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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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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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丁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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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由甲、乙、丙、丁、戊共5方(以下简称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其中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资方式为货币,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实缴义务;
乙方,认缴出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资方式为货币,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实缴义务;
丙方,认缴出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资方式为货币,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实缴义务;
丁方,认缴出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资方式为货币,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实缴义务;
戊方,认缴出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资方式为货币,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实缴义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丁、戊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年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分别为、、、、,上述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五条有关董事义务的约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担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各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害,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与本协议有关的附件,作为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补充与细化,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拾份,每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丁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戊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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