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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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
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一概否定其效力,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XX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保证10天归还,然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100万元,尚欠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归还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
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
(刘伟英)
(文章来源:
丽水日报责任编辑:
叶丽丽)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该批复明
确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附带论文一篇,作为我的真实想法:
篇二:
P2P,真实性,核实,借款合同,身份
篇一:
互联金融p2p借款协议(法律合规审查)
互联金融p2p借款协议
本某p2p贷公司借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12】月【31】日签订:
甲方(出借人):
用户名出借金额借款期限
(人民币元)(月)每月应收本息(人民币元)第【12】期应收本息(人民币元)总计应收本息(人民币元)
xxxxx12158000xxxxxxx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丁方(见证人):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定义如下:
a、出借人(甲方):
指通过丁方某p2p贷公司成功注册账户的会员,可参考丁方的推荐、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小额借款客户,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小额借款客户(乙方):
指有一定的资金需求,经过丙方信用评估后筛选推荐、在丁方某p2p贷公司注册账户,由丁方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资金,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c、小额借款:
出借人拟向小额借款客户提供的借款。
d、某p2p贷公司:
指丁方运营管理的站,域名为:
e、某p2p贷公司账户:
指出借人或小额借款客户以自身名义在某p2p贷公司注册后系统自动产生的虚拟账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或其他通道进行充值或提现。
f、监管账户:
以丁方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资金监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独立于丁方其他资金的监管账户。
就乙方通过由丁方运营管理的某p2p贷公司平台向甲方借款、并由丙方承担逾期代偿责任等事宜,各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且本协议构成乙方与丙方签署的相关借款服务协议、以及丙方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互联金融项目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期限
乙方同意通过某p2p贷公司平台向甲方借款如下,甲方同意通过某p2p贷公司乙台向乙方发放该等借款:
二、借款流程
本协议成立:
甲方按照某p2p贷公司的规则,通过在某p2p贷公司上对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立即购买”确认时,本协议立即成立。
出借资金冻结:
甲方点击“立即购买”即视为其已经向丁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丁方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资金监管银行等合作机构,在监管账户中甲方某p2p贷公司账户中,冻结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借款本金数额”的资金。
上述冻结在本协议生效时或本协议确定失效时解除。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全部得到满足,且乙方借款需求所对应的资金已经全部冻结时立即生效。
出借资金划转:
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丁方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资金监管银行,将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借款本金数额”的资金,由监管账户中甲方某p2p贷公司账户下划转至监管账户中乙方某p2p贷公司账户下,再由丁方系统划转至乙方的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开始计算。
三、借款资金来源保证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由甲方自行解决。
如甲方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资金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四、收费及税费
丙方有权就为本协议借款所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催收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收取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
丁方有权就为本协议借款所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综合服务费,综合费用的收取由乙、丁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应自行负担并主动缴纳因利息收益带来的可能的税费。
五、偿还方式篇二:
p2p贷款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
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详细用途短期周转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还款方式
还款日等额本息偿还每月27日(24:
00前,节假日不顺延)还款分期月数12个月约定每月利息4%
还款起止日期XX年9月27日起,至XX年9月26日止
第二条各方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日将足额的借款本金支付给乙方。
2、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3、无须通知乙方,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乙方债权的转让。
在甲方的债权转让后,乙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的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4、如乙方还款不足约定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甲方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还款。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
2、乙方承诺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
3、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4、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
如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3、乙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2)罚息;
(3)逾期管理费;
(4)拖欠的利息;
(5)拖欠的本金;
(6)正常的利息;
(7)正常的本金;
4、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按照下述条款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
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天数1—30天31天及以上
罚息利率%
%
5、如果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30天,或乙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借款管理费提前到期,乙方应立即清偿本协议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借款管理费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6、在乙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借款管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之前,罚息及逾期管理费的计算不停止。
7、本借款协议中的所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均是相互独立的,一旦乙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任何一个甲方有权单独向乙方追索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条提前还款
1、乙方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剩余借款。
2、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
1)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时,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息,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补偿(补偿金额为剩余本金的1%)。
3、提前偿还部分借款
1)乙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仍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利息。
第六条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丙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生效。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三:
p2p贷公司借款及服务协议(范本)
贷公司借款及服务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________
第一部分:
借款、服务信息及相关明细
布或更新的具体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
本服务协议相关具体条款
第1条名词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
指本《借款及服务协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出借人: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出借人需为“xx贷”的注册用户;
借款人: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借款人需为“xx贷”的注册用户;
担保公司: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服务方(甲);
xx公司: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服务方(乙);
xx公司: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服务方(丙);
p2p:
指个人对个人;
支付机构:
指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xx贷:
是指xx公司经营的提供专业p2p借贷交易居间服务的互联平台;
