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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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
××××-××-××发布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Informationsecuritytechnology-
Classificationguideforclassifiedprotectionofinformationsystem
(报批稿)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35.040
L80
De3
目次
目次I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定级原理1
4.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1
4.2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2
4.2.1受侵害的客体2
4.2.2对客体的侵害程度2
4.3定级要素与等级的关系2
5定级方法3
5.1定级的一般流程3
5.2确定定级对象4
5.3确定受侵害的客体5
5.4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6
5.4.1侵害的客观方面6
5.4.2综合判定侵害程度6
5.5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7
6等级变更8
1
2
前 言
本标准由公安部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任卫红、曲洁、马力、朱建平、李明、李升、谢朝海、毕马宁、陈雪秀。
3
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
——GB/TBBBBB-BBBB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CCCCC-CCCC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DDDDD-DDDD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本标准依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从信息系统所承载的业务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这两方面,提出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方法。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方法,适用于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提供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271.8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
安全
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3术语和定义
GB/T5271.8和GB17859-19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等级保护对象targetofclassifiedsecurity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信息和信息系统。
3.2
客体object
受法律保护的、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3
客观方面objective
对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侵害方式和侵害结果等。
3.4
系统服务systemservice
信息系统为支撑其所承载业务而提供的程序化过程。
4定级原理
4.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4.2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4.2.1受侵害的客体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b)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c)国家安全。
4.2.2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
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过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归结为以下三种:
a)造成一般损害;
b)造成严重损害;
c)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4.3定级要素与等级的关系
定级要素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表1所示。
表1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
受侵害的客体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特别严重损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二级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国家安全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5定级方法
5.1定级的一般流程
信息系统安全包括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与之相关的受侵害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可能不同,因此,信息系统定级也应由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两方面确定。
从业务信息安全角度反映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称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
从系统服务安全角度反映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称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
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一般流程如下:
a)确定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
b)确定业务信息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c)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从多个方面综合评定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d)依据表2,得到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
e)确定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f)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从多个方面综合评定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g)依据表3,得到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
h)将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较高者确定为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上述步骤如图1确定等级一般流程所示。
图1确定等级一般流程
5.2确定定级对象
一个单位内运行的信息系统可能比较庞大,为了体现重要部分重点保护,有效控制信息安全建设成本,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的等级保护原则,可将较大的信息系统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可能具有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对象。
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a)具有唯一确定的安全责任单位
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能够唯一地确定其安全责任单位。
如果一个单位的某个下级单位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运行维护等过程的全部安全责任,则这个下级单位可以成为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单位;如果一个单位中的不同下级单位分别承担信息系统不同方面的安全责任,则该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单位应是这些下级单位共同所属的单位。
b)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
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由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形实体。
应避免将某个单一的系统组件,如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等作为定级对象。
c)承载单一或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
定级对象承载“单一”的业务应用是指该业务应用的业务流程独立,且与其他业务应用没有数据交换,且独享所有信息处理设备。
定级对象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是指其业务应用的主要业务流程独立,同时与其他业务应用有少量的数据交换,定级对象可能会与其他业务应用共享一些设备,尤其是网络传输设备。
5.3确定受侵害的客体
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侵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影响国家政权稳固和国防实力;
-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影响国家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影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影响国家经济竞争力和科技实力;
-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侵害社会秩序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影响国家机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秩序;
-影响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秩序;
-影响各行业的科研、生产秩序;
-影响公众在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下的正常生活秩序等;
-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事项。
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影响社会成员使用公共设施;
-影响社会成员获取公开信息资源;
-影响社会成员接受公共服务等方面;
-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
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确定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时,应首先判断是否侵害国家安全,然后判断是否侵害社会秩序或公众利益,最后判断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行业可根据本行业业务特点,分析各类信息和各类信息系统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确定本行业各类信息和各类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5.4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5.4.1侵害的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定级对象的破坏,其危害方式表现为对信息安全的破坏和对信息系统服务的破坏,其中信息安全是指确保信息系统内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系统服务安全是指确保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以完成预定的业务目标。
由于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定级过程中,需要分别处理这两种危害方式。
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可能产生以下危害后果:
-影响行使工作职能;
-导致业务能力下降;
-引起法律纠纷;
-导致财产损失;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
-其他影响。
5.4.2综合判定侵害程度
侵害程度是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的综合体现,因此,应首先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不同危害后果分别确定其危害程度。
对不同危害后果确定其危害程度所采取的方法和所考虑的角度可能不同,例如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导致业务能力下降的程度可以从信息系统服务覆盖的区域范围、用户人数或业务量等不同方面确定,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导致的财物损失可以从直接的资金损失大小、间接的信息恢复费用等方面进行确定。
在针对不同的受侵害客体进行侵害程度的判断时,应参照以下不同的判别基准:
-如果受侵害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以本人或本单位的总体利益作为判断侵害程度的基准;
-如果受侵害客体是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则应以整个行业或国家的总体利益作为判断侵害程度的基准。
不同危害后果的三种危害程度描述如下:
一般损害:
工作职能受到局部影响,业务能力有所降低但不影响主要功能的执行,出现较轻的法律问题,较低的财产损失,有限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低损害。
严重损害:
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能力显著下降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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