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常见问题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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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常见问题应对
营改增 常见问题应对方案
问:
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通常有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及沟槽,以及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设备,这些设备是不是都能进行抵扣?
抵扣率又是多少(设备为16%?
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及沟槽为10%)另外,营改增对企业的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又会有怎样的影响?
同时,当前建筑业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粗放型发展的行业,效率较低,营改增又将会对企业的效率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答:
根据李克强总理讲话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本年度5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也就是将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前两者税率为6%,后两都税率为10%。
自5月1日开始,取得的服务或上资产,只要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都可以进行抵扣。
建筑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税率10%,折算后为9.9%(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加近5个百分点。
如企业不加强进项管理,很容易导致税负增加。
建筑业成本主要由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使用成本三部分构成,因此,选购材料要注意供应商选择,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工成本如为企业自有员工,不能进行抵扣,可考虑选择购买劳务,取得专用发票;但同时势必增加劳务公司成本,可能导致人工成本上升。
机械使用可考虑在营改增后再购入设备,以便进行抵扣;也考虑租赁设备方式,取得专用发票。
由于正式文件尚未公布,以上仅供参考。
【问:
1、营改增后建筑业支付从劳务派遣公司输入劳务人员的人工费能否抵扣?
2、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才付款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进行抵扣?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营改增后材料才发货和付款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3、若建筑企业设有多个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
4、公司对外出租的办公楼,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纳税?
答:
1、根据网上相关的讨论,1.建筑业营改增后,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2可以.抵扣项目:
(1)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的进项税(含包工包料的工程款)
(2)买材料的进项税(3)日常办公费用的进项税(办公用品、水电费等),具体能否抵扣需待新的实施细则出来后才能确定。
2、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3、建筑企业设多个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应按照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纳税。
4、目前详细政策尚未出台,建议持续关注。
问:
请问建筑业的一公司里的某一部门(从事机械租赁)独立核算,在内部单位的机械租赁所得收入应如何营改增,请老师指导
答:
首先,建筑业机械租赁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
其次,公司内部各部门实行独立核算,部门间提供的服务在财务上可以单独记录并反映,制定内部结算价格,各自计算盈亏。
但对同一法人实体内不提供的收入不属于流转税应税收入,不涉及税收问题。
如对外单位提供服务则要按规定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问:
请问营改增对服务业有什么影响?
不利和有利?
答:
(一)降低了现代服务业的税务负担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之前,服务业企业在采购环节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实现营业收入后,服务业企业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由于在缴纳营业税时无法抵扣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服务业企业既替供应商缴纳了增值税的进项税,又缴纳了按自身营业额全额计提的营业税,这就导致了服务业企业重复纳税问题的出现。
因为重复征税的存在,服务行业的实际税率也远高于营业税税率5%。
服务业的税负偏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之后,试点范围之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这就能够在实现销售之后,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时抵消掉先前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尤其是降低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税务负担。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脱离
现代服务业可以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是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的生产服务部门独立发展起来的。
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的发展,是工业部门发展的助推剂。
此次营改增首批试点的服务业主要是生产性服务业,在营改增之前这些行业缴纳营业税,生产型企业购入这些服务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的成本,因此制造业更倾向于发展为“大而全”或“小而全”的企业,即将服务部门内化而不是外化,这就不利于现代服务业从制造业中独立出来。
“营改增”试点之后,从税制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服务业内化的问题,不少企业开始主动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逐步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
总而言之,营改增试点打通了第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加快了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发展的进程。
(三)对服务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第一,会计科目的变化,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第二,税务发票的使用管理变化。
营改增试点之前,现代服务业企业使用普通发票,而试点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部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领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较普通发票更加严格。
因此,现代服务业企业就需要在领购、索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格外注意。
第三,税种的变化给财务报表带来影响。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方案试点的推进,试点地区企业的计税方式以及税务账目处理也随之发生改变,这也会给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分析相应的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依据实际税务政策变化来调整财务报表结构,相应的也应该改变过去财务分析的方法。
例如,在营改增之前财务报表之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包括“含税收入”的,而在营改增之后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率。
另外,企业的增值税在企业的损益表中是不会的反映的,因此营改增之后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会和之前大为不同,企业财务数据也会相应发生改变,企业管理者在利用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运行状况时也需要相应的进行调整。
总之,营改增的推行,使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大幅度降低,促进了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脱离,加快了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发展的步伐,给现代服务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问:
我从事建筑业,因为我们进的料主要是从小摊贩那购入的,营改增后,我们抵扣主要从哪方面入手?
答:
营改增后,贵公司需考虑改变进货的渠道,多从正规厂商进货,因如不能取得相关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税负,如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可请对方至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进行抵扣。
问:
旅店业营改增后,税率如何?
如何进行进项抵扣?
