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2136093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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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213609397
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
(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规划局
2004年6月
目录
第一篇总则……………………………………………………2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3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5
第三章特殊地区的补充规定……………………………6
第四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9
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章建筑间距…………………………………………14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17
第三章建筑高度控制……………………………………20
第四章建设场地…………………………………………20
第五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22
第四篇环境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章环境绿化…………………………………………31
第二章环境公用设施……………………………………37
第三章户外广告物………………………………………43
第四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46
第五篇城市规划测量管理
第一章城市规划测量的一般规定………………………56
第二章规划选址测量……………………………………56
第三章建设工程放线……………………………………57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测量………………………………61
第五章日照分析测量……………………………………65
第六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67
第六篇附则…………………………………………………69
修编后记………………………………………………………70
第一篇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主要结合青岛市的自然条件、城市文化和城乡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此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细则;青岛市域范围内的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镇规划与建设,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1.4本细则主要作为《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并同时参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并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表2.1-1)的规定;对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建设用地,应根据确定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2.1.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符合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可分为直接相容和可相容两种情况:
直接相容是指拟定用途与原用地性质完全符合,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是指拟定用途与原用地性质不完全符合,但基本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1.4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省人民政府。
2.1.5建设用地安排应遵循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并随时代的发展以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调整适时调整。
2.1.5.1城市公共广场或公共绿地的间距不宜小于500米;
2.1.5.2公共厕所间距应不大于500米;
2.1.5.3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或规范,同步建成各种配套公建项目,并设置居委会、物业管理等管理用房。
新建居住区应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2.1.6在各类建设用地中,均应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
(本页为表2.1-1: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均应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详细规划确定。
在不超过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2.2-1的规定适当调整。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
建设基地或项目类型
建筑密度(Max)
容积率(Max)
居
住
用
地
别墅(独立式)
15%
0.3
低层(联体式)
25%
0.5
多层住宅
25%
1.2
中高层住宅
20%
1.8
高层住宅
20%
3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办公建筑
多层
25%
1.5
高层
20%
5.0
商业建筑
多层
55%
3
高层
45%
4.5
综合建筑
多层
40%
2.4
高层
30%
6.0
休疗养度假
建筑
低层
20%
0.3
多层
25%
0.8
中高层
25%
1.8
高层
25%
2.5
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仓储建筑
单层
50%
0.5
多层
40%
2.4
单、多层
45%
1.5
绿地
公共绿地
5%
0.05
防护绿地
0
0
2.2.2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成片开发地区,原则上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按表2.2-1规定的指标执行,其建筑容积率应按表2.2-1规定的指标折减10~25%。
2.2.3表2.2-1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型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如综合楼基地等),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4对未列入表2.2-1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中公共设施用地内类似项目的指标确定,并应符合有关专业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2.2.5市区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有关法规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开放空间的定义、条件及计算方法见本篇第2.6.15条。
2.2.6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2.2.7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特殊地区的补充规定
2.3.1特殊地区主要指城市风貌保护区、城市海岸带、风景名胜区以及其它在城市规划建设中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在此类地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进行建设、管理。
2.3.2城市风貌保护区
青岛城市风貌保护区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进行建设、管理。
2.3.2.1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风貌特色,逐步更新完善保护区功能。
尤其要保护好青岛老城区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保护好历史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道路格局、道路或街坊尺度、行道树以及道路两侧的围墙、挡土墙等。
2.3.2.2在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四面坡瓦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调以红色屋顶、淡黄色外墙为主;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檐口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以下,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应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物、构筑物,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
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应满足风貌保护要求。
2.3.2.3应保持保护区内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
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
除必需的公共设施外,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
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2.3.2.4保护点的控制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保护点内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时,应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不得随意改变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
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须按原状进行翻修或重建。
保护点周围环境及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造型、色彩、质感等,均应与保护点相协调,并不得遮挡对保护点的景观视廊。
2.3.3城市海岸带
青岛城市海岸带的范围:
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岸海域和毗邻的相关陆域、岛屿。
海岸带规划建设的具体控制范围见2.6.20条。
2.3.3.1必须严格保护海岸带自然风貌,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与防护林等行为。
2.3.3.2滨海地区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禁在非建设用地内开发建设。
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海洋科研、旅游设施和必要的公共设施等用地,不得安排其它非用海单位。
非建设用地可作为农、渔业生产用地及生态保护用地。
2.3.3.3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已建的非用海工业项目要限期迁出。
2.3.3.4海岸带范围内的村庄建设须严格按规划进行控制。
对风景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结合旅游进行规划和改造,强化完善旅游功能,并体现地方特色。
其他村庄应按“近限远迁”的原则进行控制。
2.3.3.5要保持滨海岸线景观视线的连续性与通透性,严禁遮挡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的观海通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
2.3.3.6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平面对角线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5米,并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物的景观。
新建建筑物的体量、形式、色彩等应与滨海自然环境及周围原有建筑物相协调。
2.3.3.7海岸带建设用地范围的前沿应以海岸线(沿海岸黄海高程系2.2米等高线)为准。
海岸带范围内各类建筑物地上一层的室内地平标高,应密切结合当地水文气象条件,严格按有关法规或规范确定。
2.3.3.8应逐渐完善滨海地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步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厕以及公共照明和安全防护设施等;应强化标识系统和无障碍设计;滨海地段公用设施的设置应尽可能满足游人的亲水需求。
2.3.4风景名胜区
青岛市所属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主要应包括崂山、小珠山和大泽山等自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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