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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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三篇
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三篇
篇一: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人员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责:
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严防食物中毒,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加强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台账登记、贮存的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接受和配合食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负责落实,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
(三)进货管理员职责
一、采购员购进的食品应及时校称记录进货的数量对质量异常的及时记录及时反映做到进货验收出库过秤帐物相符二、各类食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有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定期检验库存食品掌握所贮存食品的保质期
四、不使用腐败变质生虫及污染不洁的食品
五、搞好仓库卫生消灭蚊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
六、每月及时报当月进货清单
(四)发货管理员职责
1、熟悉公司商品流转流程和商品规格、堆放位置。
2、学会统筹安排,按照发货单后合理安排发货顺序以及发货时间,做好调车计划,保证车辆满载,行驶路线合理,及时把订单所需货物发出。
发货时与物流配送中心约定货物到达时间和,做下记录或记在送货凭证上。
3、发货时认真核对发货清单,核实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客户收货人电话及地址,不得发错货,漏发、多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每次发货完毕后,需在发货单上签字认可。
4、落实外租车运输价格、车辆调配和服务管理,确保成本、服务两不误。
详细记录每天短途用车情况,包括车主姓名、时间、价格、发货起止地、发货明细等,与车主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5、及时把发货凭证交到财务处,以免丢失。
没有发货凭证的(如客车),把客车车牌好、随车电话记录下来交给销售内勤。
6、如有退货时,凭退货申请单联系车辆接货,认真核实数量。
7、负责与物流配送中心协调双方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如货物丢失、破损、代收款等)
8、与库管共同协商库房商品的摆放位置。
9、经常联系物流配送中心,熟悉物流的配货时间、配货路程、物流的收费标准及代收款到账时长。
选择信誉好、配送快价格低的物流中心,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物流,确保货物及代收款的安全及稳定。
10、严格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要忠于职守,保证做到不接受来货单位与人员的贿赂
篇二: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食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负责人:
章丽平(法人)2、安全管理人员:
马大庆
3、成员:
王家民王洪生孔令君端礼胜
二、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本校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严防食物中毒,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加强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台账登记、贮存的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负责落实,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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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组织机构第一条、组织机构
组长:
李忠(企业法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副组长):
丰金成员:
第二条、职责分工
(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加工人员、装盘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加工人员、装盘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
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
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
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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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管理 组织机构 职责 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