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备案情况说明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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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备案情况说明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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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备案情况说明样本
出口货物备案情况说明样本
1.出口货物证明怎样写
我们也是货代公司,怎样可能没有场站收据呢?
假如要是写说明也是货代来写。
不过本着处理问题,你可以这么写:
敬重的XX:
我公司XX代理XX公司于2009年X月X日在XX机场,出口一批XX货物。
运单号为:
XXXXXXX.由于XXX缘由我公司无法供应场站收据,所以导致XX公司无法退税。
现我公司特此供应说明,盼望贵处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在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
忘贵处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XXXXX公司
年月日
总的来说就是把状况照实写好就可以了,有不合理的地方你再改改。
2.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需要填写什么表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需要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名目》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备案的单证还有合同、出口货物明细表、提单、装货单(即下货纸)。
同时地方税务局还要求将报关单也复印一份进行备案,一并装订到备案单证中。
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运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运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登记当企业运营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依据实际需要变更或登记退税登记。
扩展材料: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需具备这一条件,是由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准绳。
(2)必需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托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分货物能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能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次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赐予退(免)税。
(3)必需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要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根据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需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需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需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运营权的生产企业、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需添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需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出口退税。
3.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需要填写什么表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需要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名目》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备案的单证还有合同、出口货物明细表、提单、装货单(即下货纸)。
同时地方税务局还要求将报关单也复印一份进行备案,一并装订到备案单证中。
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运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运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登记
当企业运营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依据实际需要变更或登记退税登记。
扩展材料: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需具备这一条件,是由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准绳。
(2)必需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托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分货物能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能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次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赐予退(免)税。
(3)必需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要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根据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需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需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需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运营权的生产企业、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需添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需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参考材料来源:
搜狗百科-出口退税
4.出口产品备案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2、运营企业本身有加工力量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力量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力量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供应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3、运营企业托付加工的,应当供应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力量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力量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供应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5、运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6、运营企业托付加工的,应当提交运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托付加工合同;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供应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12、《单耗备案申请表》;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材料;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供应运营企业主管海关签留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5.如何进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运营次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备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打算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明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托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实行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挨次,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名目》(见附件2)。
其次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挨次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名目》,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需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名目》“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需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需实行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消失错误或不精确 状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名目》“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担任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其次条其次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供应备案单证。
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材料的内容能否全都。
如,能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能否合理。
如,能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挨次不全都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公用发票(或增值税公用发票清单)的内容能否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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