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规》和GB150标准归类总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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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和GB150标准归类总汇
《容规》和GB150规程标准归类总汇
(可作培训资料)
内容提要:
第一章范围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三章基本知识
第四章材料
第五章设计
第六章无损检测
第七章焊接
第八章制造
第九章热处理
第一十章试验
第一十一章安全附件
第一十二章有色金属
第一十三章低温压力容器
第一章范围
一、《容规》范围
(一)适用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容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三)适用于所属压力容器的附件
1、安全阀;
2、爆破片装置;
3、紧急切断装置;
4、安全联锁装置;
5、压力表;
6、液面计;
7、测温仪表。
(四)适用于除压力容器本体外还有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五)《容规》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二、GB150-98范围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2、适用于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
(二)不适用于范围
1、直接用火焰加热的容器;
2、核能装置中的容器;
3、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如泵、压缩机、涡轮机、液压缸等)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压力容器室;
4、经常搬运的容器;
5、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容器;
6、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宽度、高度或对角线,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的容器;
7、要求作疲劳分析的容器;
8、已有其他行业标准的容器。
诸如制冷、制糖、造纸、饮料等行业中的某些专用容器和搪玻璃容器。
(三)对不能用GB150标准来确定结构尺寸的受压元件,允许用以下方法设计,但需经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认可。
1、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
2、验证性实验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
3、用可比的已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对比经验设计。
第二章基本概念
一、压力、温度和厚度
1、压力
■压力:
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工作压力:
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设计压力:
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
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
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
■试验压力:
指在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
2、温度
■设计温度:
指容器在正常工作台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载荷条件。
■试验温度:
指压力试验时,壳体的金属温度。
3、厚度(厚度关系见下图)
■计算厚度(δ):
指按公式计算得到的厚度。
需要时,尚应计入其他载荷所需厚度。
■设计厚度(δd):
指计算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
■名义厚度(δn):
指设计厚度加上钢板厚度负偏差后向上圆整至钢材标准规格的厚度。
即标注在图样上的厚度。
■有效厚度(δe):
指名义厚度减去腐蚀裕量和钢材厚度负偏差。
■钢材厚度(δs):
钢材的投料厚度。
■最小保证厚度(δmin):
为了保证设计的安全等性能所必须保证的最小厚度。
加工成形后,实测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最小保证厚度。
一般规定:
最小保证厚度不得小于名义厚度减去钢板厚度负偏差;最小保证厚度也可在图样上注明;对于分析设计,最小保证厚度可以是设计厚度。
二、特种设备用语含义
1、锅炉:
是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的管道。
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7、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注:
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三、法规名词术语
1、法律――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
2、行政法规――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4、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规定,由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本文所述部门规章泛指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
)
5、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经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并由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令”。
6、安全技术规范――本文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强制执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规定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安全监察规程”、“许可、考核规则”、和“技术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在锅炉压力容器领域提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
7、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即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总和。
8、引用标准――本文所述引用标准系指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的标准。
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属性,并成为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9、安全监察――本文所称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总和。
第三章基本知识
一、压力容器的分类
介质性质
非易燃
无毒/轻毒性
易燃
中度毒性
高度毒性
极度毒性
PV值(MPa.m3)
≥0.5
≥10
≥0.2
低压
(MPa)
0.1≤p<1.6
换热容器
分离容器
一类
容器
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中压
(MPa)
1.6≤p<10
换热容器
二类
容器
分离容器
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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