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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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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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综合管理类)
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
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
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
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
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
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
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
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的按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征税;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的,按兼营处理,要分别核算销售额。
宰杀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其他服务。
宰杀环节不属于流通环节,不适用免税政策。
六、企业预存高速公路ETC储值卡费用,收到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开出的地税局普通发票(5月10日),一是请问储值费用可否计算抵扣?
二是地税发票可否作为计算抵扣依据?
答:
ETC储值卡费用暂不予以抵扣。
ETC储值卡地税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依据。
七、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如果兼营,该如何区分?
答:
属于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八、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价格中(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因先进行产权登记,税务机关已按销售不动产5%征收率计算已征收税款,但纳税人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土管部门在销售价格中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而土地使用权转让按3%征收税款,从而产生应退税税款,是否需要退税。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九、企业选择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
暂不需要备案。
十、企业购买的绿化服务和花草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已做出具体明确,对于企业购买的花草如果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当予以抵扣。
十一、所谓不动产的取得,如何界定取得时点?
答: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十二、某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其在营改增之前已动工兴建一处不动产,目前尚未完工,其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建筑费等费用,营改增前后均支付了款项且未索取发票,付款的比例与工程进度并不相符,其余尾款拟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付清并同时收取全额发票。
请问企业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含的材料费、设计费等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以哪个时间节点为标准?
答:
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可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属于5月1日以后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三、在省内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其减免税备案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各县分支机构可根据省总机构备案情况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答:
实行汇总纳税的,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环保局下设机构取得垃圾处置劳务收入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业务。
如属于上述定义,则可按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享受“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即征即退70%”优惠。
十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销售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明确“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的对象范围?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社会公众指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
十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我省可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月1日以后,扣除的标准为9600(8000上浮20%),还是按减去地税提供的本年已扣减税额为标准做备案?
答:
应减除已在地税本年扣减的部分。
十七、对于集团内各单位之间及集团总部与下属各单位间的资金占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
除集团内统借统还外,集团内部之间无偿占用资金,按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处理。
十八、当地政府为盘活本地的国有资产,将部分行政单位的不动产划拨到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划拨的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该类转让业务,不动产转让方(部分行政单位)未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获取收益及相关利益,属于行政指令性划拨,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
请问该项资产划拨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答: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九、房产公司的廉租房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文件规定: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因此房产公司的廉租房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不能免税。
二十、苗木生产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提供绿化工程的苗木企业,在为客户提供绿化工程时,使用了自产自销的苗木,该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
在总局未明确之前,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和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
二十一、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企业新增不动产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纳入抵扣范围,请问对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在本次营改增后购置不动产等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
答:
可以。
二十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请问:
这一条款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这个时间点怎么界定?
答: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该服务改征增值税的时点来确定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十三、企业2016年4月20日签订建筑开工合同,5月1日之后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并分两年抵扣,年度办理竣工结算入固定资产,2017年元月将一栋大楼大部分对外出租,一小部分用于办公,出租部分可实行简易计税吗?
答:
纳税人出租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题中企业出租该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四、税总函〔2016〕145号: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
对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事业或行政单位,只发生的出租不动产或偶然销售不动产,税务机关是否也可比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军事等单位,可以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租赁合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加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二十五、企业以软件产品销售、软件服务为主的单位,同时从事智能楼宇工程安装。
营改增后,企业购进软件产品并提供一项智能楼宇工程安装,其中合同中软件和设备销售额占比约70%,安装调试为30%,该项业务是按销售货物全部征17%,还是按建安工程全部征11%?
还是可按企业财务核算的情况,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建安工程征税?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题中企业购进软件产品和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十六、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如何确定不含税收入?
答: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车辆通行费/(1+3%)*3%;
通行费抵扣按照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年86号)规定处理。
二十七、对于安利等企业,普遍存在的其他个人提供代理等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优惠?
答:
对于按月结算销售额、长期连续提供服务、但又没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适用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偶然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按次征收500元/次的起征点政策。
二十八、部分金融企业反映,由于行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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