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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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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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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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
申请人:
常州某某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常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宣某某
被申请人:
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
湖南省某某市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
申请人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向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某工商处字【20__】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生产销售的某某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了该机型“是目前配套最广泛,使用最多的机型”的广告用语,认为该用语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
因此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
申请人认为:
一、处罚机关无权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因此,作为该行政处罚唯一事实依据的宣传手册,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宣传手册的印制地,因此,即使该系列柴油机在当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地,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
而且申请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销售过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则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首先就缺少了竞争的主体要件,连销售行为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产生竞争对手被排斥的结果,申请人又从哪里争取到了何种交易机会?
因此某某市对该处罚的管辖权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正当目的就令人怀疑。
二、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单缸柴油机分会审定的“关于东风农机样本有关用语的解释说明”,该种机型是主要配套农业机械的动力装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农业机械种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说明足以证明该用语并非完全没有根据,仅是在进行宣传时,对情况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加工。
这也符合广告的特点,并无不当。
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__年)》的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而申请人的宣传手册并不含有虚假成分,更没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广告并无排挤竞争对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该用语的不正当竞争功能,在行政执法中引入了审判案件的司法解释,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宣传广告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条件限定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因此,如果该宣传手册能达到排挤、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效力,就必须存在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并造成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因比对或片面宣传而遭受损失,或者申请人在使用该广告后,经营业绩能够迅速增长,并占领一定的市场分额,但被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没有采集到相关的证据,也没有对事实加以准确认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宣传用语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
所有的认定依据仅是一份宣传手册,既无受侵害的竞争对手经营受损的事实,也无申请人因该宣传用语而独占当地市场的证据。
行政处罚需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处罚权,还要依法行使处罚权,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处罚是建立在真实、有效、充足的证据基础上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被申请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而是将自由裁量权加以自由发挥,使行政权脱离了公正、合法的范畴。
四、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被立案查处的广告用语记载于被申请人印制的宣传手册中,属于印刷品广告范畴,印刷品广告是受广告法调整的一种广告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__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被申请人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对法律关系生搬硬套,先将一个广告用语扩大为不正当竞争,再按照不正当竞争对申请人进行高额罚款。
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未按法律规定执法,却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选择自己认为应加以适用的法律,执法者的角色产生了错位,当执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随意适用法律时,其行政行为就只能是行政乱作为,也必然会降低行政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五、处罚决定也违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罚过相当,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虽然制作了该宣传手册,但无证据显示有危害后果产生,也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有违法所得。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达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是典型的沿着由“罪名到证据”的路径寻找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做法,是权力滥用的又一明证。
综上,恳请撤销某工商处字【20__】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
20__年6月日
二:
不服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1081字)
申请人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
__县__镇__村。
法定代表人王__,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__县统计局。
住所地:
__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__,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统罚款字〔20__〕第10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__县统计局以__县__城市信用合作社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为由,对申请人处罚20__0元罚款。
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__县__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__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与__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二、送达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听证权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决定行使还是放弃,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听证权。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处罚严重失当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
被申请人处罚20__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处罚严重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市统计局
申请人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
__-__年八月十七日
三:
(795字)
申请人:
(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作出征税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申请人进口报关情况、价格磋商情况、缴纳税款情况、有关货物情况、价格争议情况等简明事实。
)
复议请求:
一、(对征税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具体征税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
二、(对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等争议的复议请求,即申请人认为海关应如何归类、如何确认原产地及申请人已交税款、应交税款、应退税款等情况。
)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如申报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等。
)
附件:
原征税决定(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申报单、海关审结单)、有关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付款单证、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以上正本资料连同复议申请书及四套复印件(盖章)提交至广州海关法规处,正本资料经法规处审核后发还申请人。
申请人:
(身份证件姓名或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身份证件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况、申辩或听证情况、海关处罚情况、文书送达情况、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简明事实。
)
复议请求:
一、(对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原具体处罚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
二、(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程序、案件证据、确定处罚幅度等争议的复议请求。
)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
)
附件: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申辩书、听证申请书、有关执行材料及其它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篇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__]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__]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__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
“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篇二: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被申请人:
#####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__】###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__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
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
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
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
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1
影响。
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
20__年8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
同年9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10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在1998年11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__年4月制定的法律。
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处罚。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
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2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5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
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既没有考虑申请人客观的经营困难,也没有参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的规定,并且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误。
据此,该处罚决定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3
篇三: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
119065499568、no:
119065499569、
no:
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__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
第一次违章是20__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__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__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
)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__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
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
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
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
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
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__]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
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
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
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
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
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
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
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
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
?
?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
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
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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