答:
旅店业属于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具体抵扣要求会在近期公布。
问:
我是初次接触生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现在不但对成本核算不是很了解,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核算的参照标准也不理解,麻烦您指点一二。
答:
一、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成本核算
1、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
1)海关代征增值税:
借: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口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然后根据生产完工程度,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
2)出口时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免抵退税申报是单证信息齐全了后才进行,所以企业在出口时信息一般不齐,因为还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企业只需对出口业务是否应确认收入进行处理,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因为此时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所以也无须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3)单证信息齐全时的会计处理
当月根据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乘虚以增值税征退税之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中,企业可以不管具体的业务,只需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即可。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后次月的会计处理
①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次月,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确认应退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②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次月,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因为上述会计处理不会影响应交增值税的核算,但是其作为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而且企业应就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建议企业为了明细反映免抵税额,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③待企业收到了出口退税款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生产型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原材料
1)由于进料加工的进口材料是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故原料进口时,
借:
原材料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由于来料加工的进口材料是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也无需支付进口货款,故不需进行上述分录处理。
3)来料加工不涉及退税,故只需核算成本即可。
其余处理步骤与一般贸易处理步骤一致。
注意事项:
由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在加工完成后需复出口,且只能专料专用,故在核算原材料时需单独列示。
二、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核算标准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是采用“免、抵、退”核算方法: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Q:
老项目简易征收,也取得了专用发票,还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呢?
A:
拿到了专用发票暂时也不能抵扣。
建议在简易征收期间取得的发票也尽可能对雇佣资产类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年是老项目,到明年可能会有新项目,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就可以抵扣了。
Q:
监督新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对于下游企业没有抵扣了?
A:
对下游的开发商来说,简易征收只能拿到普通发票,或者是简易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最多抵扣的也就是3%。
在实务当中,我们选择的时候应该考虑,不仅仅是税负,而应该是我们能够挣到多少钱。
在现实中也有不少企业主动拒绝这种低征收率方式,选择税率更高的一般纳税人征税方式。
需要企业需要进行税负测算后进行评估。
Q:
5月1号以后,建筑企业是母子公司好,还是总分公司好?
A:
应该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内容和公司架构的管理体系的思想来进行设置,不能简单的认为哪种好。
下面是三种方式:
子公司:
资质是有限制的,子公司资质一般很低的,不能承担大体量的工程;
总分公司:
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共享建筑资质,可任意的承揽工程。
直接管理项目部:
跨省施工也没关系。
Q: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在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税,营改增后,客户承接新项目后,要求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愿意承担增加的税负,而绝大多数客户不要求开具16%
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愿意承担额外的税负。
混凝土企业应怎么办?
A:
混凝土企业只能2选1,或者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
企业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所以要充分地在二者当中进行比较,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Q:
营改增后销售自产电梯并负责安装,按新政规定是否一并按16%的税率纳税,而不可以将安装收入按10%税率计算销项税?
谢谢!
A:
混合销售先要看主营业务的类型,按照主营业务的类型交税。
但是想要将安装收入按10%税率计算销项税的前提是先将销售自产电梯和安装业务进行分离。
Q:
文件规定: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请问:
如果总包方是一般计税的,分包方是简易计税的,应何计算销售额?
A:
全额计算销售额,没有抵扣。
除非分包方简易计税也可以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Q:
请问老师,以前物业管理企业营业税可以差额那是,这次营改增没提到物业服务可以差额纳税,这部分政策没有延续了吗?
物业公司代业主交的水电费无法给物业公司开票,业主名字不是物业公司,这样我们就无法抵扣,该如何处理?
A:
两种处理方式:
1.买水电再卖水电,差额纳税;2.以委托方名义开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需计入销售额进行征税。
Q:
如果开了好多地税票,将来真的成为一般纳税人,按10%交税的话,这些地税的票又没有进项抵扣,房企不是有点亏吗,也不是这些票是怎样过渡处理的。
A:
在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36号公告给出了一个过渡期的政策。
该过渡期政策将类似于租赁业营改增过渡政策,即按3%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
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指不抵扣进项税,以全部销售额为基数征税。
Q:
挂靠项目对企业所得税及挂靠经理的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A:
挂靠项目主要是虚开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对挂靠经理,你要承担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营改增后,发票管理更严谨,企业尤其需要关注。
Q:
请问如有简易征收和一般征收并存,取得的不动产抵扣税额如何划分?
A:
需要特别注意,凡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项目,一律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混用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和税率的可以完全抵扣。
Q:
房地产上游相关行业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A:
只要资料齐全,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即可,需要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2、公章 3、打印出国税网上申请的代开发票申请表4、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Q:
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可以分两年抵扣,这个"取得"是如何界定的?
以取得发票日期吗?
A:
目前36号公告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预计在近期也会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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