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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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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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院长:
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评价单位: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各评价专题负责人名单
监测单位:
江津区环境监测分中心
前言
医疗废物具有全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生活垃圾的几十甚至上百倍。
如果对此管理不当,可能会诱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目前,江津区医疗废物处置方式主要有医院自己备有小型焚烧炉、送锅炉焚烧、被个体户回收利用、混入生活垃圾中填埋等处理方式,甚至一些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基本上放任不管,江津区医疗废物处理落后的现状为传染病的传播埋下极大的隐患,严重威胁着市民的健康。
为了消除医疗废物环境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拟在江津区先锋镇双宝秀庄五社半山和堰塘湾处,即江津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内,建江津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收集江津区23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管委会的42家医疗机构、4241张床位的医疗废物。
目前该工程已编制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医疗废物处理工程平均日处理规模为3t/d,处置工艺采用高温蒸汽灭菌。
受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委托,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承担江津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院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有关资料,在对工程进行分析以及环境影响识别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
本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环境保护局、江津区环境监测分中心、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总论
1.1评价目的及总体构思
1.1.1评价目的
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即进行该工程的环境可行性研究。
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江津区城市规划,从环保角度就工程选址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工程对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提出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工程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1.1.2总体构思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方针,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以国家和重庆环境保护法规为依据,以有关环保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宗旨,本着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代表性原则,突出工程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客观、公正、有重点地进行评价。
本评价通过定性、定量的分析和预测,对本工程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以及选址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同时论证工程建设与当地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的符合性。
评价中贯彻“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为工程建设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注重环评工作的实用性;为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期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
1.2.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5)《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保局环发[2001]199号);
(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6)31号);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2008]1号);
(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2003年);
(10)《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
(11)《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
(1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
(14)《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局环控(1997)0232号);
(15)《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文件);
(16)《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发[2005]145号);
(17)《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1.2.3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
(2)《重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
(3)《重庆市绿化条例》;
(4)《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
(5)《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2008]135号);
(6)《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关于调整重庆市部分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7]15号);
(7)《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渝环发[2001]359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5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7]71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312号)。
1.2.4环境评价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总纲》(HJ/T2.1-1993);
(2)《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环发〔2004〕58号);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8)《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
(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2.5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1)《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处置场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纪要》(江津府纪[2010]8号)
(2)《江津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我区医疗废物处置场建设单位的请示》(津环文[2010]53号)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渝(津)环评通[2010]256号;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2010);
(5)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同;
(6)《环境监测报告》;
(7)《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1.3评价时段、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及评价因子
1.3.1评价时段
环境影响评价时段为施工期(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和运营期。
1.3.2评价等级
(1)环境空气
该项目建设完成后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工程所产生的废气污染源主要为高温蒸煮设备废气,污染因子为恶臭,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的规定,根据导则估算模式,筛选出恶臭气体最大占标率Pi<10%,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2)地表水环境
该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厂区内的生活污水、高温蒸煮冷凝水、周转箱及车辆清洗水、地面冲洗水等,废水排放总量为11.76m3/d,主要污染物为COD、SS、NH3-N、石油类、BOD5,水质复杂。
生产废水在厂内消毒沉淀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标准,生活污水依托垃圾处理厂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三级标准,排放至江津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调节池收集,然后进入几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几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排入长江,其排放口处长江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标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本次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仅进行定性评价。
(3)声环境
本工程位于江津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内,周边环境为农村,所处声功能区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定为二级,但由于工程周边500m范围内无居民,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无受影响的人群,因此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1.3.3评价范围
环境空气:
以拟建工程厂址为中心,直径为5km的圆形区域。
声环境:
厂界及厂界外100m区域。
地表水:
分析对江津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液调节池以及几江污水处理厂负荷冲击的影响。
1.3.4评价因子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因子
环境空气:
TSP
声环境:
环境噪声
地表水:
COD、BOD5、NH3-N、石油类
(2)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环境空气:
恶臭、VOC
声环境:
环境噪声
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
1.4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工程分析、环境空气影响、地表水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固体废物影响、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及环境管理等。
评价以工程分析、环境空气影响、固体废物影响、污染防治措施等为评价重点。
1.5评价标准
1.5.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根据《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8]135号)文规定,评价区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主要标准值见表1.5-1。
表1.5-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
1小时平均
日均值
年均值
1
TSP
/
0.30
0.20
(2)声环境
拟建工程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地表水
本工程与江津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虽然属于不同单位,但是属于同一领导管理机构,本工程所排废水经江津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调节池收集再进入几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长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重庆市部分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7〕15号),该段长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标准,见表1.5-2。
表1.5-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单位:
mg/L(pH除外)
项目
pH
COD
BO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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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医疗 废物 集中 处置 工程 环境 影响 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