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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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实
现
途
径
院系: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摘要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
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
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济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①。
1、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为保证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信息。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知情权的延伸,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回品质合格、等量兼职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5、求偿权。
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
6、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指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监督权。
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我国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出现争议时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的自律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
经营者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好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②。
”经营者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
经营者还要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如不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等。
在交易中经营者要使用真实姓名和营业标记,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并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经营者要履行“三包”③义务,不得与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能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根据违法的不同性质,损害大小,情节轻重,需要承担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近年来,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如红木家具造假,连云港17层高楼墙体楼裂裂等等。
我们印象最深的可能就是“双汇瘦肉精”事件。
号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双汇集团,出现了瘦肉精事件无疑说明了他的检验程序形同虚设。
双汇集团收购瘦肉猪欺骗了消费者,瘦肉猪食用过多会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双汇集团只顾自己赚钱,置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于不顾,侵犯消费者利益,理应受到公众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瘦肉精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危害,还给企业自身带来重创,害人又害己。
瘦肉精事件得以在央视曝光说明了国家对这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重视④。
双汇集团为此也付出了很大代价,不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谴责还会给集团以后的经营造成很多难题。
作为经营者要想获利必须自律,接受消费者和公众舆论的监督,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
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
因此,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具有以下保护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
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
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都要尊重自己的权利,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
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
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
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
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
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和为贵”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
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⑤”说明消费者在提高自己意识的同时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与经营者发生争执时,要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自己的义务,进到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等。
以上主要介绍了三种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靠国家、经营者、消费者,还要依靠各种媒介,如媒体报道,电视节目等。
国家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经营者要自律,消费者要自我保护,公众要积极监督,为消费者实现权益保护创造更多的途径和有利条件。
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在更好的消费环境中进行消费,我们国家的各方面才能更好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注释
1前五项权利是基础,后四项是派生出来的。
2出自《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第十六条。
3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4瘦肉精事件在2011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中央电视台曝光的。
5这是《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的。
6本论文主要参考了这学期的课本《经济法》第7章第一节
Abstract
Consumptionisnecessaryindailylife,whileconsumersacampaignarethesubjectofconsumption.Ineconomics,consumerisintheeconomicoperationwiththegovernmentandenterprisesinoneofthethreemaintied;Inlaw,consumersarespendingon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emostimportantsubject.Consumerisdefinedasneedandlifeconsumptionpurchaseoruseofacommodityorreceivingaserviceofnaturalperson.Consumerrightsaccordingtolawreferstoenjoytherightsofconsumersandtherightsprotectedsometimesbroughttoconsumerdueinterests,itscor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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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 保护 实现 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