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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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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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
篇一:
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
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
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
(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xx年4月27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xx年6月1日)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
《公务员法》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
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业单位要确认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应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通[20xx]65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确认其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网上未能获取相关资料,此事需要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予以确认。
若确认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则相关人员若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依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开除处分。
(三)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
根据该通知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之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该通知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之规定,受聘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时间
关于对事业单位人员因刑事犯罪作出开除处分的时间,未见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认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开除时间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依照公务员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若被依法判处刑罚,则应当在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或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由该单位在合理
期间内进行开除处分的相关程序。
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一旦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就必然面临被开除的处分。
因为公务员法已经对此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该公务员所在单位对开除处分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开除程序。
2.关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在该种情形下事业单位人员刑事犯罪后并不能导致自动离职或者必然被开除的后果,该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事实之日起,有权决定是否开除该人员。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降职或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降职或受行政纪律处分和
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办法
适用文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省人省厅皖人发(2000)
9号、10号、(20xx)4号、人事部人发(1996)82号、(1999)134号、135号、人函(1999)177号、省纪委皖纪发(20xx)19号主要内容:
(一)受行政纪律处分
(1)国家公务员:
①给予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②给予撤职处分,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按至少降低一个级别工资等级同时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确定工资待遇);③年度考核不称职及非因受处分降职者,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2)工人:
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3)事业单位行管和专业技术人员;①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对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次的,降低本职务一个档差的工资额;②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高于新任职务最高
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已在最低职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受撤职处分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按至少低聘一级另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分别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任其选择执行其中一种职务工资。
③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④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者,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行管人员由正职降为副职的,应相应降低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次);降两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
(4)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内和受行政撤职处分二年内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5)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篇三:
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国企干部犯罪开除法律依据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干部犯罪被开除的法律依据
一、国企干部被判刑开除(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开除公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中第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公务员被判刑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xx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相关规定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思考:
刑满之后是否可以重新录用,从人函〔1999〕177号中好像可以,但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不可以的;但事业编制人员和国企干部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各地市招聘事业编制人员中一般也规定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
五、《刑法》
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六、总结
1、公务员:
严格讲只要被判处刑罚,即《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就可以被开除。
2值得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必须是被劳教,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被收监执行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判缓刑的不适用;其二这儿用了“可以”二字,不是必须要解除合同。
例如,某单位副局长服刑期满后未被解除合同来看,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3、国企干部: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同样,也用了“可以”二字。
不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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