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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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制订依据
附录2名词解释
附录3计算规则
附录4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
500或1:
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
100—1:
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八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规划处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
(二)、局建筑专题审批业务会;
(三)、专家咨询或评审会;
(四)、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
注:
1、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如二七广场和火车站地区)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九条第八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十条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
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为18米,南
侧为低层时为9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最小控制距离主朝向一侧为多层时为15米,主朝向一侧为低层时为6米。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⑴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13米,低层为4.5米。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⑴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时满足
消防及通道的要求。
⑵山墙开有卧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卧室窗的,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高度(米)
主朝向
24 40 60 南北向 25 30 35 东西向 20 25 30 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高度(米) 24 40 60 最小距离 18 2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高度(米) 24 40 60 板式山墙最小间距 15 18 20 塔式山墙最小间距 18 20 25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为20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住宅同东(西)侧多、低层住宅最小控制距离18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5米。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三条低层独立式住宅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且南北向最小间距为13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二条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第十四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住宅建筑(第十四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具体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十九条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条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二条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三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 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主要朝向 低层 6 5 3 多层 9 7.5 6 高层 18 15 12 次要朝向 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控制 多层 4.5 4.5 按消防要求控制 高层 10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离界距离主要朝向6.5米,次要朝向为4.5米。 (六)、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七)、围墙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可不退地界。 (八)、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2: 城市迎宾路 L>60 城市主干路 60≥L>40 城市次干路 40>L>25 城市支路 25>L>15 H≤24米 8 6 5 5 24米<H≤40米 12 10 8 6 40米<H≤60米 18 15 12 8 60米<H≤80米 20 18 15 12 80米<H<100米 25 20 18 15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6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交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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