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性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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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性格
再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性格
调研背景
一、调研移民就业安置的现实意义
移民,自古以来就是一大难题。
移民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
1,安土重迁的思想在我国根植于人们心中,尤其是在农村这一思想更为普遍。
人们不愿意离开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也不愿意离开熟悉的环境和习惯了的生活方式。
2,被迫搬迁,往往意味着生存方式的改变,移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用什么手段谋生,也是移民工作的重大课题。
3,移民搬迁之后,与原住居民之间资源如何分配,人际关系如何协调,也是移民面对的一个问题。
4,移民之后的拆迁费、安置补偿款、移民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再就业等后续问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解决起来比较棘手。
我国频繁的自然灾害、许多大型工程的建设都涉及到移民问题,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是目前我国最大的一项移民工程。
研究三峡移民的就业安置情况,对日后其他的移民工程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坝区概况
三峡工程坝区,位于“三峡门户”——长江西陵峡畔,处于江汉平原向鄂西山地的过渡地带。
坝区是三峡工程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所在地,全区面积3424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1个街道,1个省级开发区,222个行政村,人口51.4万。
坝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磷矿工业、柑橘茶叶种植、旅游业为其支柱产业。
该区经济状况良好,2007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8亿,财政收入12.6亿,农民人均收入4780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0264元。
三、三峡移民概况
三峡工程涉及该区3个镇1条街道1个省级开发区,38个村,1个集镇,118家企事业单位,规划移民搬迁23647人,拆迁房屋95.01万平方米,征淹土地51108亩,规划生产安置移民21737人。
其中三峡工程坝区规划搬迁移民13206人。
拆迁房屋52.78万平方米,征用土地25926亩,规划生产安置移民11886人,实际生产安置移民13702人。
坝区移民征地、搬迁、安置大体可分为“前期准备、紧急搬迁、初次安置、调整安置、解决移民生产生活困难”五个阶段。
1984年至1987年,三峡工程已经敲定上马后,坝区开始前期的征地和移民工作,这阶段搬迁移民1146人。
1992年11月至1994年10月记进行了大规模移民。
1996年底,坝区移民的搬迁和生产安置基本结束。
此时少部分移民就地后迁,划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大部分移民安置到工厂里。
后来,由于体制原因和移民安插过多等因素,许多企业纷纷倒闭,大批移民面临重新安置。
经过就业培训、制定优惠政策、安排公益岗位等措施,失业移民得到重新安置。
目前的情况是:
农业安置780人,二三产业安置885人,自谋职业7742人。
其余有461人外迁,为908位50岁以上的老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在移民就业安置过程中,政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为移民重新就业提供优惠政策;进行就业培训;实施困难移民低保救济;安排公益岗位等。
移民工程中政府的相关政策与重要作为
一、征用土地补偿
三峡工程坝区征用的土地,耕地按照亩产值、青苗费等政策进行补偿,房屋则享受拆迁补偿。
1。
三峡坝区各类土地年亩产值的计算结果:
计算依据:
三峡坝区实物指标调查资料,坝区四镇的1989年至1991年年报资料,以及粮管所,供销社,农技站等部门提供的资料。
②计算方法:
全坝区按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分镇分析农产品的亩产量,以镇为单位进行投资计算。
③附表:
各类土地年亩产值表见表一
表一:
各类土地年亩产值表
项目
年亩产值
三斗坪
太平溪
乐天溪
水田
638.55
708.50
665.45
旱田
631.47
663.21
635.11
茶园
760.92
830.28
716.04
柑橘园
1581.35
1018.57
1005.96
经济林
415
415
415
用材林
320
320
320
柴草山
150
150
150
鱼塘
938.67
1041.50
978.21
2.三峡坝区征用土地补偿依据
根据长江委规划修编报告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倍数测算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规。
①土地赔偿倍数:
根据有关法规,耕地(含园地,鱼塘)补偿倍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的四倍,有收益的非耕地(如经济林,用材林,柴草山)按年亩产值的三倍补偿。
②安置补助倍数:
征用土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标准,为被征用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安置补偿费,为其年亩产值的三倍。
③安置补助费的总补偿倍数。
依据三峡坝区移民生产安置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以及各镇人与耕地的关系,各镇的耕地和安置费总补偿的倍数为:
三斗坪10倍,太平溪、乐天溪镇各为7.5倍。
3.征地青苗费补偿标准:
长江规划规定
①征地青苗费只记耕地,园地,鱼塘,其中,水,旱田按半年的产值计算,果园,鱼塘按一年的产值计算。
②葛洲坝消落区青苗费按已征用的实际调查面积计算,旱地以半年产值,柑橘地以一年产值计算。
青苗费补偿标准见见表二
表二:
青苗费补偿标准
项目
三斗坪
太平溪
乐天溪
水田
319
354
333
旱地
316
332
318
柑橘园
1581
1019
1006
茶园
761
830
716
鱼塘
939
1042
978
4,附表
①集镇单位,居民房屋补偿单价
项目
正房
偏房
附属房
搬迁补助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砖木
土木
搬迁损失费
