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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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企业制度-执行类
1基本要求
1.1公司及所属法人单位或公司授权的单位与劳动者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本办法执行。
1.2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⑵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公司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1.3公司人力资源处是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公司应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
2劳动合同的订立
2.1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2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须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须及时终止用工并办理有关手续。
2.3公司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2.3.1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拟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资格审核表》(附件1),并签字确认资料真实有效;
2.3.2审查劳动者录用资格,了解劳动者在拟订立劳动合同前,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填写《拟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资格审查表》中的审核意见;
2.3.3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3.4公司采取发放、宣讲、培训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者在《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附件2)上签字确认已获告知。
2.4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经单位盖章、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执一份,职工执一份。
公司和职工各自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书,双方在《劳动合同书(含附件)签收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职工已收存劳动合同书原件。
2.6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7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与职工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2.7.1新招录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2其他新进人员签订一至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职工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1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8.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无本办法4.3条、4.4.1款和4.4.2款规定情形的。
2.9对从事阶段性、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劳动者,公司与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终止。
2.10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2.10.1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2.10.2职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10.3劳动合同期限;
2.10.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0.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10.6劳动报酬;
2.10.7社会保险;
2.10.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10.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项。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劳动争议处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11公司可与职工签订下列专项协议(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1.1上岗合同:
职工竞聘上岗后,公司与职工签订上岗合同,明确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岗位职责等内容,有职业危害的要在上岗合同中告知职工;
2.11.2保密协议: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11.3培训协议: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培训期间待遇、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
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2.12公司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满三年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续订
3.1公司与职工都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2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公司在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职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3.3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职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与职工当面协商。
公司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4)送达职工本人,职工七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或因个人原因未与公司当面协商的,视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公司因其他原因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与职工协商变更。
3.4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采取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协议:
3.4.1离岗休养协议:
中层领导人员办理离岗休养,要签订离岗休养协议,约定离岗休养待遇,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4.2内部退养协议:
职工办理内部退养,要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约定内部退养期限、待遇,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3.4.3医疗期协议: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停止工作医疗的,要签订医疗期协议书,约定医疗期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3.4.4借聘协议: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职工被借用到其他单位,公司、借用单位及职工三方签订借用协议,约定借用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及费用支付办法等,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见附件12)。
3.5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书或签订的相关协议,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并按本办法2.5条规定履行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
3.6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对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45日,公司对职工进行劳动合同期满综合考核,填写《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表》(附件5)。
3.7劳动合同期满,对经考核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在职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送达职工,职工须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答复,因个人原因未书面答复的,视为职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填写《劳动合同续订书》,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按照本办法2.5条规定履行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2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2职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行为的;
4.3.3违反上级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具体包括:
4.3.3.1违反《中国石化员工守则》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3.3.2违反《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禁令》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3.3.3违反《中国石化销售安全禁令》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3.3.4违反《****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3.3.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3.3.6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
4.3.3.7工作时间参与赌博,经教育后再次参与赌博
的;
4.3.3.8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重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4.3.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4.3.4.1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涉及金额超过5万元的;
4.3.4.2贪污受贿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涉及金额超过5万元的;
4.3.4.3泄露公司重大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3.5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后7日内未改正或再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7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4.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正常情况下,连续3个月或一年累计6次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可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4.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5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减人员。
4.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6.1因组织原因调动到其他公司工作的;
4.6.2因资产重组,随业务和资产到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的。
4.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职工本人申请外,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4.4条和4.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7.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7.2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7.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7.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7.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7.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8.1劳动合同期满的;
4.8.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8.3职工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8.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8.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4.8.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办法4.7.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10公司依照本办法4.4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7)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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