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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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动产质押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即出质人)以其合法自有的、经本行认可的动产质押给本行作为授信担保,交由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机构代为监管,本行以贷款、承兑、贸易融资等各种形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生产或贸易领域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对公事业部,适用于用大宗商品作动产质押且动产质押作为主担保覆盖授信敞口的情形。
第二章动产质押一般规定
第四条动产质押分为静态质押和货物总量控制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模式是指质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债务人(即出质人)提取质物时,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交存提货保证金或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由银行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后,方可向监管公司提取质物的操作模式。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是指为了保证质物的担保价值不低于指定价值,质押动产只要符合事先约定的质物品种,可以变动但变动后的总价值不得低于本行确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以下统称为“库存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形式。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本行原则上只接受同一名称、种类、质量、状况、价格的动产作为质押物。
第五条动产质押须由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机构监管。
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及管理须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行只接受授信申请人和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的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仓储监管公司必须与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
第三章授信条件、质押物种类、价值
第七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动产的生产、使用或销售,生产、使用或销售质押动产的时间三年以上,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原则上须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九)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仓储监管机构基本条件。
仓储监管机构须为我行已入围的仓储监管公司,除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需满足:
(一)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严格、信用良好,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以往无纠纷、争议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货物仓储必备的设施和条件,存放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如油品、农产品等)要具备专业仓储资质;
(三)具备业务信息网络化管理,可应用信息系统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管,能建立人工查询系统;
(四)能及时且如实向贷款行提供货物清单、现状、保险等情况,积极配合货物的监控、管理、处置等;
(五)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专业市场、交通便利、货物流量大;
(六)符合条件的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仓储公司优先;
(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对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大宗商品的动产质押业务操作。
本行接受下列大宗商品作为动产质押物:
(一)钢材类。
线螺、型钢、钢坯、板卷、钢管等;
(二)有色金属类。
铜、铝、锌、铅、锡、镍等;
(三)化工原料类。
精对苯二甲酸(PTA)、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天然橡胶、低密度聚乙烯(LDPE)、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等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
(四)矿产类。
煤炭、铁精粉、铁矿石、焦炭、原油、燃料油、汽油、柴油、煤油等;
(五)农产品类。
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白糖、豆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早稻、稻谷、糖蜜等;
(六)对采取本条第一到五款规定以外的动产作质押的,在确保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若无相关明确授权或专项规定,一律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本行可接受的质押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有权和处分权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无权属争议,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其他已设定的他项权利;
(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环保、债务等方面的瑕疵和纠纷;
(三)质押动产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对于带有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品种,该期限到期日不得早于拟融资业务到期后的6个月;
(四)质押动产价格稳定,容易变现,有公开交易市场,且销售渠道广泛;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经办行根据质押物的特性与授信申请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覆盖授信业务期限,保险金额一般应不小于质押物的价值并指定本行为第一受益人;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质押物价值的确定。
经办行在综合考虑质押动产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基础上,应审慎合理确定质押动产的价值,必要时可聘请资质较好、经验丰富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动产价值。
质押物价值的计算方式可参照以下公式完成:
质押物价值=质物数量×最低价格-相关费用;
(一)最低价格的确定须满足:
1.原则上最低价格应按照质押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和市场价孰低法确定;
2.对于企业自产商品,最低价格应按照市场价与出厂价孰低法确定;
3.市场价的确定应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原则上应按照第
(1)种方法确定:
(1)以国内大型市场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国内领先的专业网站、省级以上的大型交易市场等公布的前三个月的平均价格作为市场价格;
(2)若第
(1)种情况无法满足的,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对质物的价格、品质、质量或价值等进行评估或鉴定。
其中,专业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的准入,需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
同时,在确定市场价格时,经办行须充分考虑以往三年内价格变动情况和市场单价的合理预期变动;应考虑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无形损耗的影响;
(二)质物数量的确定。
计量单位须与确定质物最低价格时,采用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应在基准数量的基础上扣除最大允许误差。
(三)相关费用。
1.存储于保税仓库属于保税物品的动产,在总价值中必须扣除相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收;
2.动产质押期间应向仓储公司逐期缴付的一切费用,应在总价值中扣除。
第四章质押率、期限、用途、额度和定价
第十二条质押率的确定。
经办行根据调查掌握的质押动产和授信申请人的情况,综合考虑授信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授信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押物种类、市场价格稳定性、通用性和变现能力、市场交易量等因素,合理谨慎地确定动产的质押率。
质押率=扣除保证金后的授信余额(贷款情况下为贷款本金)/质押动产的总价值×100%。
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对于授信申请人风险较高,质押动产价格波动较大、数量难以精确计量、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变现能力较弱的,经办行应适当降低动产质押率。
第十三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和单笔用信期限应结合授信品种、授信申请人生产经营周期、质押动产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均不超过一年,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6个月。
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展期。
第十四条授信用途。
动产质押业务仅用于满足申请人真实生产或贸易领域的流动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应按本行相关规定为依据,计算企业营运资金缺口,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定价。
动产质押业务按照对应授信品种的定价要求收取贷款利息及相应的中间业务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动产质押业务由总行产品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总行各对公事业部和经办机构共同管理和维护,其中:
(一)总行产品管理部。
1.负责制定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完成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3.统一负责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后评价工作。
(二)总行信贷管理部。
1.负责全行仓储监管机构、专业评估机构和专业检测机构的准入、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统一负责全行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管理工作。
(三)总行授信审批部。
统一负责全行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审查工作,并负责报有权机构审批等事项。
(四)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总行各对公事业部。
1.负责分支机构动产质押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业务宣传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数据汇总统计和业务运行风险管理等,并及时整理汇总辖内业务发展数据并报送总行;
2.负责本机构动产质押业务的后评价工作,于每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动产质押业务数据汇总表(后评价)》(附件11),向总行产品管理部报送本机构上月的业务发展数据;
3.具体负责辖内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五)经办机构。
负责关注质押动产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仓储公司的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关注质押物的变动情况。
为客户具体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相关手续,包括收集核查资料、提交审查审批、办理质押、发放贷款、提醒借款人及时还贷、催收逾期贷款等。
经办网点以及具体经办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业务权限进行具体操作,不得越权办理、虚假贷款和违规操作,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业务操作要点
第十八条业务受理。
除提供相应授信品种要求的基本资料外,授信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质人内部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文件;
(二)出质人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质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
包括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性状、规格、所在地以及是否设定抵、质押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如有)、仓储单据(如有)、质检报告(如有)、价值评估报告(如有)、进口关税发票(如有)、报关单(如有)等;
(四)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授信调查。
除依据相应授信业务品种及本行担保管理办法相应要求进行授信业务调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质押动产的价格波动情况,质量、数量可能发生的变化、毁损情况分析,质押动产变现难易程度等分析;
(二)质押动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本行之外的质押、抵押、查封、留置、监管等限制情况;
(三)由仓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应根据本行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赔偿能力、行业信誉等情况进行分析。
同时,经办行应派双人对质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一)质押动产的名称、品种、价值、质量、数量、重量、包装、仓储地点、交易情况等要素,是否与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为确保质押动产的质量,经办行可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其中专业检测机构的准入须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
(二)出质人是否对质押动产享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其设定本次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需核查的其他事项。
调查完毕后,按照我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管理要求,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调查内容,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提出明确调查意见,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按程序将相关信贷资料一并提交授信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
审查部门根据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授信资料,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授信用途的合规性、授信金额和期限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充分性、质押物的合规性、经调查部门确认的质押物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等主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撰写授信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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