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考试要点全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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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考试要点全本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建筑许可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2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除。
5.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从业资格:
①单位资质。
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按期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等级。
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7.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①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②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建筑工程承包。
①承包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⑤建筑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9.建筑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10.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2.合同法。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
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人是组织)
13.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形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③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④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⑤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⑥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⑦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⑧要约内容的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15.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6.合同的格式条款。
①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②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7.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生产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成立不等于生效)①合同的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8.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一次明确代理人无权代订合同,如有无效。
)A、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多次生效、默认行为,是表见代理)
19.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1.合同的履行。
①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A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由义务方承担。
22.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分为:
协议变更、法定变更。
23.合同的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合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4.违约金。
25.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6.合同争议的解决:
①和解、调解。
②仲裁。
③诉讼。
(注:
合同争议的解决采用或裁或审制,仲裁和诉讼二选一)
27.*****招标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化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8.招标的条件: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可委托、可自行)
29.招标的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其它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0.招标文件的送达。
招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31.联合投标: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票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2.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时间与招标截止日同时进行。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平进行。
3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4.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6.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37.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38.定价范围。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9.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40.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41.土地分类。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2.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43.建设用地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4.征收土地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5.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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