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直梯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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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梯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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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梯买卖合同
项目电梯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电梯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
(盖章)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纳税人代码:
销售总部:
开户银行:
电话:
账号:
纳税人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产品和价格
甲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乙方订购“”商标的电梯。
型号
电梯
梯号
载重(kg)
梯速(m/s)
层/站/门
数量(台)
设备单价
(万元/台)
小计
(万元)
总计
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且产品定金汇入乙方账户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甲方于双方完成合同签字盖章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每台0.5万元(共计金额万元)作为定金汇入乙方账户,本定金甲方有权冲抵相应批次货款;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有效期自甲方定金汇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至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或物业公司;
、本合同中所列产品,甲方可分批提货。
乙方根据甲方施工进度通知甲方以书面形式确定排产日期和产品规格、数量(甲方应在排产日期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甲方在乙方排产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提货批次设备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该20%预付款包括甲方已经支付的定金;
、提货前,甲方支付至当批次设备总价的90%;
、货到工地安装完毕并经政府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4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相应批次设备总价的100%;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本批次设备总价的5%且有效期为两年(自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银行质量保函给甲方,该保函自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尾款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产品在上述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内达不到国家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否则甲方有权依据该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
双方承诺本着诚信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同时,乙方同意对甲方因内部付款审批程序可能造成的延误付款给予充分谅解;
、甲方以银行本票付款的,乙方在收到银行本票的当日发货;以银行汇票或支票付款的,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银行确认银行汇票或货款到账的当日发货;
6、请款作业:
乙方在请款前需向甲方提交请款单,甲方收到请款单后14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付款;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后60天内仍未付清货款,且在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在书面通知甲方个工作日后作出甲方自动退货的选择,也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乙方应根据税法规定向甲方开具合规发票;
9、本合同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本合同产品及相关全部资料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物业公司。
四、交货日期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生产通知及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相应款项当日,双方书面确认交货起算日期。
自交货起算日期起三个月内乙方应当交货到甲方施工工地现场;
2、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收到相应批次设备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规格确认而影响到乙方的交货日期,乙方将根据货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规格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按十五天顺延;
3、乙方在发货前必须进行日常工堪作业,以确保电梯能正常安装及使用。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前已按乙方提供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若电梯无法正常安装,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由于甲方未按乙方提供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派员进驻,对甲方有关电梯部分的土建施工进行监督,若发现与双方确认的技术规格不符,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并要求甲方整改至规范要求。
乙方未提出上述整改要求的,乙方不得因此作为延误工期的理由;
4、合同签订及图纸确认后,乙方对甲方土建情形进行工勘,每台电梯重要土建节点包括底坑、首层、中间楼层、顶层和机房等施工时。
甲方提前两天电话通知乙方派员至工地现场勘查,乙方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时填写勘查备忘录并汇报甲方,同时,应根据勘查情况做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5、产品运送到达工地现场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由双方完成验收单,验收单载明的验收日期为当批设备的实际交货日期。
验收当场发现数量短缺、包装破损、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更换调货,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验收并不排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以及双方另行签订的《安装合同》项下乙方所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五、货物发送方式及地点
乙方委托专业运输公司将本合同所列所有产品运送到甲方施工工地现场。
六、产品包装及保管责任
1、乙方以足以保证产品质量的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并负责卸货;
2、货到工地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对到货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防破坏、防强光、防刮蹭等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其他意外损害,否则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个月以后如果工地仍不具备安装条件,则由甲乙双方在15天内办理完成移交看管手续,之后由甲方自行保管和看护,直至工地符合安装条件为止。
七、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本合同“”商标电梯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
3、本合同项下全部产品由乙方负责安装,双方另行签订《产品安装合同》。
在甲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本合同产品质保期为24个月,从政府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且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物业公司并由其签字接收之日起计算。
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物业公司须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签字接收,否则视为甲乙双方已经完成交接。
质保期内,乙方按照TSG/T5001-2009规范要求或企业要求每月2次派员对本合同产品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作业。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交付使用后发现产品缺陷等质量问题影响正常运行的,乙方负责立即派员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并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
甲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乙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5、乙方与甲方或乙方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乙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造成乙方无法安装产品的,乙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
6、在质保期内,乙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对于缺陷产品应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
若经乙方负责维修、更换后的产品仍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安全运行要求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若超过质保期后甲方仍需乙方提供保修服务的,超过质保期外的产品维修、更换等由乙方负责,乙方只收取成本费(配件与人工费)。
凡属于产品质量或技术问题(如由于设计不符合国家规范等)均由乙方负责终身维护并承担相应责任;
7、在质保期内,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零部件的损坏,甲方承担该零部件费用,乙方免费安装,更换下的零部件(印板除外)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8、产品投入使用之前,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
9、为避免废旧印刷电路板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八、产品质量验收
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和“功能配置表”(附件一、附件二);
2、本工程由乙方承揽安装,产品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情况,应由乙方自行解决,因此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双方履行安装合同后,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验收技术标准及企业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验收未能通过而给甲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未能全部交付货物,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同时,该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义务。
乙方交货有质量问题须更换的,乙方负责重新发货至工地现场,逾期未发货的,乙方应按该部分货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能交货、甲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可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偿。
十、不可抗力
若发生地震、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战争、罢工、游行示威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甲方停工的,双方同意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保证在不可抗力结束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函件等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该书面文件如以专人送达,于送达时视为对方已接收;如以传真、邮件等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邮件寄出日后三日视为对方已接收。
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双方送达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法定地址或送达地址为准,上述地址为双方确认的法定有效通讯地址,若有变更,任何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确认,在被通知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前,有关送达的法律后果由通知方承担。
十二、其它
1、乙方应根据现场进度,掌握甲方工期,以便后续出货及安装。
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乙方应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甲方按60元/台/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仓储费,且该仓储费应在乙方发货前付清。
在甲方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保期顺延;
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政府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或物业公司使用之日起转移。
但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后,该产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必须另行签订《产品安装合同》;
4、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营业设计图”、“另行约定事项”、“产品样本”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附件
附件一产品规格表
产品系列
产品型号
梯号
数量
供货代号
层楼列表
地下层
地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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