搬迁费
误工费
单位
330
265
185
125
120
80
60
8
6
居民
185
134
100
104
68
49
110
210
80
②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单价
③村组副业房屋补偿单价
项目
正房
偏房
附属房
砖混
砖木
土木
砖木
土木
单价
220
160
115
110
75
55
④过渡时期补偿单价
项目
单位
单价
临时建房及拆迁费
元/户
1800
元/人
150
生活补助
元/人·月
第一年
元/人·月
43.5
第二年
元/人·月
55
第三年
元/人·月
76
二、生产安置费
1。
移民生产安置费的性质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移民生产安置费来源是土地征用费(包括耕地、园地、林地、柴草山、鱼塘等),是由土地转换而来并通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2.三峡坝区移民生产安置费数目
坝区政府于1993年5月22日出台了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一家一户移民的,按人平一万元带资入企业,接收单个安置的,按人平八千元带资入企业”。
同文第六条:
“凡就地后靠和在太、三、乐三镇企业就业安置的移民,50岁以上的一律在县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人元每人从生产安置费中支付6000元保险金。
”
三,养老保险和低保
1。
养老保险的数额:
根据文件第六条“凡就地后靠和在坝区三镇企业就地安置的移民,50岁以上的一律在县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人员每人从生产安置经费中支付6000元保险金。
投保满一个月后每月可领取50元生活费,去世后另附安葬费1000元。
从投保之日算起,10年内如遇不幸,可由继承人继续领取其生活费至10年止。
县属和小溪塔镇属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移民,单位同意本人参加保险的,也可投保安置。
”可见,养老保险是对三峡坝区老年移民安置的一种永久性的安置形式。
2。
政府在2000年后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安置的原因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再受理移民要老保险业务,为此政府原指定的老年移民养老保险政策做了适当调整,不再对年满50周岁的已办自谋职业的移民采取养老保险的形式进行安置。
对不同对象的老年保险移民做不同安置。
一是对就地后靠养老保险移民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征地面积计算的安置指标,按单个安置8000元的标准,减去原投保的6000元经费后,由村里支付2000元,用于发展生产,并从付款之月起停发利息。
二是对不愿接受单个安置的仍可继续维持原办法计发利息。
三是对不够一个生产安置指标而已安置的,可维持原安置形式和原带资标准不变,不再继发利息。
3。
低保的相关政策
政府将困难移民家庭纳入低保救济对象,对部分特殊困难的移民进行分类施保。
对完全没有经济来源的孤老孤儿每人每月按160元落实低保;对特困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落实低保;对特别困难的农业户口移民实行定期定量救助,每人每月补助10元;建立低保对象大病救助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给予适当救助。
2007年政府为16名移民共筹资2.15万元用于就医。
四、就业安置
1。
移民的企业安置
①“就高不就低政策”.
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多安置移民企业已经破产关闭,对职工进行了二次安置。
但是由于移民职工进厂时间短、工龄少(1993年至2000年共计八年)如果按照企业其他职工一样按照工龄给予经济补偿进行二次安置,移民职工的个人利益将受到较大损失。
对此,政府制订了“就高不就低原则”:
接收安置移民的企业在改制中,企业与移民终止原安置协议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对移民职工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低于所带生产安置费标准的,按生产安置费的标准支付,高于移民安置费标准的,则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
②移民的就业培训以及推荐政策
2002以来,政府共举办技术培训班106期,培训移民5631人次,950人拿到专业技术证书。
其中2007年培训15期。
培训移民1098人,组织推荐移民就业1144人。
多渠道开辟移民就业门路安排移民就业。
协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益岗位安排移民就业;清理腾出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安排特困移民就业;积极开展引进联合,招商引资工作,增加就业岗位;组织移民外出务工和到三峡工程坝区红线内打工,累积推荐移民就业5600余人次。
2。
农业安置
①已农转非的移民,其户口性质不变,已招工进企业的移民,其职工身份不变。
②划分给移民的耕园地,可直接受益的,从生产安置费中,按人平一次性发放2000元生产发展基金;不能直接受益的,按人平一次性发放3000元生产发展基金。
③实行异地农业安置的移民,允许“一户两居”:
即现有住房为永久性生活住房;同时允许其在生产基地建临时生产用房。
建临时生产用房从安置费中每户补助2000元建房经费,临时建房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
④缓征农业税、特产税和自宰自食的牲畜屠宰税。
免收三年集体提留。
⑤划分到户的耕园地允许转包和出租经营。
3。
自谋职业安置
①自谋职业是一种特殊的移民安置形式,不是最终安置。
因此,政府宜政发[2000]29号文件规定,对已办理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具备原《三峡坝区移民自谋职业合同书》第五条中3个条件的基础上,并自愿解除自谋职业后,依据被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进行以农业安置为主或采取其他形式作最终安置消号,不再计发利息。
同时,也规定原办或新办自谋职业或办理永久性自谋职业都是单个身份的安置,其标准必须按8000元每人来执行。
②解除自谋职业要收取利息
自谋职业是一种过渡型安置办法,不是最终安置,对于已办理自谋职业的移民,按照相关政策解除自谋职业合同时收取已使用移民安置资金的利息,收取的利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转入安置费中,用于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③《移民个体经营优惠证》出台
从2007年起,政府每年筹资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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