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合同范本商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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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范本商超
2015年经销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鉴于:
一、甲方系一家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汪氏”牌系列产品的生产方和销售方,并为“汪氏”商标及标识的所有人。
二、乙方系一家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具有保健品经销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并愿意销售甲方产品。
甲/乙双方经协商,并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汪氏”牌相关产品的经销商之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1.产品:
本合同中所称“汪氏”牌产品包括:
产品(规格克/袋,袋/盒,盒/箱);产品(规格克/袋,袋/盒,盒/箱);产品(规格克/袋,袋/盒,盒/箱);产品(规格克/袋,袋/盒,盒/箱);产品(规格克/袋,袋/盒,盒/箱);2.合同期限:
即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产品范围: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的品类。
双方确认除本条中第1项所列产品以外,乙方经销的甲方产品品类不包括甲方的其他产品。
4.资格/资质:
双方均自行确认自身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格/资质。
任何一方对其他各方的资格/资质无任何实质性审查义务。
5.渠道:
甲方产品自乙方到达终端的流通环节。
6.终端:
销售甲方产品的门店。
第二条:
经销区域及销售要求1.合同履行的区域由双方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除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区域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在约定的区域范围以外销售。
2.乙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甲方授权的渠道和终端供货。
3.甲方产品的经销渠道之授权或取消授权必须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4.乙方如无法完成对甲方授权签约的分销商供货及授权的销售区域内目标连锁和单体终端全覆盖供货,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如在整改的期限内乙方仍无法达成授权销售区域内全覆盖目标,甲方有权另外发展新的经销商或解除本合同。
5.甲方在未来的合作模式中不排除将直接与本合同约定的履行区域内的重点连锁企业展开战略合作,如甲方与选定的重点连锁企业进行直接的战略合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选择。
第三条:
价格及发货1.甲方给予乙方的产品供货价格见本合同附件《汪氏产品价格表》。
2.甲方产品价格如发生变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的价格变动通知到达乙方之前,原价格仍然有效。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的价格变动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价格调整并执行到位。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的《销售流向单》或所属KA系统的销售数据。
4.乙方须将所订货物之总货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货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给予发货。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5.经销权并取消已经发生的折扣。
6.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输迟延而发生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双方应当共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7.乙方的订货须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的货款到达甲方账户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货物发出(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除外)。
8.乙方确认产品到达地:
省市。
地址电话,收货人。
9.乙方变更收货人或货物达到地址的,应在甲方发货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予以更改,发货及到达时间相应顺延。
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和费用增加,并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
10.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到达地和收货人发送货物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货物的风险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转移和承担。
第四条:
销售目标及折扣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销售目标为万元,销售目标指乙方向甲方的实际付款额。
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经销管理及本合同约定。
在乙方履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销售折让。
3.销售任务﹑销售折让条件及折让方式由双方另行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负责甲方品牌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的宣传。
2.提供相关文件、手续以支持乙方经营,使乙方顺利取得当地卫生检疫部门销售的合法地位。
3.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市场上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有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
4.甲方按照向乙方发货额向乙方开具发票。
5.对乙方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6.甲方向乙方供货时向乙方提供《出库单》签收联,该签收联中包含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批号等内容。
7.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根据自身的销售能力合理向甲方订/要货。
2.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自主经营销售甲方的产品及为客户服务,并应组建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运做市场、铺货、陈列、补货以扩大销售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完成铺货。
4.乙方只能向甲方授权签约的分销商及授权的销售区域内的连锁及终端供货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销售流向单》或所属KA系统的销售数据。
5.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价格体系对所负责区域内的所有分销、终端的销售价格进行管理。
6.乙方应当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7.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必须冠以该产品的全称即“商标+产品名称”,如“汪氏蜂蜜”而不得简称为“蜂蜜”。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因此而被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该处罚责任及/或后果。
8.乙方承诺除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以及为销售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行宣传服务以外,不得在与本合同产品无关的任何场合使用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图示、商标、说明等包含甲方知识产权内容的资料。
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名称、标识和包装等。
9.如若乙方发生违规运作、造假贩假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并要求乙方针对该等行为履行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或任何方式向本合同约定的地区(区域)外市场直接或间接窜货,不做违反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违约之事。
若有违反,除按市场价限期收货外和不再享有销售折让以外,并以窜货金额2倍的市场零售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乙方如若清理收货不及时、赔偿不到位或窜货发生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本合同。
11.乙方承诺不从任何第三人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产品。
12.乙方保证维持足够的安全库存,不得出现终端或市场断货。
13.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时,因其销售或其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或后果。
14.乙方因擅自篡改产品的包装、名称、标识而侵犯任何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15.因乙方库存保管不善,造成本合同项下产品变质而引起消费者投诉或提起诉讼,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1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的工作人员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产品或现金。
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7.乙方应当在接到任何消费者投诉或政府部门检查后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并率先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处理。
18.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供的《出库单》签收联上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收到甲方供货的凭证。
乙方确保该签收联中所载商品批号的货物只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内销售。
第七条:
违约责任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区域销售以及向任何未取得甲方授权的渠道和终端供货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遭受其他损失,乙方应当赔偿该损失。
2.拒绝向甲方提供真实的《销售流向单》或所属KA系统的销售数据,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解除本合同。
3.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以终止/解除本合同的履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外,甲方亦有权取消乙方的销售折让。
第八条:
其他1.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力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误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
2.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内约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3.保护商业机密: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合同期限内及期满后一年内,向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并不得发布任何诋毁、损害另一方(包括产品)声誉、信誉的言论。
4.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5.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合同或关于本合同、或关于违背本合同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应当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保留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该方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今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7.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8.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名称/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及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破产等,均应当在该等事项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因此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方案。
9.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解除后,由双方以合同形式协商解决债权/债务。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或文件,均以合同签署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2.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所谓“实际收到”系指一方按照另一方提供的、本合同中有表述的地址发出后即视为实际送达。
3.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方不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应对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文本与效力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方关于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任何传真/电子邮件/信件/手机信息/网络信息等方式传递但未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约定均不构成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变更。
5.双方应当互相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日期:
日期:
补充协议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双方所签订的年《经销合同》作如下补充约定:
一、甲方给乙方的产品供货价格详见合同附件《汪氏产品价格表》。
二、甲方给予乙方于__________地区如下渠道经销本公司产品的销售权利分销商(授权区域内三方签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终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取得甲方授权的任何渠道供货,所有授权渠道的取消或授权必须以甲方书面确认函为准。
四、甲方给予乙方合同期销售目标为万元,在乙方履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乙方季度与年终折让。
销售目标按照乙方向甲方的付款额核算。
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月度分解如下:
月份1月2月3月小计4月5月6月小计7月8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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