面源污染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
三是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过去在规划布局上,不少化工、石化等重污染企业为了取水方便,一般都建在江河沿岸,有的还建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和人口密集区,化学物质开发、生产和储运等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一旦出现生产事故,就可能引发水污染事故,严重威胁水体安全,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
四是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
不少地区符合标准、水质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呈缩减趋势。
部分水源地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
有的大城市没有备用水源。
全国3亿多农村人口饮用不合格水,许多是因为水污染造成的。
五是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过高。
淮河、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超过60%,海河超过90%,明显超出国际上30%—40%的水生态警戒线,造成在枯水期基本没有什么流量,减弱了水体自净能力,加剧了水污染恶化的趋势。
七、措施与对策
第一,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突出抓好“四个一批”。
一是加快淘汰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
二是着力改造一批企业。
三是重点监管一批企业。
四是限期治理一批企业。
第二,要继续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实现全国水环境保护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
第三,要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这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
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到2010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第四,要坚决防范水环境安全事故。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水环境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第五,要优化经济布局,改善水环境质量。
各地产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都要以水的承载能力为基点。
第六,要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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