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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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修改稿
请仔细阅读后,结合重庆市智能小区的实际情况,对熟悉的专业部分提出意见,多谢,20080303交
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修改稿)
目录
1总则…………………………………………………………………………………2
2基本规定……………………………………………………………………………2
3安全防范系统………………………………………………………………………7
4信息通信系统………………………………………………………………………14
5信息管理系统………………………………………………………………………16
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
7机房工程与管线……………………………………………………………………25
8智能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6
附录A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27
表A.0.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27
表A.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28
表A.0.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29
1总则
1.1为保证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质量,采用先进适用的高新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的现代化进程,确保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验收。
1.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2基本规定
2.1材料与设备
2.1.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意义较为明确,也可不作条文说明)材料、设备是工程的物质基础,通常在设计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它们的质量应进行双控。
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
这些材料和设备,同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2.1.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
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规定。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均应进行验收,这种进场验收主要是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
进场验收必须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
由于进场验收只能核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则需由各种技术资料加以证明。
故进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
这些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2.1.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耐火性能作出规定。
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故有必要加以强调。
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1.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条文说明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判断室内环境是否污染仍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2.1.5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
条文说明为方便使用,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以方便查找和使用,但是执行中仍应对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
参照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故本规范规定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
2.2施工与验收
2.2.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
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实际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注意:
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对于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
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见本规范相关章节。
2.2.2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条文说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往往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其作业条件各不相同。
部分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
这些要求多数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规定,因此本条要求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
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
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
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相关章节确定。
2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范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3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照本规范进行验收。
表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智能化
系统工程
安全防范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信息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
车辆管理系统、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子系统通讯接口
机房工程
机房、布线
条文说明由于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属于专业验收的范畴,其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许多交叉,故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的定位有一定困难。
为了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致,本规范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做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并规定了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的原则。
本规范对于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的原则主要有二个:
一是与原有划分尽量一致的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凡是已经划分了的,不再重新划分。
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内时,应按已划分的检验批进行验收,但验收时应按本规范要求对有关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二是原来没有划分的,可以重新划分的原则。
即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内容未包含在原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内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
2.2.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各检验批,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各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智能化系统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全一致。
这些规定主要是:
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如果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并进行重新验收。
3一般项目亦应合格。
当出现不合格情况时,亦应进行返工修理。
但是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允许适当放宽,即允许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
同时对其余10%以下的不合格检查点虽然未达到合格,但是要求不得有严重缺陷。
4各检验批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应基本齐全。
2.2.5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条文说明(此条可不加条文说明)
2.2.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本规范第2.2.5条至第2.2.6条的规定进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应该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即必须首先按照本规范第3.3.5条至第3.3.7条的规定进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然后才能进行单位工程的整体验收。
2.2.7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
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规定。
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一致。
即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
2.2.8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A。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A中表A.1;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A中表A.2;
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A中表A.3。
条文说明本规范给出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
该格式系参照其他验收规范的规定并结合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要求制定。
具体见本规范附录A。
3安全防范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本章适用于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各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
3.1.2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条文说明
3.2系统检测
Ⅰ主控项目
3.3.1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
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条文说明
3.3.2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
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
工程技术文件包括:
1.工程合同;
2.工程设计文件;
3.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
条文说明
3.3.4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
1.设备器材进场检验记录;
2.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设备功能检测记录;
5.系统试运行记录。
条文说明
3.3.5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
