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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公告通知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近日发布,一起来看文件全文:
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基数电量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编制交易计划。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一节准入和退出条件
第十五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准入程序]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
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进入广东省公布的目录,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和备案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广东省内发电企业市场准入:
(一)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仅开展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三)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进入发电企业目录后,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市场准入: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
(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自愿退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电力用户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符合退出条件的,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一条[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由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将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5年之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二十二条[退出要求]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
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3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否则对其用电价格给予一定的惩罚。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节市场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注册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场注册]符合准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注册变更]市场主体注册变更,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市场注销]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目录中删除,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直接向电力交易机构下达通知,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抄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也可直接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取消注册资格,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四章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场用户分类管理]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二十八条[电力大用户交易要求]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二)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第二十九条[一般用户交易要求]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第三十条[售电公司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争交易。
第三十一条[省内发电机组分类和要求]省内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机组分为A类机组和B类机组。
其中,A类机组是指暂未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只拥有基数电量;B类机组指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可同时拥有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
发电企业原则上以电厂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不同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应分电压等级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同一电压等级但不同并网点接入电网的,应分并网点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的,可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最小单元要求。
第三十二条[省间交易要求]现阶段,省间年度协议外的送电,主要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章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交易周期]现阶段主要以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电能量交易(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适时启动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
第三十四条[交易方式]电能量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争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采取双向报价的形式,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市场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第六章价格机制
第三十五条[基本原则]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三十六条[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核定前,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
相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省间输电价格]“西电东送”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西电东送”框架协议外的市场化跨省跨区电量,由送出省份发电企业承担省间输电价格(含线损)。
第三十八条[用户侧电价计算]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广东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电价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
具体如下:
(一)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
大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二)适用于单一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三)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大用户,交易价差不随峰谷电价浮动。
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
集中竞争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交易价差设置上限,电力供应严重过剩时可对报价或成交交易价差设置下限。
第七章年度基数电量
第一节年度基数电量确定
第四十条[供需预测]每年年底,预测次年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测算西电东送计划、省级政府协议电量,根据用户放开程度测算市场需求电量,测算省内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
第四十一条[优先发电安排]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优先发电量:
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充分安排保障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需要的电量;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水电发电;兼顾调峰需要,合理安排核电发电;合理安排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适当增加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机组发电量;适当增加实施碳捕集(CCUS)示范项目发电量。
第四十二条[年度基数电量安排]年度基数电量总规模应不低于优先发电电量规模,并按节能低碳发电调度原则安排。
结合全年逐月的非市场用户需求预测、机组检修、来水预测、燃料供应等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月计划,确定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分月计划。
其中,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需求、局部网络约束机组的发电需求可根据发用电计划放开程度,在年度基数电量安排时适当考虑。
第四十三条[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发电组合方案。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据此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
第四十四条[特殊情况]年度基数电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电力调度机构参照第一季度的发电组合方案执行。
第二节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
第四十五条[A类机组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对于A类机组,电力调度机构以年度基数电量计划为目标,综合考虑以资源定电、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变化等因素,合理编制各月份基数电量计划。
第四十六条[B类机组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对于B类机组,电力调度机构以年度基数电量计划为目标,以年度后续负荷率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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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电力 市场 交易 基本 规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