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服务期与竞业限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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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篇一: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
劳动合同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法》第6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劳动法意见》第23条:
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7.《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劳动法》第2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XX〕41号)
10、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
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篇二: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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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wyer赵律师发表日期:
200
1、有关服务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法的主要变化在于:
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这些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相关条款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3、与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有关的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领域,企业不能随意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原因在于违约金制度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相冲突。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
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均无权再为劳动者设定服务期。
篇三:
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20XX-03-29
一、【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1)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注:
只有在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与员工离职的关系】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有效情形:
1)双方协议解除;
2)员工个人原因解除;
3)单位因员工过失性解除;
4)员工违法解除。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无效情形:
1)员工被迫解除;
2)单位违法解除。
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关键是,是否员工原因离职或归责于单位原因离职。
三、【HR知识贴: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一)保密协议:
1)可不支付保密费;
2)可约定至离职后的几年;
3)不能约定违约金,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竞业限制:
1)人员范围仅限知悉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
2)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
3)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HR最易触犯劳动法的11个行为】
1)员工违约,单位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不办退工等;
2)员工辞职,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4)与员工协商确定加班费金额;
5)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
6)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7)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偿金;
8)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9)试用期间委外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10)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11)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五、【HR处理员工辞职的5个工作】
1)做好离职面谈,了解辞职原因,告之劳动合同内容以及辞职需承担的责任;
2)反省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改善;
3)提高员工违约成本,可视情况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构建知识管理系统,减少员工对企业信息和技术的控制力;
5)实行aB角制度或接班人计划。
六、【HR必备的12份法律文件】
1)劳动合同;
2)集体合同;
3)职工名册;
4)劳动合同签收单;
5)职位告知书;
6)入职登记表;
7)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8)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1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1)加班申请书;
12)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
竞业限制,到底限制什么?
2竞业限制(non-competition)这个话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称为“竞业禁止”,想必各位并不陌生。
“竞业限制”是指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在生产同一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
竞业限制是基于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理念而产生对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也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做法,并且已经逐渐成为职场通行的准则。
在国内,我们可以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竞业限制的一些细节问题作了规定。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我们来探讨有关竞业限制的几个关键问题。
竞业限制约定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从法律规定看,竞业限制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人员、期限、范围、地域、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等。
竞业限制的内容通常体现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
实务操作中,有时还约定员工离职后定期通报就业状况的义务,以此作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前提条件。
另外,也有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的工资构成中包含固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来代替离职后按月或一次性给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实践中,有些企业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这就容易使人产生一种模糊的认识,认为保密与竞业限制是一回事儿,甚至有HR认为支付了保密费,就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这说明我们对两者的认识存在误区。
其实,竞业限制与保密还是有区别的:
1.保密义务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而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
2.保密义务是从消极意义上禁止相对人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不禁止相对人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
如果相对人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权利人就无权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而竞业限制则是全面禁止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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