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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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东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增强事态控制、善后处置能力,建立指挥集中、协调一致、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周密、运转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排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集中管理,并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实行分级负责制,分级发布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及指挥权限。
1.2.2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由事故发生地为主进行,按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2.3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由距事故现场最近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作出反应,迅速调派人员、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助行动,需要时可征用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工具参与救助;事故的有关情况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报告。
1.2.4相互协作、整合资源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充分调动公安、交通、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的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及时化解险情,最大限度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方。
1.2.5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加强平时的应急反应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有效,并根据救援的需要协调武警、民兵与公众参与救助。
1.3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1.4道路交通事故现状与趋势
我市属山区高原地形,较差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较恶劣的道路周边环境,加上道路交通流量不断增大及道路运输企业的扩展,交通事故致死率较高,呈现死、伤严重,一般死亡、较大交通事故高发的特征。
1.5风险分析
1.5.1风险车辆:
主要有营运性客、货车辆,旅游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农用车、拖拉机等。
1.5.2风险时间:
主要包括元旦节、春运、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赶场天等。
1.5.3风险道路:
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贵毕公路、旅游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缺乏的公路。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境内一般死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1.7事故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造成不同损害结果的程度、受影响的范围等要件,将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财产损失、受伤、死亡三类事故;其中死亡事故包括:
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7.1一般死亡事故是指:
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故。
1.7.2较大死亡事故是指: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7.3重大死亡事故是指:
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1.7.4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
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组建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专门负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专门指挥部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长由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东湖消防支队、市交通局(东湖高管处、东湖公路局)、市民政局、市农机局、无线电管理分局、电信通讯部门、市各保险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1.3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决定启动和终止地区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处置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制订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救助力量、装备、设施的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协调当地武警和民兵支援,动员社会力量救助。
2.1.4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决定。
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接警和受理,发布预警信息,确定事故性质和救援要求,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报告事故最新情况,总结评估应急救援行动。
2.1.5组建市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专家组。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人员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从专家库成员中指定。
主要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及技术标准,对重大及以上、疑难交通事故开展痕迹检验、法医鉴定、调查认定、检验鉴定、道路鉴定、车辆鉴定、法律审核、分析研判等工作。
2.1.5.1市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成员名单附后。
2.1.6相关部门职责:
2.1.6.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对责任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
2.1.6.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确保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理正常进行,负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疏导交通,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对事故死亡、失踪、受伤人员进行核实等工作。
交通民警接警后5分钟内必须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快速勘察现场,尽快恢复疏导指挥交通,确保安全。
2.1.6.3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护力量进入事故现场,组建临时医疗点,抢救、转运、医治受伤人员。
2.1.6.4东湖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力量进入事故现场,评估事故风险等级,组织抢救、转运受伤人员和公私财物。
2.1.6.5市交通局、东湖高管处、东湖公路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征集调度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所经道路、水域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调度指挥道路交通事故落水(失踪、遇难)人员附近船舶进行救助(按照省明确划分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和县乡公路的管理体制:
高速公路由东湖高管处负责;国省干道及贵毕公路由东湖公路局负责;全市县乡公路由市交通局负责。
)。
2.1.6.6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获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协助对遇难人员进行善后处理。
2.1.6.7市农机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车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1.6.8无线电管理分局、电信通讯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确保无线电频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无线、有线通讯网络的畅通。
2.1.6.9市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依法对保险车辆及人员及时预付和理赔。
2.1.6.10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并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初步情况,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和生活所需条件。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框架图附后
2.2.2组织机构成员名单附后
3.预警机制
3.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案后,要核实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一旦查明事故的死、伤人数或失踪人数后,应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级协作部门,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人员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接处警情况;报告单位。
3.2预警发布
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可控性等要素,作出分析、研判,发布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发生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情启动预案,指挥、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
4.1.2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情启动预案,指挥、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
4.1.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请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预案,指挥、协调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响应状态。
发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外事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衍生大规模群体性堵路等治安事件,应按规定视情报请启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置程序
4.2.1接警处理。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警后,要对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记录,组织开展处置,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
4.2.2启动预案。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做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决定启动预案后,立即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通知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处置队伍进入现场,并调派所需装备,现场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4.2.3安排值班。
本预案启动后,立即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迅速收集、汇总事故动态情况,做好值班记录,随时保持与事故现场的联席,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根据需要紧急调度应急处理所需人员、装备和物资,如事态扩大难以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4.2.4解除预案。
肇事车辆或人员等事故对象已脱离险境,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已无必要,即可宣布解除预案,并将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全过程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应急程序图附后
4.3指挥和协调
