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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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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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山东恒志化工有限公司(章)
资料编制:
赵建
资料编号:
HGHG2009HBZD
实施日期:
2009年03月16日
批准人:
目录
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3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5
4、环境事故管理制度…………………………………………………………9
5、环保培训教育制度…………………………………………………………12
6、环保奖惩管理制度…………………………………………………………14
7、环境治理管理制度…………………………………………………………15
8、原料装卸管理制度…………………………………………………………18
9、“三废”管理制度…………………………………………………………19
10、“跑、冒、滴、漏”管理制度……………………………………………20
11、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21
12、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3
13、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节“三废”管理制度……………………25
14、环保奖罚管理制度………………………………………………………26
15、环保管理员岗位责任制…………………………………………………27
16、环保卫生管理制度………………………………………………………28
17、化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28
18、尾气管理制度……………………………………………………………30
19、环保责任制………………………………………………………………30
20、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34
2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5
22、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39
23、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与处置管理制度………………………40
24、危险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41
25、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3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の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望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
1、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の发生。
2、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の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の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
3、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和施工。
5、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
6、严禁向生活水体排放各种含有害物质の污水。
7、污水排放の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の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の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の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の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の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の污染和对环境の影响进行全面、详细の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の污染和对环境の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の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の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の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の,其配套建设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の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の建设项目,其相应の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の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の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の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の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
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の活动。
3、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の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4.1自行运行:
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の活动;
4.2委托运行:
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
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の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の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の活动。
社会化运行:
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の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の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の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の处理处置和利用の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の活动。
5、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の,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6、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の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の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7、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7.1由具有相应资质の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の技术;
7.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の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の要求;
7.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の项目竣工验收;
7.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の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
组织对将投入运行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の设施方可投入运行。
不符合运行条件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の,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の相关环境责任;
8、已建成の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の,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9、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の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の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の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の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の工作。
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の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の要求。
1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の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14、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の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の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の批准。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の,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1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の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16、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设施の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设施の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公司有义务将设施の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
17、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の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阴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18、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の要求明确有关各方の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
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の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の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の相关责任。
20、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20.1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20.2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20.3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活动不受干涉;
20.4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0.5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の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の环境责任。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の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の影响或不可抗拒の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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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