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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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三岛一区”和“美丽大鹏”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及其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配置、申请与租售、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产业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文体旅游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坝光指挥部办公室、葵涌办事处、大鹏办事处、南澳办事处及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业领导小组”),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
产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
(二)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社会合作方的合作方案;
(三)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统租、出租(出售)价格的议定办法;
(四)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分配原则和办法;
(五)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购买、租售价格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
(六)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落实、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事宜;
(二)负责产业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
(三)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政策解读等工作;
(四)撰写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
(五)承办产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产业领导小组指定承担新区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企业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并委托其负责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
产业用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政策宣传工作;
(二)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需求和相应规格条件;
(三)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出租(出售)价格草案;
(四)拟定监管协议书,并报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五)获得产业领导小组授权后,可与企业签订出租(出售)合同,办理企业进驻、退出的具体手续,为企业提供产业服务、金融服务及其他政策服务;
(六)定期书面向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购买、租售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七)负责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的房源信息录入、租售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日常管理运营工作;
(八)汇总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形成动态使用情况按季度报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负责落实产业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回购(购买)、租售和管理中的各项问题。
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回购(购买)、统租的资金安排。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企业准入标准,受理企业申请,确定进驻企业名单及创新型产业用房分配方案,并向产业领导小组进行年度情况报告;负责将招商项目实际需求与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相结合;实时了解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并依据使用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根据新区管委会审定的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有关政策,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新区城建部门负责在新区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区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按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组织开展土地整备工作。
市规土委大鹏管理局负责根据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空间需求,提供可供使用的地块,并通过招拍挂进行出让。
第七条产业领导小组建立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管理机制;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对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不断进行持续优化。
第二章筹集与建设
第八条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由政府或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投资建设、回购或统租;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企业提升容积率时并按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建;
(五)利用符合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允许限期开发的闲置产业用地建设;
(六)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九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以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监管制度。
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将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监管协议书制度见附件1)
第十条在城市更新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
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十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投资改造期间,产业用房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建设费用,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制定补偿方案,经新区管委会通过后实施补偿。
第三章租售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配置的企业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在大鹏新区;
(二)拟将注册地或企业总部迁入大鹏新区。
第十五条入驻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驻企业或项目应符合下列产业之一:
(1)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3)旅游、体育、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新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其他产业。
(二)入驻项目的投资领域、投资强度、能耗水耗及用地产出等,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的标准执行。
(三)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四)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条件参照《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置坚持租售并举、先租后售的原则。
以出售方式配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
(二)最近1年的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3项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超过200万元;
(三)注册地不迁离大鹏新区。
新区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条件可适当放宽,经报请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十七条新区管委会择优选择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对以上标准进行适度调整,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46号),新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
第四章申请与租售
第十九条新区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新区平台企业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需报请新区管委会审定。
平台企业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十条采取租金优惠的政策,以先租后补贴的方式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价格进行补贴,重点扶持创新型中小产业的发展,重点扶持项目需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调研认证并得到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比例的,需经产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对于1000m2以上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申请,先以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出租,待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后,再进行租金补贴。
对于新区重点支持的企业,直接进行租金补贴。
第二十一条新区经济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
项目单位在完成注册登记后,通过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出租售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表》(附件2);
2.申请报告;
3.商业计划书(附件4);
4.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
5.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资信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
产业用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初审
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审。
(四)复审
项目单位通过产业用房管理部门的初审后,将各项在线申请材料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五)专家评审
申请租用1000㎡(含)以上产业用房的项目及申请购买产业用房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评审项目市场前景、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单位建设基础、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技术和管理团队、经济和社会效益、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等,由项目评审小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书》。
必要时可对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六)准入审定
申请租用1000㎡以下产业用房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复审后出具意见;申请租用1000㎡(含)以上产业用房的项目及申请购买产业用房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情况,形成《项目评审综合报告》。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标准和拟供房企业名单及供应面积后报产业领导小组审定。
(七)公示
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供房企业名单及供应面积相关结果,由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准入复函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单位下达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复函。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凭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复函,向产业用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租售手续。
获得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产业准入复函的项目可凭借准入复函直接向产业用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坝光片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租售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
第二十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
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确需要转让的,经新区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转让,且优先由原所有人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原所有人不回购的,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及管辖区域范围对应纳入新区财政统筹,次受让方也应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条件,经产业用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买。
第二十五条企业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企业,如企业需继续租用,应协助企业及时办理续租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企业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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