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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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试行)
(DTJS/ZY-AZ-7)
1总则
1.1地铁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构配件等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为保证天津地铁工程质量和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靠性,规范天津地铁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杜绝取样、送检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工程监理机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抽样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见证人与抽样人共同将样品送至经地铁建设公司审查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1.3本办法仅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见证取样、送检规定
2.1天津地铁工程中施工单位所有应进行检测试验的项目,100%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2.2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的行为负法定责任。
2.3承担天津地铁工程见证送检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3.1经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单位。
其试验检测设备仪器及相关的程序文件,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审查合格,并具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
2.3.2经地铁建设公司考察认定的检测机构;
2.3.3必须是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即检测机构不能承担本单位或原与施工队伍同属一个单位的施工队伍的送检,也不能同时承担同一标段监理单位平行试验和施工单位的见证试验。
2.4结合地铁的实际情况,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包括但不限于):
a)围护结构、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和钻取的芯样;
b)围护结构、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钢筋(钢材)、连接接头试件;
c)现场使用的水泥;
d)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及密封材料;
e)盾构管片的混凝土原材料及外加剂、注浆材料、连接件、防水胶条和管片间衬垫;
f)桥梁结构中的预应力钢绞线、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橡胶支座和预制构件等;
g)道路工程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如石灰、路面砖、侧缘石、沥青混合料、无机稳定材料的强度试件等;
h)排水工程的原材料、管材、砌筑砂浆等;
i)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j)用于工程的砌体材料;
k)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l)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材料、试件和构配件。
2.5见证取样的试件、试块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试验人员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
2.6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2.7检测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见证送检专用章,无见证送检专用章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2.8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可由施工单位领取,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必须由见证人亲自领取。
2.9检测机构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由检测机构及时书面通知见证单位;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向见证单位和建设公司报告。
2.10送检单位对被抽检结果有疑义时,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天内申请上一级法定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2.11对未经监理人员见证送检或送检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监理人员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送检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3见证人员、抽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3.1结合地铁实际情况要求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见证人员必须是参加本工程建设的监理机构人员;
b)抽样人员必须是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试验人员,持证上岗;
c)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做到守法、诚信;
d)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建筑材料质量检验专业知识,熟悉检验试验业务;
e)每施工合同段的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3.2抽样人员必须和见证人员一起抽样、封样,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抽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并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有法律责任。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职责
4.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抽样送检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抽样送检工作负法定责任。
4.2在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将负责本工程的抽样人员名单及拟委托的检测机构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与本工程见证人员名单一起报送检测机构、地铁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4.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4.4在工程开工之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见证抽样送检工作岗位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4.5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必试项目(参照附件)和设计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抽样送检进行见证,并应作见证记录,将见证记录归入监理档案。
4.6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对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和检验过程的科学性、可靠性负责。
4.7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a)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b)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c)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d)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4.8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5处罚与考核
5.1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存在弄虚作假与检测机构串通的,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5.2监理机构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存在与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串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追究监理机构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5.3检测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检测业务的,出具假报告的,未经审核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标识的,取消其地铁工程检验资格,将其违法行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公司报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a)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b)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c)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d)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5.5建设单位各项目管理部负责对见证送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见证送检工作作为评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年度“质量工作优秀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一。
6附则
6.1本办法见证项目、取样批次与国家、行业、地方规范不一致处以国家、行业、地方规范为准。
6.2本办法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DTJS/ZY-AZ-7-01常用材料常规必试项目与取样规定
附表DTJS/ZY-AZ-7-02防水材料常规必试项目与取样规定
附表DTJS/ZY-AZ-7-03混凝土外加剂的试验项目
附表DTJS/ZY-AZ-7-01
常用材料常规必试项目与取样规定
序号
材料名称
现行标准规范代号
必试项目
验收批划分及取样数量
1
普
通
混
凝
土
GB50204-2002
GB14902-2002
JGJ55-2000
GBJ107-87
GB/T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
稠度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需要时)
预应力混凝土:
轴心抗压强度
静力受压弹性模量
试块留置
⑴普通混凝土强度试验以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种原材料;
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
②每一工作台班;
③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为一取样单位,留标准养护试块不得少于1组(3块)并根据需要制作相应组数的同条件试块;
⑵冬期施工还应留置转常温试块和临界强度试块。
⑶对预拌混凝土,当一个分部工程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件,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⑷取样方法及数量: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注地点随机取样制作;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和物应从同一盘搅拌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取出,对于预拌混凝土还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取样,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但不少于0.02m3。
2
抗
渗
混
凝
土
GB50204-2002
GB50208-2002
GB50108-2002
JGJ55-2000
稠度
抗压强度
抗渗等级
(1)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同一配合比,生产工艺基本相同,每单位工程不得少于两组抗渗试块(每组6个试件);
(2)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至少一组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其余试块应与构件相同条件下养护;
(3)留置抗渗试块的同时需留置抗压强度试件并应取自同一混凝土拌和物中;
(4)取样方法及数量: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和物应从同一盘搅拌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取出,对于预拌混凝土还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取样,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
但不少于0.02m3
3
钢
材
①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
⑴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t也按一批计。
⑵每一验收批取一组试件(拉伸、弯曲各2个)。
⑶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②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
③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4463-84,
GB13014-91
④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
拉伸试验、弯曲试验
⑴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t也按一批计。
⑵每一验收批取一组试件(拉伸1个、弯曲各2个,取自不同盘)。
3
⑤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
整根钢绞线的最大负荷、屈服负荷,伸长率,松弛率,尺寸测量
⑴验收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钢丝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⑵取样方法及试验:
从每批钢绞线中任取3盘,从每盘所选的钢绞线端部正常部位截取一根试样进行表面质量、直径偏差、捻距和力学性能试验。
如每批少于3盘,则应逐盘进行上述检验。
屈服和松弛试验每季度抽检一次,每次不少于一根。
⑶试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不合格盘报废,再从未检验过的钢绞线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判为不合格品。
碳素结构钢
GB700-1998
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
⑴同一厂别、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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