4.3.1根据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应急指挥应充分体现“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快速调动各种资源,或组织事发地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降低或减少损害。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将本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处置决策及时传达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3.2现场指挥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避免多头指挥。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领导、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乡(镇)政府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人员清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等工作组。
4.3.3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和救助要求,及时判断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和协调救助力量,指挥救援行动;迅速控制事态,跟踪救援结果,调整救援方案;及时将现场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耦和;尽快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4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
4.3.4.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
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处置紧急事故时,可以归并后勤保障工作,即落实应急物资、通讯、生活等保障措施。
4.3.4.2人员清查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公安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
对死亡、失踪、受伤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整理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
在处理紧急事故时,可以归并安全保卫工作,即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控制。
4.3.4.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卫生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调度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提供抢救、转移和收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4.3.4.4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公安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
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违法行为,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后果,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形成事故成因分析报告。
4.3.4.5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民政和保险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
妥善做好死亡(失踪)、受伤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死亡人的尸体处理,并对家庭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伤亡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险部门负责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预付和理赔,协助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和社会稳定工作。
4.3.4.6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4.3.4.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为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
统一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情况。
4.4扩大应急
当道路交通事故在本地难以处置时,由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时报请启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由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当事态特别严重且本地区力量难以胜任时,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5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救援人员,应由有关部门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设备(如:
参与油类泄漏或化学危险品抢险行动的人员,由消防部门提供防护装备等),并在作业时穿戴。
4.6社会力量动员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薄弱不能胜任时,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民间力量参与救助。
4.7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体现知情、客观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较大以上事故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为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损害后果及救助情况。
较大事故报道,应经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道,应经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道,应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
4.8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的解除,由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经过核实后,宣布解除。
5.信息共享和处理
5.1信息采集
5.1.1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为枢纽,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5.1.2常规信息采集: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对车辆所有人、经营人、乘客或通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集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道路、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
5.1.3现场信息采集:
利用询问、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以及法律允许的手段,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车辆行驶记录、资料及其他的原始文书资料,检查车辆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状态、技术状态,检查车辆及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勘查事故现场并搜集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采集信息。
5.2信息处理
5.2.1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各县(区)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对动态信息进行研判和处理,并根据事故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及时向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5.2.2县(区)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死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5.3信息交流
发生一般死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相关行业的,还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5.3.1遇到火灾、爆炸导致的交通事故,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
5.3.2遇到事故车辆坠入江河的,及时向海事部门通报。
5.3.3交通事故中的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由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负责承担相应善后事宜。
6.2社会救助
社会所捐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6.3保险
所有机动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鼓励车辆所有人或经营人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车辆或人员参加保险的,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预付和理赔。
6.4调查和总结
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调查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制作事故综合报告,提出经验教训整改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
7.保障措施
7.1装备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包括交通工具、急救药品、器械、通信工具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一旦需要调动,必须保证可用、适用。
公安、卫生、通信、交通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7.2资金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7.3医疗保障
卫生主管部门迅速组织调度医护力量进入事故现场,抢救、转运和收治受伤人员。
7.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含消防)迅速进入事故现场,维持治安秩序,保障搜救、调查、善后等工作有序开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5通信保障
应急救援期间,由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障现场指挥部应急通信的需要。
8.附则
8.1下列用语是:
8.1.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8.1.2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8.1.3救援,是指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和装备,确定事故位置,开展拯救人员活动,为其提供医疗或其他服务,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的行动。
8.2本预案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式变化,主管部门或协作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由预案管理部门及时修订。
8.3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有重大过失的,将追究党内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5本预案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成员名单
附件2: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应急监测
善后处理
终止预案
应急工作动态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东湖高管处、东湖公路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农机局、东湖消防支队、无线电管理分局、各通讯、保险公司
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地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专家组
应急预警
应急响应
附件3: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程序
事故发生
接警
先期处置
警情研判,分级响应
通报相关部门
应急启动
指挥部成立,人员到位,应急资源调配
应急处置
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清查
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善后处理,专家评估
事态控制
扩大应急
申请增援
应急结束
发布结束令,解除警戒,队伍与装备撤离,提交处置报告
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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