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死角;
2.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的检测;
3.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大厦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5.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系统还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3.3.6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
1.检测内容
1)系统功能检测:
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2)图像质量检测:
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系统信噪比、电源干扰、单频干扰、脉冲干扰等检测。
检测方法:
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
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
图像质量检测采用客观测试,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符合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
3)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
包括:
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
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宕机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
4)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5)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
2.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摄像机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条文说明
3.3.7周界防范报警系统
1.检测内容
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宠物功能检测;
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包括:
报警器的防拆卸功能;信号线断开、短路;剪断电源线等情况的报警;
3)探测器灵敏度检测;
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包括:
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系统后备电源投入功能等;
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包括:
报警信息的传输、报警信息处理功能的检测;
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包括:
入侵报警系统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的联动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包括:
报警点相关电视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关闭相关的出入口管理系统,事件录像联动等;
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电子地图)功能检测;
9)报警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
10)报警系统和城市报警联网功能的检测。
2.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条文说明
3.3.8巡更系统
1.检测内容
1)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性能;
2)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3)检查巡更系统对任意区域或部位按时间线路进行任意编程修改的功能以及撤防、布防的功能;
4)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5)检查巡更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6)对在线联网式的巡更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修改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电视监视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2.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条文说明
3.3.9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1.检测内容
1)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a)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b)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c)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d)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
e)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
f)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
g)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
h)检测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功能;
i)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j)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
2)系统的软件检测(建议由专业机构测评)
a)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b)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验收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c)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
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d)对所检测验收软件按《国家军用软件开发规范》GJB-437-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
e)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
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2.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条文说明
3.3.10楼宇访客对讲系统、
1.对讲系统的功能检测
1)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被访住户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2)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对被访住户对讲分机选呼后,应能实施双向通话,话音清晰;可视对讲系统所传输的视频信号应能实现对访客的识别。
3)通过住户对讲分机上的开锁按键的操作应能打开楼宇出入口门上的电控门锁。
4)封闭式的住宅小区应设置门口管理机。
5)在楼宇出入口内部应能手动实现电控门锁的正确启闭。
2.对带有紧急报警(求助)功能的楼宇对讲系统的检测
1)使系统管理主机处于通话状态,同时分别触发2台住户对讲分机的报警键,系统管理主机应立即发生与呼叫键不同的声光信号,逐条显示报警信息包括时间、部位;
2)使系统处于守侯状态,同时分别触发呼叫键和报警键,报警信号应具有优先功能,系统管理主机应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发生的部位,应至少存储5组报警信息。
2.对讲主机及住户对讲分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条文说明
3.3.11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1.对讲系统的功能检测
1)人为触发家庭内部的入侵探测器、燃气泄露探测器,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入侵发生的时间、部位及类别。
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复位后,如再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报警接收主机应能接收不少于5路来自紧急报警按钮开关发出的紧急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紧急报警发生的部位,除非紧急报警信号撤消,否则报警接收主机不能消除光报警信号。
当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则优先发出紧急报警声、光信号,且两者信号应有明显区别,紧急报警功能不受电源开关影响。
3)连接到报警接收主机的信号传输线发生断路、短路或并接其他负载时,主机应立即发出故障报警信号,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在该报警信号存在期间,如有其他报警信号输入,仍应能发出相应的报警信号。
4)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以探测器布测指示灯亮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令外部连线断路或短路,以断路或短路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
若为电话线传输方式,则报警接收主机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20s之内报警;若系统采用专线进行传输,则报警接收主机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2s之内报警。
5)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接收到住户的撤防/设防信号;向报警接收主机发送撤防报告后,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向报警接收主机发送设防报告后,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2.延迟报警功能的检测
1)按动室内外出延迟按钮,外出延迟指示灯亮,同时计测外出延迟时间,未达到预定值时,人体移动,报警控制器不产生报警信号;达到预定值后,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产生报警信号。
2)调节进入延迟电位器,或输入编码数据,在延迟时间内进入警戒区,报警控制器不产生报警信号,同时计测延迟时间。
进入延迟及固定外出延迟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开机时,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对开、关机时间、入侵报警、故障报警和布/撤防的时间、部位做出记录、查询和打印。
4.报警接收主机及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
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条文说明
3.3.12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判定
1.对安全防范系统整体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果,包括施工质量和系统检测,均应有完整的检测报告,并应有明确的检测结论。
2.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论为:
系统合格,系统不合格。
1)符合本章对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全部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合格。
2)检测结果中有任一项不符合本章对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不合格。
3.对不合格系统必须限期整改,根据不合格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进行检测时抽检数量要加倍。
条文说明
3.4系统验收
3.4.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的条件
1.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2.现场敷线和设备安装已经过施工质量检查和设备功能检查,并已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验收报告。
3.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
4.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可以独立工作。
5.按本章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6.文件及记录完整。
条文说明
3.4.2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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