本协议项下出借人、借款人、担保公司、xx公司、xx公司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第2条关于各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出借人有自行选择借款人,并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任何一方在xx贷站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即视为该方接受本协议条款内容并受此内容之拘束;各方均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本协议即成立。
通过xx贷站提供的服务,出借人向借款人成功出借资金时,本协议生效。
双方应妥善保管自己xx贷站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承担因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
任何一方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任何操作均视为该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xx贷服务平台,不得以该平台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双方有义务按照xx公司的要求在xx贷平台上进行操作,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
因双方个人操作不当或填写的个人信息有误造成的法律后果、经济损失均尤其个人自行承担。
借款人同意按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标准每月向xx公司(xx贷)支付平台管理费;出借人承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标准每月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出借人委托的支付机构直接从借款人帐户扣划相应金额用于支付借款人应付的平台管理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出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委托支付机构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中扣划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担保服务费给担保公司。
本协议项下借款人每月以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
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本付息额=[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备注:
(1)借款本金指上述第一部分列明的借款本金;
(2)月利率指上述第一部分列明的借款利率,即(xx贷上公布的)年利率/12;
(3)还款月数指上述第一部分列明的还款期数;
(4)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中包含“上述每月还本付息额及借款人每月须向xx公司(xx贷)支付的平台管理费。
出借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明细的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明细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出借人有权通过xx贷站查看自己名下账户相关信息及借款人还款情况。
出借人特别同意:
未经担保公司和xx公司同意,出借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出借人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借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如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xx公司或担保公司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则xx公司或担保公司有权直接代扣代缴并向出借人提供纳税凭证。
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xx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号码等,为本协议项下之目的提供给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出借人应积极协助担保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法律文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等)向借款人追偿。
若因出借人的原因导致担保公司不能向借款人追偿的,出借人应赔偿担保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借款人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xx公司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材料;xx公司与xx公司共享前述借款人个人信息及材料后,借款人同意xx公司可以通过任何第三方渠道验证借款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且借款人应在所提供信息被认定为虚假时承担所有后果和法律责任。
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至所有本息、第一部分列明的各项服务费用、担保服务费(如有)、及违约金(如有)全部清偿前,出借人和借款人及双方的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如出现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过xx贷站向其他各方提供变更后的最新信息。
若因任何一方未及时提供最新信息或提供虚假信
篇三:
p2p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合同编号:
P2P—XX-11-2710:
32:
2711111
签约日期:
XX年11月27日
协议三方定义:
出借人:
刘红哲,以下称“出借人”;
借款人:
孙妮章(370225197305******),以下称“借款人”;
居间方:
山东国晟中融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居间方”。
鉴于:
(1)居间方山东国晟中融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借贷双方提供P2P个人借贷信息、信用咨询等交易信息等服务。
(2)借款人应当将真实有效的信息其提供给居间方,并承诺杜绝发生各种恶意逃避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双重身份证件等。
(3)出借人承诺对本协议涉及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是其自有闲散资金,为其合法所得;并承诺其提供给居间方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承担一切因虚假信息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
(4)出借人和借款人同意成立借贷关系,并由居间方提供平台化信息对接服务。
各方经协商一致,特在居间方所在地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
第二条各方权利和义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借人同意居间方在本合同第一条项下借款审核完毕后将借款划拨给借款人。
(2)出借人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3)如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同意居间方将已获得的借款人的信息告知出借人。
(4)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借款人债权的转让。
在出借人的债权转让成功后,借款人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各项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发布邮件或者短信的第二天视为送达,借款人不得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详细阅读“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
(5)出借人应主动缴纳由利息所得带来的可能的税费。
(6)如借款人还款不足约定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的,各方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还款。
(7)出借人可授权居间方代为追缴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项。
(8)按照居间方平台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账户居间费、提现费用等。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必须按期足额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必须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平台成交服务费、提现费、账户居间费等费用。
(3)借款人承诺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
(4)借款人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5)借款人有权了解其在居间方的信用评审进度及结果。
(6)借款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7)在借款人经营发生重大情况变更时及时通知居间方。
居间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借人和借款人同意居间方有权代出借人每期收取出借人出借款项所对应的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代收后按照出借人的要求进行处置。
(2)出借人同意委托居间方在合同第一条项下借款审核完毕后将此笔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
(3)出借人和借款人同意居间方有权代出借人在有必要时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发律师函、登门催讨、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等。
(4)居间方有权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收取约定的平台成交服务费、账户居间费、取现费等,并在有必要时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发律师函、登门催讨、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等。
(5)居间方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居间人,促成双方交易,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各方承担。
如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或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居间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居间方应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如任何一方违约,或因相关权力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居间方有权披露。
第三条平台成交服务费
1、在本协议中“平台成交服务费”是指因居间方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咨询、评估、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特殊情况沟通等系列信用相关服务而由借款人支付给居间方的报酬。
2、借款人和居间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平台成交服务费,无需经过出借人同意。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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